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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飞鸣

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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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许私自用火,严禁酒后操作。
5、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6、穿硬底鞋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7、现场用电,一定要有专人管理,同时设专用配电箱,严禁乱接乱拉,采取用电挂牌制度,尤其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人身、线路,设备事故的发生。
8、工地施工照明用电,必须使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所有电器机具在不使用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防止烧坏设备。
9、在用喷灯、电焊机以及必要生火的地方,要填写用火申请登记和设专人看管,随带消防器材等,保证消防措施的落实。施焊时,特别注意检查下方有无易燃物,并做好相应的防护,用完后要检查,确认无火后再离开。
10、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非操作者严禁进入危险区域;特种作业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
11、凡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
12、高处作业材料和工具等物件不得上抛下掷。
13、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保护接零,方可启动使用。
14、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因作业需要拆除的,作业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
15、酒后不准上班作业。
16、经常配齐、保养消防器材,做到会保养、会使用。认真贯彻逐级消防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
17、夜间施工灯光要充足,不准把灯具挂在竖起的钢筋上或其他金属构件上,导线应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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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要点是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工程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水、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 堆放、清除废弃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
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种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产生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合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
(四) 起重吊装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级、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当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
(一)项、第
(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都督的;
(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
(四)项、第
(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 在施工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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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地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注意事项须知
1.职工上岗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核合格,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2米以上高处、悬崖、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及其它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5.严禁带小孩及其它闲杂人员进入现场;
6.严禁酒后操作,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
