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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效力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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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17条回答

Start_1718 有用 1

农村房子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有一定限制,村民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这类纠纷比较多,因为这个法律有漏洞,现实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行为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应当认定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你要细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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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1314 有用 1

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认定是在房产在确定所属权后,当事人就具有的效力,它收国家保护,还有就是也存在买卖,但是必须是公平,公正的签署文件,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苹果222 有用 1

对房屋等大宗财产的管理,是采用行政登记的手段”,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如房产交易所)通过一定的程序审查、登记,最后向房屋所有权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通过这样的权属管理模式,很好地杜绝了一房多主、一房多卖的问题

瞬间永恒_0388 有用 1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应区分不同情况:第
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望采纳。

荒野孤灯 有用 1

1、农村私有房屋也就是农村宅基地。
2、国家土地管理法和一些法规、规章,如《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等等都将宅基地向城市居民出售、建造、翻建的行为视为违法,予以禁止。
3、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够明确、细化和迅猛的经济发展,导致此类买卖行为
4、层出不穷;并且有些还与其他的法律有抵触。所以,现在法院对此类合同纠纷的
5、判决不尽相同。也不知道你是哪里的。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话对你会有利些。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竹石_6219 有用 1

1、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卖给外村村民的,买卖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详细约定房屋信息、价格、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农村房屋买卖也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没有房产证的,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出具相关宅基地转移的证明,以便未来办理房产证时使用。

行止666 有用 1

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准许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只有这样,买卖房屋协议经过依法登记,买房人才取得所买房屋的产权。只有买卖双方的协议书,不经过买卖房屋登记,就没有所买的房屋产权,在物权上是不生效的。另外,如果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因为买房人无权使用该集体宅基地,买卖房屋关系不生效,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也不生效。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能够用有所帮助

用心做好每道题 有用 1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指导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民事法律行为,通常简称为法律行为,它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行为。要正确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必须以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为指导,以我国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按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3、行为的内容不违法。依法订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符合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生效要件,就是有效的,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重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从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看,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登记后才生效的规定,按上述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对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其有效为宜。

三、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政策限制宅基地的转让,但不能以此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一起的
(2),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申请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后,有权在宅基地上建房,并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出卖自已的房屋,是行使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管理法》虽限制宅基地的转让,但不能以此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D150 有用 1

