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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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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_0825 有用 1
liuyanqi77 有用 1
蓝精灵ll 有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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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想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什么
答物业管理规定 为了给进驻企业及工作人员提供一个安全、洁净的工作环境,做好综合服务工作,TIBI特制定本物业管理规定。本规定包含以下四个具体要求,请进驻企业遵
问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实施细则?
答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折叠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
问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哪位清楚?
答您好,这是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住宅区内供水、供电、供气(含通讯、有线电视)等居民生活供应部门应对居民用户实行抄表到户。 前款设施的维修责任人
问有谁知道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答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由各省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通过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您解决一
制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方案时,4大问题要谨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生活越来越好,一栋栋大楼像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一条条铁路和公路像渔网一样遍布神州大地。人们的出行越来越方便。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住进高楼大厦,高层住宅逐渐成为城市居住的主趋势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结果。因此建建立相关的高层住宅管理方案十分必要,小编为你简单介绍一下管理高层住宅的特点、难点和要注意的几大问题。一、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的特点和难点:1、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层数多、居住人口稠密,要管理好高层住宅,确保各部分正常运作,保证高层住宅和楼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物业管理任务较为艰巨2、高层住宅设备多、结构复杂、管理起点高,对物业管理队伍的素质要求较高。在实际物业管理中,必须要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方法,对高层住宅各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这些系统的正常运转。高层住宅能源、动力消耗大,管理服务人员多,管理成本高,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高。二、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的原则:1、早期介入原则:早期介入的作用有两方面:一是熟悉高层住宅基本情况;二是可提出便于日后物业管理的整改意见)2、收费合理原则。这一原则最通俗的说法便是物业管理的收费要与所提供的服务相符。不论如何,物业管理队伍都应采取公平、合理、协调一致的原则。3、依法管理原则。物业管理须坚持依法办事、信守合同、协议、按规章制度办事的原则。4、公共服务、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并重的原则。针对高层住宅的实际情况物业管理不仅要做好供电、供水等服务项目,也可以做好住户需要做好专项服务与特约服务,为住户提供最大的方便。三、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的内容:1、高层房屋建筑主体应有的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应定期掌握房屋的基本情况,对楼面、楼道等房屋要进行经常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使建筑物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2、高层住宅各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物业管理人员要经常对供电、供水及排水、电梯、消防、公共照明等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保证设备完好的运行状态。3、清洁卫生的管理。清扫保洁人员应全面负责各房屋以及公共场所的清洁和保洁工作,保持公共部位不被占用,垃圾日产日清。)4、停车场、车辆及交通管理。相关人员要对住户以及外来人员的车辆进行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有序,保证车辆安全。5、消防及治安管理。保安人员对高层住宅及其范围内进行全天候保安值勤,设立固定保安岗位和流动巡逻岗。确保住户人身财产安全)6、收费管理。要严格按照协议或合同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时、定期收取租金及管理费用,并接受住户监督。7、全方位服务。物业管理应对住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有效且经济的服务,使用户、住户更为舒适便利。四、高层住宅物业管理实际可行性操作:1、深度推行“人性化物业管理模式”2)环境建设中人性化要素的融入;3)物业管理与服务中人文要素的植入;4)对住户“深度关怀”;中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人们收入也越来越多,钱包越来越鼓,住进城市的人越来越多。高层住宅已经变得随处可见。能否让用户住在优美、和谐、舒适的小区环境中,已经成为物业的头号问题。小编希望以上几大问题能引起你的注意,对你制定高层住宅管理方案有所帮助,制定高层住宅管理方案还需要很多方面的努力。希望您制定方案能让住在高层的用户们营造舒适的环境。不再为物业而感到烦恼。能对您的物业公司有个大大的好评。
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附件免费下载
发布部门:北京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家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全市家居装修管理的有关工作。各区、县建委、规划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第四条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家居装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1、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2、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3、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4、公用的设备、电气、通信、消防设施。第六条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宅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满足购房人直接入住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宅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第七条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购房人未选用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应在装修前将装修方案报物业管理单位备案,与物业管理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合同,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第八条家居装修完工后,购房人没有违反装修管理合同约定行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将装修保证金退还购房人;购房人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扣除其保证金,同时要求其限期整改,造成公共利益损失的,购房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涉及房屋安全的家居装修,应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十条购房人应于家居装修三日前,以公告方式将家居装修的时间、地点、装饰装修企业等情况告之相邻住户。第十一条家居装修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住用所造成的影响。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家居装修活动。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应为装饰装修材料加工提供必要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家居装修易产生噪声和污染的材料加工应在指定场所进行。第十三条家居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废弃物。第十四条家居装修使用材料,涉及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应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因家居装修造成相邻房屋及共用部位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以及其它损失,由购房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购房人可向其追偿。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及自建、联建和合作建设的住宅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1年月日起施行。2001年月日及以前已批准立项的商品住宅项目,不适用本规定。市规委、市建委《关于颁布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首规办秘字[1998]27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附件免费下载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管理制度)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查看更多请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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