7.施工现场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
8.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竹脚手片应四点绑扎);
9.严禁钢竹脚手架混搭;
10.任何人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11.任何人禁止爬脚手架等,施工人员上下要通过楼梯,施工斜道等;
12.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要定期体检;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心脏病、精神病、深度近视眼等人从事高处作业;
13.高处作业的人员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在平台等处拆木模,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在平台、屋沿口操作时,面部要朝外;
14.工具物件用好后随时装入工具袋或放稳固;脚手架上霜、雪、垃圾等要及时清扫;
15.建筑材料和构件堆放要整齐稳妥,不要过高;脚手架上堆放标准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三侧高。
16.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铁钉要及时拔除。
17.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18.严禁不懂电气的人(无证电工)擅自操作,严禁乱拉接电线、拖地、浸水等,禁止不用插头而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处。
19.如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干粉灭火机灭火。
20.工地内禁止使用电炉,禁止用灯泡、碘钨灯烘衣服或明火取暖等。
21.木工间的木屑、刨花要随时清理;严禁在易燃、易爆、仓库和操作场所附近吸烟和休息;
22.控基槽时注意塌方,堆土离基槽边1M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M。
23.从砖垛上取砖应由上而下阶梯式拿取,禁止一码拆到底或在下面掏取。
24.手推车装运手料时,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25.拌和机运转时严禁用工具刮扫洞口的砂浆,拌和机上料时,人不准站在料斗下面,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下班或搬运中料斗要挂好保险钩。
26.人不准站立在砂浆拌和机铁栅里面操作。
27.特殊工种(电工、焊工、架子工、超重机和打桩机司机、指挥等)必须经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28.拆除脚手架等应设围栏及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入内;拆除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29.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工人有权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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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美缝施工步骤如何  施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美缝施工步骤如何 施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装修领域的美缝其实就是对瓷砖间隙的一种美化效果,使用的是美缝剂材料来填充,相对传统的白水泥,其美缝效果更佳,且防水性能美更好,并且颜色各异,不再是单纯的白色了,可根据自己的喜欢去选择。瓷砖美缝剂也是现在装修中最常用到的美缝材料,所以才会推荐给大家。今天我们就主要了解下美缝施工的步骤及施工时需要注意些什么。美缝施工-美缝施工步骤1、清理砖缝:美工刀先清理出砖缝两边的边缘,再在把中间凸起的地方清理平整,此时缝隙的深度约1mm,用棕毛刷配合湿海绵将粉尘清理干净。2、安装胶枪:用出料嘴扎开美缝剂密封口,安装出料嘴,将出料嘴口削成45度斜角,按下胶枪后端压板,拉出胶枪拉杆,装入美缝剂。3、打美缝剂:将美缝剂均匀打入瓷砖缝隙,用手指抹平,略微用点力,这样美缝剂不至于和地面平行,可以减少磨损。4、湿海绵清理:用湿海绵擦除溢出的余料。必须注意力度的控制,力度大会擦除缝隙内的美缝剂,用力太小会擦不尽,速干型美缝剂20-30公分就要清理一次,不然干后清理不干净。美缝施工-美缝施工注意事项1、瓷砖黏贴后,将瓷砖和缝隙表面清理干净,干燥无灰尘、再用本产品填满。2、用硬物同开铝瓶子3、将料嘴旋紧在铝瓶口上。4、用刀沿料嘴顶部的凹凸削成45度角,料嘴的宽度略小于砖缝,由于砖缝大小不一,处理料嘴宽度时视具体情况而定。5、拉开美缝剂底部拉环。将美缝剂装入胶枪内,用胶枪将料均匀注入砖缝中。6、用手指或刮片将料磨平。7、用湿海绵将瓷砖表面多余的料清理干净。8、施工完成后两个小时表面固化,两天以后即可正常使用。9、做美缝剂前一定要做保洁,将瓷砖上清洗干净,才能打美缝剂。10、打美缝剂时,一定要打直线,可先横向打,结束在纵向打。11、打美缝剂时用力一定要均匀,湿海绵擦拭一定要小心。12、中间停顿不打时,一定要用报纸擦拭出料嘴,然后用牙签堵住出料嘴。其实不要小瞧瓷砖间隙的美缝效果,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对瓷砖造成二次损坏,所以在施工过程我们必须注意。使用专门的瓷砖美缝剂,可以让瓷砖的装饰效果更显突出,同时使用的期限也会更长。瓷砖美缝同时是对瓷砖的一种保护作用,防止外界的水、杂质、灰尘等进行瓷砖底部,从而造成瓷砖的脱落。对于相关的施工步骤与施工注意事项,上文都有介绍,希望能帮助到你。

