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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静曼

房产登记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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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6条回答

安徽天沐德 有用 1

可以起诉,物权法19条和房屋登记办法74条都明确规定了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更正,另外房屋登记办法93条还指出对不符合登记而登记和对符合条件而不登记的情形,工作人员得受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几条是你维权的依据,也是你没有关系的情况下起诉前拿去和房管局交涉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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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迪派装饰 有用 1

上述交易活动中,对A与B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无什么岐义,但BC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存在如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BC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第37条第
(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虽然B与A签订了房屋协议,由于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A仍然是该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及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与C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故B与C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B与C之间签订的合同应是有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由此从A公司与B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时起,B事实上已对该房屋享有物权的职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双方只是欠缺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的形式要件。B与C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买卖行为应受法律的保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在房屋买卖案件中,常常认为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如前所述,买卖后的产权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物权变动的要求,所以,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标的物是否转移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当然,C为了标的物的产权有效转移,使标的物的产权无瑕疵,尚需办理产权过户,但是,C不能通过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

八点装饰 有用 1

最好的办法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
希望能帮到您!

海葵装饰 有用 1

夫妻婚后买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论一方是否出钱。
如果发生纠纷或者离婚,那么房产由夫妻双方平分,这是法院支持的,你可以向对方索要一半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物,如果对方不给,可以由村里或亲属调解,调解不成,再向法院起诉对方,由法院判决对方履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张杨空间装饰 有用 1

找专业律师咨询。这个涉及到房产不是小数目需谨慎

河南佳灵装饰 有用 1

房屋纠纷在市民日常生活、经营中很常见,也是很多老百姓关心的问题。那么购房者在遇到纠纷时应如何处理纠纷呢?
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一般来说,可能会遇到以下六种房屋纠纷,分别是定金纠纷、未获得贷款引起的纠纷、开发商违约纠纷、退房纠纷、开发商欺诈纠纷、先交费后入住纠纷、广告、样板间纠纷。这也是我们在处理房屋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纠纷问题。

一、定金纠纷
要正确处理《认购书》中的定金纠纷,首先应了解《认购书》的性质和《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所担保的内容。从《认购书》签订的背景和内容看,《认购书》并不是购房合同,没有定金条款的《认购书》仅是购售双方交易意向的表述,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对房屋交易已达成初步意向的买卖双方而言,为了保证双方能进一步接洽房屋买卖,即购房者保证开发商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不将房屋另售他人,开发商保证购房者能再来接洽购房事宜,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认购书》显然不能实现上述目的。
正是为达到上述目的,达成购房意向的双方约定,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的定金,以保证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不将房屋另售他人,同时保证购房者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进一步洽谈购房事宜。购房者交纳了定金,认购书的性质就由意向书变成了协议,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就有了权利义务,开发商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限内不得将房屋出售他人,购房者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进一步接洽购房事宜。否则,购房者将损失定金,开发商将双倍返还定金。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认购书》是购售双方为进一步接洽购房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定金担保的是双方进一步洽谈合同的行为。
了解了认购书的性质和定金担保的内容,处理此类纠纷也就有了依据。

(一)、如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开发商将约定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等,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二)、如因购房者原因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购房者放弃购买约定房屋等,购房者将损失定金;

(三)、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经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纳的定金;

(四)、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出现定金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按《认购书》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二、未获得贷款引起的纠纷
不能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购房者,往往选择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即先支付一定的首付款,其余的通过贷款支付。如果购房者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造成逾期付款,是否构成合同违约呢?
按照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要求,购房者申请贷款,是以已签订购房合同作为前提。而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作为购房合同的必要条款,购售双方需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就是说购房者在申请贷款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了需由购房合同外第三方──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付款方式。如果贷款申请获得批准,购房者可用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如果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用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的约定就无法实现。从上述分析看,购售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只是效力待定条款,是以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贷款为成立要件。如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申请,购售双方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就成了无效条款。如因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申请造成购房者逾期支付购房款,因约定的付款条款无效,所以购房者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购售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重新做出约定。如双方无法达成新的协议,因原付款方式无效,造成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购房合同。如因购房者原因致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的,例如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购房者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因此造成双方解除合同的,开发商可向购房者要求一定的损失赔偿。另需说明的是,如因购房者未及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造成逾期付款的,购房者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处理。

