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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流丽

房产抵押贷款有风险吗哪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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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儿1233 有用 1

(一)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
我国法律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我们先看一下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可见,“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是:租赁在先,所有权变动在后。
但抵押与买卖有所不同。如果出租在前,抵押在后,则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时,抵押不破除租赁。反之,如果抵押在前,出租在后,则抵押可破除租赁,即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后,新的所有权人有权解除租赁关系。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而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承租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对此,最高法院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抵押房产存在“先租赁后抵押”,借款人(第三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很难顺利处理抵押房地产。
2、代位收取租金收入难以实现。
借款人(第三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地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合同,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第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偿还贷款。代位收取租金的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
3、抵押物拍卖保留价不客观。
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房地产用来归还贷款本息。当银行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由于借款人(第三人)与承租人签订的长期租赁合同存在,房租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早在抵押贷款前已一次性收取,借款人(第三人)就以此为由达到了故意压低抵押房地产拍卖价格的目的。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抵押房产存在20年租赁合同并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将租金一次性付清的情况,就相当于出租人将抵押房产变相地卖给了承租人。从形式上看,是租赁合同,从实质上看,是融资合同或是借款合同。如果出租人以此种方式获得融资,其成本是巨大的,无异于饮鸩止渴。
大家可以想一下,20年的时间是一个什么概念?如果此抵押房产拍卖时,除了承租人购买外还会有其他的基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长达20年的租赁期限,承租人在拍卖活动中,可以进可攻退可守,游刃有余。进可攻是指承租人竞买抵押房产时,可以将20年的租赁费折抵拍卖款;退可守是指,无论是谁竞买该抵押房产,都要无条件等到其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时才可以收回该房产,承租人租也行买也行,都不亏本。
一般地说,在长达20年的租赁期限内,同类地段房产租赁费不断上涨,而承租人却依旧享受20年前较低的租赁价格。与此相反的是出租人或者抵押权人的损失却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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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通yy 有用 1

房产抵押贷款有以下风险:
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支付能力理论认为导致被迫违约是因为支付能力不足。这说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但无还款的能力。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住房中特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时,借款人可以转让房屋还清贷款,收回成本并能挣取一定的利润;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下降时,借款人为了转嫁损失,即使他有偿还能力,他也主动违约拒绝还款。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金短存长贷难于变现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保证资产质量的一条重要原则。现如今流动性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的住房贷款主要来源于公积金和储蓄存款,银行吸纳的储蓄存款属于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贷款却属于长期贷款。这种短存长贷的行为使银行的流动性非常低,继而带来流动性风险。二是银行持有的资产债权不易变现,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造成银行可能丧失在金融市场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增加机会成本带来的损失。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周而复始的波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相比其他产业,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经济扩张时,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场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增大,房屋的变现不成问题,银行与个人都对未来充满乐观的预期,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数量也急剧增加。经济萧条时,失业率上升,居民的收入急剧下降,大量贷款无力偿还,即使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也因为房地产业的疲软无法变现。这时抵押风险转变为银行的不良债权和损失,银行则面临大量的“呆坏账”,极易导致银行的信用危机甚至破产。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的变动给银行资产价值带来的风险,它是由其业务短存长贷的资本结构所决定的,利率的波动无论是涨还是跌对银行都会带来损失。如果利率上涨,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也随着上调,就可能增加借款人的偿贷压力,借款额度越高,借款期限越长,其影响程度也就越大,从而增加了违约风险。如果利率下降,借款人又有可能从当前资本市场融资或以低利率重新借款来提前偿还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主要表现在,提前贷款的发生使得住房贷款的现金流量发生不确定性,给银行的集约化资产负债带来一定的困难。

我想 有用 1

1、租赁权对抗的风险
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信用社将无法处理抵押房产。借款人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信用社将无法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2、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土地使用权的风险,信用社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没有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登记期限的风险,信用社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因到期而自动失效。

3、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
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出让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信用社将无法处置土地上的房产。

4、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
出让土地根据用途不同有很多种,其价值是完全不同的。借款人如果私自变更土地的用途,如将仓库用地变更为娱乐中心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信用社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5、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

6、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财产共有人没有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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