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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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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彦123 有用 1
liuyanqi77 有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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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重庆市公积金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答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
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在哪
答你好: A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 人和街36号工商银行(大溪沟支... B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北办事处 地址: 嘉州路93号
问请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
答 第一条 重庆市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
问问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住房基本需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
问重庆市住房工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什么位置?
答重庆市住房工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6号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细则及查询办法
现在,只要我们进入的是一家正规公司,公司都会给员工缴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购买自住住房等时机可以提取出来。那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哪些办法查询?一起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缴存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照中国现行公积金管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也需要到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为方便市民查询,全国各地市管理中心已陆续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业务。公积金查询主要有四种途径:1、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4、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淮南需要买房的朋友注意啦
在中国,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讲,头等大事便是买房,而由于人口基数的庞大所导致的需求量直线上升,也造成了中国的楼市价格一直高居不下,尤其是一线城市,人口的大量涌入致使一线城市的需求量只增不减,所以,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对民众买房这个事情有着相关的政策以及优惠条件,今天我们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并向管委会报告工作。管理中心下设分中心,分中心是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与管理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第五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第二章缴存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月缴存额的最高上限和最低下限按管理中心每年年初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七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职工专户;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第八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九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为一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第十二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九)职工调出或户口迁出本市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上述就是部分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那么相信大家应该能够看的很清楚,相关的政策标准以及规范也已经了然于心了,如果您是符合条件或者需要公积金来购房的用户可以参考本文,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深入了解,毕竟有些细则小编还是没有办法告诉您的,当然了,买房也是我们老百姓最大的事情,了解清楚这些规章制度,优惠政策是很有必要的。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是全国范围里实施的一种福利政策,很多公司都会给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减低他们的买房、租房的压力。购买了住房公积金后账户里面就会有钱,当有需要使用这些钱的时候,就可以将它们给提取出来。每个城市针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的条件要求都会不一样,为此人们要了解所在城市的提取条件。那么,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中第(五)条规定了要两年时间。提取额度全额提取属于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注:办理提取前,需由单位经办人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部分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3、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超出总额;4、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患重大疾病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当重庆市民要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钱的时候,可以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询问具体的情况,然后根据相关的要求来提取,保证将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钱顺利快速的提取出来。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年只能够提取一次,如果提取过了只能够等下一年再提取了,在提取前人们需要好好留意,避免有需要用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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