三、开发商违约纠纷
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违约。对购房合同而言,购房者的主要义务是按期支付房款,而购房者在购房时,往往是按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付款方式,所以因逾期付款造成的违约在实践中极为少见。购房合同中的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下面主要说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逾期交房;
2)面积出现误差;
3)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4)变更规划、设计;
5)房屋质量不合格;
6)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出现上述违约行为时,购房者应首先看购房合同中是否有对上述违约责任的处理约定,如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按法律规定可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赔偿的标准以直接损失为限,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逾期交房
合同未约定逾期交付房屋违约处理办法的,如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面积出现误差
合同未约定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办法的,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出现误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面积误差按下列办法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3、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应拒绝接收房屋,并视出卖人未交付房屋,因此造成逾期交付房屋的,应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如购房者已接收商品房,发现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限期更正,因更正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可按此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出卖人拒绝更正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更正的,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包括设备、装修的差价款、改动工程款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间的损失。

4、变更规划、设计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5、房屋质量不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参阅本节第四项退房纠纷的处理),其它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限期修复,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修复造成交房延误的,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屋的质量应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依据,购房者对房屋质量存有疑虑的,可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

6、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前述“规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计算。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现行为日万分之二点一)。因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购房者未能按约定和规定期限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超过一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四、退房纠纷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出现下列情况时,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出现上述情况,购房者退房时,应向开发商出具书面通知。因上述1)、2)、3)、4)、5)、6)项原因致购房者退房,即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参阅购房过程中应纳税费章节)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行要求赔偿。因上述第7)项原因致退房的,开发商无过错的,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购房者退房时应同时通知银行,解除借款合同,以免造成更大的利息损失。

五、开发商欺诈纠纷
合同中的欺诈是指合同一方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以达到获利目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数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开发商在售房中存在欺诈行为,是否也适用上述规定以增加开发商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上司法界对此一直存在很大分歧。多数人认为购房是一种合同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少数人认为购房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虽未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欺诈行为时的法律适用,但从双倍赔偿原则的适用情形看,上述规定已从原则上肯定了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上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现实生活中因购售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等,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远不止上述三种情形,所以万望有识之士再接再厉,为争取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而努力,以尽可能多的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在此需提醒购房者的是,因适用双倍赔偿原则的情形只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所以购房者在购房时仍不可大意,在购房时仍应按本书前面章节讲述的方法对项目进行法律审查,以免上当受骗后,无法进行索赔。

六、先交费后入住纠纷
部分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要求购房者以先行支付物业费、水电气开通费、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作为入住条件。开发商的上述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物业费是物业管理公司基于物业管理合同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而不应由开发商收取。水电气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由相应机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集团)向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费用计算在销售价格中,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用。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除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契税不应由开发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户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但开发商不得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开发商以交纳上述费用作为房屋交付前提条件,致逾期交付房屋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七、广告、样板间纠纷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销售房屋时设置样板间的,除合同中明示交付的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否则,实际交付的房屋应与样板间一致。依据上述规定,开发商未在合同中明示交付的房屋与样板间是否一致,交付的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的,购房者可按样板间的装修设备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装修、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的处理办法要求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做出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按照上述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商品房的描述和承诺除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外,房屋的描述和承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具有约束力。如商品房的描述和承诺明确具体,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存在重大影响,该描述和承诺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出卖人未履行该承诺,应视为违约,购房者可向出卖人要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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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房产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资产,它涉及到大量的资金,甚至关系到孩子的入学、家人的社保问题,因此广泛受到大家的关注。现在,关于房产证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涉及其中的人往往会觉得十分苦恼,因为许多之前并没有处理这种事情的经验。本文就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房产证纠纷的原因以及如何解决,从而供大家有需要的时候做下参考。一、房产证纠纷的原因1、房产证纠纷由开发商原因造成的(1)购房人签合同前应查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的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购房合同》中要有专门条款对房屋产权和房产证相关内容有所约定,不仅要约定具体办理的最后时限,还要约定不能按时办理的处理办法。(2)不签不合理的委托书。很多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在合同外另签一份协议,委托其代办房产证、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这种不合理的委托购房者可以拒绝。(3)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因此,不管购房人是否委托房地产商代办房产证,房地产商都有法律责任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2、购房者本身原因造成的纠纷(1)对于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产证不发的,应及时沟通,及时解决矛盾,避免长期拖延。并可以主张开发商扣发房产证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开发商改正。(2)对于房屋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尚未缴纳的,应及时缴纳,因为缴纳上述税费是法律规定的取得房产证的必经程序。为了及时取得房产证,购房者应及时缴纳,并及时将缴纳收据或发票交给开发商或代办机构。(3)对于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的,应及时改正,可以向工作人员询问,以免跑“冤枉路”。(4)对于个别购房者购房人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应及时拆除违章搭建的非法建筑,保障房产证办理。3、房产证办理部门原因造成的纠纷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代办人员原因造成的纠纷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向代办人员或机构要求赔偿。二、房产证纠纷该怎样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存在下列严重违约行为,您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除、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已经大致了解了房产证纠纷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房产证纠纷的原因主要是两个大点,一是开发商的原因,二则是业主自己的原因。问题出在不同的人身上有不同的特点,关于纠纷的解决,我们主要是按照合理的司法途径进行和解或者审判赔偿。因此,大家要了解必要的法律常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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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纠纷解决方法以及诉讼时效

