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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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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划拨土地证过户费用一般是多少
答土地使用权价格本身不因让渡使用权的方式(出让、划拨)的不同而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用于商业用途,一旦改变用途,必须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换(补办划拨土
问二手房划拨土地证过户费用贵不贵
答合同中未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相关费用问题进行约定,应以双方补充协商为主,因你不是开发商方,所以该笔费用法律也未强制由你来交,法律未规定的,只能协商处理.
问划拨土地办土地证该怎么去过户
答产权过户后,如果原产权人有国土证的,只需产权人及同有人携带身份证,税票,老国土证,卖方携带身份证,双方到当地国土局就可以办理更换新证得手续了。
问行家说说划拨土地使用权过户如何办理?
答土地使用权方式分为:划拨、出让(租赁)、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等划拨土地取决于其用途,如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军事、教育等(详见《划拨用地目录》)划拨土地转让用
问请问划拨土地证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
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的区别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如今我们国家的土地都是归国家所有的,我们所占的各种土地都只有使用权。现在土地使用权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一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可能很多人不太理解这两种方式是什么,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的区别有哪些?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具体的讲解一下什么是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他们的具体区别在哪里。什么是出让土地?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时,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什么是划拨土地?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的区别1、土地使用权划拨是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使用范围不同: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也均以划拨方式取得。3、取得对价不同: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4、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者可以无限期使用。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较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较高为70年,商业用地为40年,综合用地为50年等,使用期届满后国家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5、转让条件不同:划拨土地的转让须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批准,经济适用房转让还须经过一定的年限,且转让时须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出让土地和商品房的转让则没有这样的限制。通俗的讲土地出让就是就是国家将土地一定使用内的使用权以买卖的形式归个人或企业所有,并且只能用于建设使用。比如我们盖楼的土地、建设公园的土地等。划拨土地就是国家无偿的或低偿的划分给个人或企业的土地,比如我们农村的田地。上面小编也对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的区别做了详细的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进行简单的了解。
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及政策介绍
相信大家应该都了解什么是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也被我们简称为土地证。土地证的作用是什么呢?土地证和房产证是有些相似的,但是土地使用证是指个人对土地的拥有权。土地使用证可以分为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个人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可以进行过户的,但过户需要缴纳费用。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土地使用证过户是怎样进行的,需要缴纳多少费用。一、费用1000元以上。二、土地使用证过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件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件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件复印件,受托人身份件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注销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所需资料包括:(一)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件复印件(验原件);(三)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件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件复印件,受托人身份件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四)原土地证书;(五)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以上,就是土地使用证的过户费用介绍。土地使用证的过户费用,每一个城市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土地使用证过户的费用一般都是比较高的,城市里的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是有规定的,所以缴纳的时候是有标准和规定的。但是在一些农村和乡下的地方,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是比较高的。土地使用证过户也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了一个财产分割的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条款
自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的法律开始越来越健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对这些法律有所了解,尤其是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就要拿出法规条约来按照法律办事。今天小编要说的既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条款的问题,看后保证能让各位读者朋友们在以后的日子里解决好这类纠纷,那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条款的问题吧。《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条款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第十一条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第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四)土地评估报告;(五)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划拨土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第三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第三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务活动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第四十条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第四十一条对《条例》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说了这么多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条款的资料,各位读者朋友们是不是已经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条款有了初步认识了吧,中国已经是个法治国家了,所以,一些关乎权益的问题,都是有国家法律在背后作为支持的,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法律法规都明确的说明了,所以当大家遇到这类事情后,一定要找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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