农村房屋买卖案例分析
2DO2年7月1日,李xx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马xx的父亲留下的一套院落,后花费十几万元把院子进行整修和布置。当时,李xx还拿到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证。不过,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无法“过户”,只是在变更栏注明“房屋出售给李xx使用”。2006年12月,原房主马xx要求原价收回住房遭拒绝后,马xx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子。2007年7月1O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作出判决,认为李xx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马xx向李xx支付93808元房屋补偿,限李xx90天内“退房”。但判决后,李xx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这起案件也是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一个缩影。
目前,很多农村房屋买卖纠纷都与此相类似,而法院的判决也与上述判决雷同。本文认为,从长远的社会效果看,类似判决带来的不良效果要比判决本身不公平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严重。首先,从法理上讲,类似于上述的判决结果与法律价值趋向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相悖。作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农民在出卖自己房屋时,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且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都是自愿的,而在涉案的房屋市场价上升以后,作为原告的卖方此时认为有利可图,因此提起诉讼,利用民事诉讼作为自己谋取更多利益的手段,所以法院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将升值的房屋返还给原告,这实质上认可了原告这种不诚信的行为,而原告当初的违法行为却因此而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因此该类判决与诉讼法所提倡的正义和公平原则是不相符的。
其次,从法律的效果来看,类似上述的判决并没有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作为原告的农村居民将自己的房屋卖掉时,说明他确实已经没有使用该房屋的需要了,才将房屋卖给作为被告的城市居民,而法院判决被告作为购房人将房屋返还给原告,该判决本身就蕴含了潜在的纠纷,因为原告有可能再次将房屋出售给另外的居民,再次获利,而当房屋再次升值时候,又会以同样的手段将房屋收回,因此,类似上述的判决实际上是让原告利用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漏洞,达到了不合法的目的。
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农民的房屋所有权,只是在一些行政规章中对农村房屋问题作了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还如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从这些规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镇居民购置农村住宅是违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没有严格的禁止农村房屋买卖,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同时,《物权法》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因此从上述的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上述的《通知》和《意见》是行政规章,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作出的规章,属于下位法,其效力远远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认为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买卖。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该问题的规定出现了不统一和不协调。
目前,涉及到农民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只是零星的散落在《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而我国现有的用来规范房地产行业的法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都是用来系统的阐述城市房屋所有权的问题。
与此同时,散落在上述几部法中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的法条也出现了冲突,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才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认定农村村民不能处分自己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依据该条款规定,法律又允许农民买卖自己的房屋。因此这种互相矛盾的法条导致了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候,法官可以援引不同法律,甚至援引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文,也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完善建议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应该本着“宜疏而不宜堵”的原则,通过完善的法律进行疏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让农村房屋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利益,使农民真正享有物权。
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成员的福利,往往是与该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因此就使得宅基地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权利,而是一种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且具有一定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性质的权利,所以不适合自由转让。宅基地上建造的农村房屋,也与一般的建筑物有不同的性质。因此应当摒弃过去房地一体化——“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观念,将房和地作为两个不同的物权加以评价。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法定租赁权理论,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债权编》第425条规定“土地及其他土地上之房屋同属一人所有,而仅将土地或仅将房屋所有权让与他人,或将土地及房屋同时或先后让与相异之人时,土地受让人或房屋受让人与让与人间或房屋受让人与土地受让人间,推定在房屋的使用期限内,有租赁关系”。在这种法定租赁权理论下,即使受让人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其受让农村房屋后,虽不能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但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了法定租赁关系。这种“法定租赁权”为我国解决农村房屋问题提供了参考。
同时,可以参照城市房改房上市的有关做法,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这样村民并不能通过出售房屋而从中获得宅基地的收益,只能获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问题,且允许农村房屋自由转让,将使农村的房屋发挥最大的效用。也可以借鉴我国一些地区的成功经验,如江苏苏州市郊区已进行试点,补缴40%的土地出让金后,农村房屋可上市的办法,通过补缴部分土地出让金,将宅基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ddddan 有用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为交易常态,是中国广大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他们可以购买别家的旧宅基地或者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其他用房用来建造房屋,因此该买卖协议依法认定有效。房屋产权未办理过户是由于政策原因,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阿杰123 有用 1

(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而房屋是固定于土地的地上物,房屋的流转势必会造成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使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受让人为农村村民,只要出让人和受让人除买卖房屋占有的宅基地之外,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买卖就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受让人为城镇居民,其虽然不能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可以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只要受让人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可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前提下也不能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用地建设”,该条虽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农村农业用地,但从字里行间不难看出,该条旨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保持农用地的数量。而宅基地本身即为建设用地,其使用权主体的变更并不会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因此该条显然不能调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三)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不合理性。买卖与赠与、继承等行为一样,均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均是导致房屋所有权流转的基础原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等权利,对买卖与赠与、继承等作出不同对待不合法理。禁止农村房屋买卖实质上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影响了财产价值的充分发挥。
(四)法定租赁权理论为农村房屋买卖的合法性奠定了理论基础。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第425条规定:“土地及其他土地上之房屋同属一人所有,而仅将土地或仅将房屋所有权让与他人,或将土地及房屋同时或先后让与相异之人时,土地受让人或房屋受让人与让与人间或房屋受让人与土地受让人间,推定在房屋的使用期限内,有租赁关系。”该规定可为我们参考,用以解决农村房屋买卖与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在此种法定租赁权理论下,即使受让人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其受让农村房屋后,虽不能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但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了法定租赁关系