房产证纠纷解决方法以及诉讼时效

购买房子是大部分人的人生计划之一,有了自己的房子才可以在一天的忙碌之后有个属于自己的地方。不过购买房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现在的房价普遍都比较高。除此之外手续也是比较麻烦的,所以很容易就引起房产纠纷。而这种纠纷的引发原因还是很多样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假如发生了房产证纠纷要怎么妥善的解决。开发商原因造成的勤于查询购房人签合同前应查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的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也可以登录相关网站查询,在北京,可以登录“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认真查验文件签约前可以查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是“临时使用证”或有抵押,要拒绝签约,或者一定要求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保证于xxxx年x月x日之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签好《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要有专门条款对房屋产权和房产证相关内容有所约定,不仅要约定具体办理的最后时限,还要约定不能按时办理的处理办法。1.关于初始登记(1)建议范本“出卖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2)日期的确定对于期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为起点,计算90日。对于现房,可以根据销售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计算90日。(3)退房违约金的确定不超过100%即可。2.关于转移登记(1)建议范本“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办理转移登记:(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3)买受人同意委托____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日内由出卖人支付。”(2)日期的确定对于期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为起点,计算120日。对于现房,可以根据销售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计算120日。(3)退房违约金的确定不超过100%即可。不签不合理的委托书很多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在合同外另签一份协议,委托其代办房产证、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这种不合理的委托购房者可以拒绝。不用担心如果不委托房地产商代办,自己就无法办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因此,不管购房人是否委托房地产商代办房产证,房地产商都有法律责任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解约与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存在下列严重违约行为,您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除、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房产证纠纷诉讼时效房地产胶葛的诉讼时效规则,适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关时效规则,有以下几种:1、通常时效:是指其他法令有格外规则除外的诉讼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权力人晓得或应当晓得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计,超越二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格外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则“延付或许拒付房钱”的状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越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最长时效:指《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则“从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力人不晓得或许不应该晓得自个的权力被损害,恳求人民法院维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以内提出,超越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维护。4、通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房地产胶葛案件,其诉讼时效为十五日,自收到复议决议之日起核算,没有通过行政复议的房地产胶葛案件,时效为三个月,从晓得作出详细行政复议之日起核算。5、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诉讼时效为三十天。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则: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处分决议三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可是因为作出详细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没有奉告当事人的诉讼权或许申述期限的,致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疑问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则,其诉讼期限从当事人实际晓得诉讼权或申述期限时核算,时效为一年,超越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关于房产证纠纷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对于如何妥善处理房产证纠纷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上述几种解决方法是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提出的,所以一定要看清楚前提。当然,大家还要注意一点,那就是遵纪守法,通过正当的途径去解决。相信只要参照上述方法,还是能够有效的帮助您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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