抗碱外墙漆的施工工艺如何    施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抗碱外墙漆的施工工艺如何 施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房子的装修可以说是一个累人又累己的事情,对于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子,我们除了考虑房子室内的装修时,也要考虑外墙的装修。外墙的装修可以说比室内的装修还要重要,因为外墙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这个房子的美丑。而室内的装修一般还是自家人看到得比较多点。所以我们在考虑外墙漆是一定要注意。今天我就给大家介绍一款抗碱外墙漆,一起来了解下它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抗碱外墙漆-抗碱外墙漆的施工工艺1、施工之前需要对外墙进行基面处理,应彻底清除疏松、起皮、空鼓、粉化的基层,然后去除灰尘、油污等污染物,墙面不平,应刮补找平腻子,需要待腻子干透后方可施工。2、对基面进行全面检查,如抹刀痕迹,粗糙的拐角和边沿,露网等现象,进行彻底的二次修补,待验收合格之后再进行施工。3、确定涂料的工具、涂料量以及墙面都已经准备完毕,施工时所使用工具要保持清洁干燥,施工完毕要及时清洗干净并浸入水中以确保二次使用效果,同一墙应用同一批号的涂料。4、首先涂刷封底漆,在外墙底漆中加入10%-15%的水进行稀释,充分搅拌均匀后即可涂刷,要求涂布均匀,可以利用墙面拐角、变形缝、分格缝、水落管背后或独立装饰线进行分区,一个分区内的墙面需要一次施涂完毕。施工后与下一道施工间隔时间不少于12小时,如有露底,须在2小时内修补。5、其次涂刷中涂乳胶漆,一般在外墙漆中加5~10%水稀释,充分搅拌后进行施工,滚涂一道即可。同样要求涂布均匀,不流挂,不漏涂。施工后与下一道工序施工间隔不少于4小时,出现露底的情况应在2小时内修补完毕,否则会出现涂料分布不均匀。6、然后涂刷面涂乳胶漆,一般加5~10%水稀释(或不稀释),充分搅拌后进行施工,滚涂一道即可。要求涂布均匀、不流挂、不漏涂。7、接下来进行外墙面的清理保养,完工后要对墙面进行防雨防污措施,以免为干燥彻底的外墙面涂层受损,从而影响装饰效果。8、最后就是对外墙面进行验收啦,根据具体的施工要求及规范验收即可。抗碱外墙漆-抗碱外墙漆施工注意事项进行外墙漆喷涂工艺时要留意施工环境的温度和湿度,要求施工温度为5~35℃,环境湿度应小于75%,并避免在雨、雪、雾、大风的天气中施工。雨前十二小时,雨后二十四小时不宜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8小时内应避免雨淋或外力损伤等。抗碱外墙漆是一款大家都在使用的外墙漆,所以大家可以放心的选购与购买。以上关于抗碱外墙漆的施工工艺以及施工时的注意事项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大家能够对抗碱外墙漆的施工流程有一个大致的认识与了解。尽管施工过程由专业的人士来操作完成,但是适当了解一点有关外墙漆的施工工艺,对以后的监工与时间把握还是会有一定的帮助效果,希望大家不要怠慢了。

雨季施工措施有哪些注意事项

雨季施工措施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外施工难免会遇到下雨天,甚至是暴雨天,对于户外作业的施工,正常都会停止施工。但有时候出于进度压力,很多工程都会冒险去冒雨作业,雨季施工就变得不可避免。那么如何在雨季施工确保安全,如何做好防护措施,作为监工和安监部门就需要制定雨季施工防护方案,而且所制定的方案必须是有效,可执行的,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也是施工应遵循的第一原则,和我们常说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相对应。安全用电,防漏电、防雷击、防火灾尤其作为雨季,工作就需更加谨慎,防止遇水漏电、防雷击、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需要确电路线的绝缘保护。做到三要三不,电线接口处,要做到绝缘密封,不露出金属;开关处要注明警示牌,非安全区域不准进入;电路要设置保险,不准私自取消保险。防止漏电、短路时候,保险断开电路保护人身安全。尤其雨季,作业本身就比较危险,在平时的线路施工的基础上更加需要重视安全。施工器材防水防潮保护虽然目前很多施工,已经逐步使用钢铁架构代替了传统的木材作为支撑,但施工现场还是会少不了木材的身影,很多结构的支撑依旧需要木材作为支撑;工地的临时马路也都有采用木材,正是如此,作为支撑的木材,对于防潮、防水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作为支撑,如果失去了它的硬度,造成的后果就不堪设想,埋下安全隐患。对于木材的防水和防潮,最简单的办法是要使用涂料,或者隔离避免泡水。施工效果的保护除了人身安全的防护,施工效果的保护也是雨季防护措施的一个事情,遇水对于很多施工项目都会造成致命的影响,比如说雨天应该停止涂刷油料的作业,停止刷粉墙的作业,停止水泥浇盖作业,停止雨天铺地板,因为雨季地面会很潮,蒸发的时间也比较慢,胶就会干的很慢,造成的后果就是地板使用不久后悔出现空鼓等质量问题。对于没有凝固的施工效果也应做好保护,防止遇水冲刷损坏了施工的质量效果。总的来说,施工就避免不了雨季的干扰,纵使在北方也不可避免,南方则更不用说了,如何在雨季中稳步进行,达成施工的交期,雨季总是影响我们装修施工的,就需要上面所提到的需要制定到的雨季施工方案,把人身安全放在首位,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放在第二,以人为本,顺利完成施工和建设。大自然我们改变不了,但是我们可以学会去适应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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