Robert_863... 有用 1

1、房屋买卖时,买方家庭成员中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之前发生的农村房屋买卖;
3、出卖方的现有身份已经不属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4、购买方在交易时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件或者已经审批使用宅基地的;
5、转让行为已经审批或者已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
6、相关宅基地已经国有化的;
7、同一房屋经过多次买卖,或者相关房屋已经大规模合法的翻建、扩建,已经无法与原有房屋区分的;
8、相关的房屋已经纳入拆迁范畴或者已经拆迁而不存在的。
希望以上回答能让你满意,望采纳。

mc楠楠 有用 1

首先,从法理上讲,类似于上述的判决结果与法律价值趋向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相悖。作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农民在出卖自己房屋时,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且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都是自愿的,而在涉案的房屋市场价上升以后,作为原告的卖方此时认为有利可图,因此提起诉讼,利用民事诉讼作为自己谋取更多利益的手段,所以法院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将升值的房屋返还给原告,这实质上认可了原告这种不诚信的行为,而原告当初的违法行为却因此而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因此该类判决与诉讼法所提倡的正义和公平原则是不相符的。
其次,从法律的效果来看,判决并没有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作为原告的农村居民将自己的房屋卖掉时,说明他确实已经没有使用该房屋的需要了,才将房屋卖给作为被告的城市居民,而法院判决被告作为购房人将房屋返还给原告,该判决本身就蕴含了潜在的纠纷,因为原告有可能再次将房屋出售给另外的居民,再次获利,而当房屋再次升值时候,又会以同样的手段将房屋收回,因此,类似上述的判决实际上是让原告利用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漏洞,达到了不合法的目的。

那个人哎 有用 1

根据司法实践,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非都认定为有效或无效,而应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怎么认定呢?
1、对于转让给城镇居民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管理条例等也对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了禁止转让。此外,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从有关规定来看,转让给城镇居民的合同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2、对于转让给同村或外村居民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穷尽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国家规定,并没有关于农村房屋禁止转让的规定,而在民法领域,法无规定即自由。
允许农民范围内的流转没有违反“房地不可分”的原则,集体土地使用权从广义而言属于农民所有,仅在农民之间的转让并没有导致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分离结果,因此应当为有效,如果说这样的流转违反了宅基地使用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身份性,那么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只要将户口迁入所购农房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便可以清除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的障碍。
综上,是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如何”以及“怎么认定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的有关村房屋买卖效力的法律材料,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在我国,法律出于保护农村土地的角度考虑,会严格限制农村房屋的买卖,虽然这给农村房屋的买卖增加了难度,但也是合理的。如果您在买农村房屋时遇到了困难,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

ohliang524... 有用 1

合同是否存在法定效力:
1,只要是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在公平、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2,否则,所订立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一,合同(Contract):
1,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3,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张经理1302 有用 1

从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上述的《通知》和《意见》是行政规章,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作出的规章,属于下位法,其效力远远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认为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买卖。

伴_5296 有用 1

购买农村房屋时需要注意,农村房屋只能在村集体成员之间买卖,非本村集体的成员购买该类房屋时,不能取得产权证书,相关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法院会认定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买方须退回房产,作为购房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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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在现在社会中,还是很多人向城市发展,但是留在农村的房屋就会想到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该怎么拟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位于的一处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集体成员。二、房屋情况: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相邻为,建筑面积,北屋,东屋,西屋,南屋,院落面积为,房屋登记在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名下。三、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____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四、在房屋交付给乙方前,甲方保证:1、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或已征得其他权利享有人的同意,拥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2、本合同项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买卖协议或未因甲方个人或家庭债务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抵押协议等或未因法院判决使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3、如甲方违反本保证,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购房价款30%的违约金。五、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六、房款支付:自该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将该款项汇入甲方账号为的账户;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额外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的违约金,如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经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据第六条将全部房款汇入甲方提供的账号之日起日内,甲方须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全部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并负责腾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须向乙方每天支付元的违约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为止;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八、在接到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的书面通知后日,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如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须向乙方每日支付元违约金,直至协助乙方办理完房产过户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与甲方无关的原因造成无法办理过户的,与甲方无关。九、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房屋的权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个人债务等个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权利,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或处分房屋的,甲方除返还本合同全部购房款外,须按照发生妨碍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处分房屋权利的实质性影响之时的市场价格补偿乙方。十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出卖给任何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本约定,擅自处分房屋,甲方须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全部购房款100%的违约金。十二、其他事项: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2、双方应当请至少两名本村集体成员作为本次交易的见证人,并在本合同上签字摁手印。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甲方(签字捺印):身份证号:乙方(签字捺印):身份证号:见证人(签字捺印):身份证号:见证人(签字捺印):身份证号:附:见证人声明见证人声明如下:1、见证人与甲乙双方同为集体组织成员;2、见证人与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就本房屋买卖不存在任何利益纠纷;3、本合同经我们见证,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不存在胁迫、暴力强迫等违法情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4、本合同在2011年月日在家中签订,现场参与人员有甲方、乙方和见证人总计四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见证人(签字捺印):甲方(签字捺印):乙方(签字捺印):年月日本见证声明是双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见证声明,是买卖合同的补充说明,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1、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只有财产的所有人和有权处分该财产的人才能处分该财产。2、房屋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理由是:(1)从登记制度的设定目的来看,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即世人周知该权利的存在。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非房屋买卖合同。(2)从登记的法律性质来看,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内容之一,不可将其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相混淆。总之,登记是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件,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的要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效果是房屋所有权不变更,但是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3、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是:(1)合同法将合同无效的标准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判决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该通知的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而非国务院,故此文件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2)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其立法本意旨在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故将该条适用于宅基地是不妥的,作为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也违反立法本意。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使有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在认定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上,法院也不会适用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而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3、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4、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农村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买卖的,比如城镇居民因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是不允许购买农村房屋的。以上就是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介绍,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房屋的买卖必须要拟好合同,保障房屋的所有权,保障家人的居住权益!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正确书写参考格式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正确书写参考格式

农村房屋买卖虽然在流程等等方面和城市房屋买卖相比较而言更加简单,但是实际上考虑到双方利益的关系或者后期可能会存在的法律纠纷以及不必要的麻烦损失,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可以在购置之前学习下文之类的专业知识,从合同的制定和相关专业内容的分析入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免受损伤。必要的时候还可能能够借此降低交易成本,达到实惠经济的目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乙方(买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1、该交易房屋坐落县镇村庄(或路旁)2、该房屋为(如两层砖混结构楼房),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共层。房屋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左紧邻的房屋,右紧邻房屋。3、该房屋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镇开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文件编号:)第二条:合同房屋交易价款:人民币万元整大写: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1、在年月日付人民币万元。2、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人民币万元。3、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万元。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因出具收据。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对该交易房屋主张任何未被告知的权利情况。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已被或已确定将被列入新规划而拆除或征用的范围。5、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该房屋的质量状况。6、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7、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方该交易房屋价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据。2、乙方购买该房屋后,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办理相关权属登记的,甲方有义务给予协助。第六条:特别约定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改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2.若今后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第七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约方应当改正。2、甲方违反第四条的有关约定导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无法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房屋价款及其相对应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价款的20%的违约金。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进行协商,无法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现住址:现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时间:签约时间:上文为大家举例的是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方面的书写参考格式,由此可以得知,虽然农村房屋买卖相对而言流程比较简单,但是也是有必要参考正确的合同进行书写来保障双方利益免受损伤的。如此一来,在后期如果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也可以将合同作为一份法律证据提供参考,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和权益免受损伤。所以有兴趣了解的朋友可以参考上文所述深入学习来进行了解和分析,借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房屋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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