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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鹏云

申购和认购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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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处于申购开放状态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若申请购买开放式基金,习惯上称为基金申购,以区分在发行期内的认购。基金的申购,就是买进。上市的封闭式基金,买进方法同一般股票。开放式基金是以您欲申购之金额,除以买进当日基金净值,得到买进单位数
认购:是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现以基金举例:在基金成立前的发行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可以认购,购买价格为基金单位价格。
认购和申购都是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其区别在于购买行为发生的时间框架和购买价格:在基金成立前的发行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叫认购,购买价格为基金单位价格;在基金成立后申请购买基金单位叫申购,购买价格为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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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的认购和申购是购买基金在两个不同阶段的说法。如果投资者在一只基金募集期中购买基金份额,称为认购,每单位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元。基金募集期结束并成立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购买基金份额则称为申购,此时由于基金净值已经反映了其投资组合的价值,因此每单位基金份额净值不一定为1元,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1元,故同一笔资产认购和申购同一基金所得到的基金份额数将有可能不同。认购和申购的费率可能会有差别。目前,基金公司通常会设定不同档次的认购和申购费率,即根据投资者购买金额的多少适用不同水平的费率。在同一购买金额下,认购费率和申购费率也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查询各基金费率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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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首次募集期购买基金的行为称为认购;
在基金成立后购买基金的行为称为申购;
一般情况下,认购期购买基金的费率相对来说要比申购期购买优惠。认购期购买的基金一般要经过封闭期才能赎回,申购的基金要在申购成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进行赎回。
在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中心的记录为准,在基金成立时,自动转换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即利息收入增加了投资者的认购份额。认购期一般按照基金面值1元钱购买基金,认购费率通常也要比申购费率优惠。认购期与申购期区别之一就是利息。利息是指在基金募集期,因为基金还没有成立,投资者的款项到达基金公司账户后,没有进行投资和运作,要计算利息,并将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账户。基金成立后,申购的基金即成为投资,风险要由投资者自担,所以不能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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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认购是什么意思吗?认购是一种买基金的行为,以基金为例子的话,我们在购买基金的时候是可以通过认购和申购两种方式来买入的。认购和申购是不一样的认购主要指的是基金在招募期间,还没有发行的时候缴纳的费用。申购则是基金已经发行之后购买的一种行为,认购和申购的价格是不同的。认购的价格一般会比申购的价格要便宜很多,认购的时候是需要签订协议书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认购协议书范文。认购协议书(一)双方当事人: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认购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甲方商品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认购标的的基本情况1.1、乙方所认购的商品房为甲方开发的位于市区项目中的第楼单元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1.2、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阁楼面积为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局测绘中心最终测绘面积为准。二、认购标的的价款2.1、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房款计人民币元(大写:)。阁楼按套计价,单套为人民币元(大写:)。2.2、房屋总价款为2.1所列款项之和,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三、认购款3.1、乙方应当于本认购书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认购款计人民币元(大写:)最新认购协议书合同范本最新认购协议书合同范本。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款的,该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3.2、甲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签约通知次日起日内,到销售现场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协商一致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最新认购协议书合同范本文章最新认购协议书合同范本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1549653734829.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3.3、乙方未在3.2条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的,该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已支付的认购款不予返还,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3.4、甲、乙双方在3.2条约定的期限内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3.2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超过日的,本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次日起日内将已收取的认购款无息返还给乙方。3.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已交纳的认购款抵作该商品房的购房款,无须返还给乙方四、其他约定4.1、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变更认购人的,需征得甲方的同意最新认购协议书合同范本合同范本。(变更为父母、夫妻、子女的除外)。4.2、乙方在本认购书中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是甲方通知乙方的依据。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若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信息不能联系到乙方的,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认购协议的模版小编已经为大家分享完了,大家现在知道认购协议如何书写了吗?认购这个词主要是在基金和房产行业使用的,基金可以通过认购的方式去购买房地产的房子,也可以通过认购的方式去购买。认购的金额和费用会比申购的金额和费用要低很多,一般认购费是在1%左右的,而且会随着不同的产值减少。大家在签订认购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认购的定义以及认购和申购的区别。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购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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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价格高昂,而且上涨速度很快,有些人的能力比较低,每个月的月收入只能够满足温饱,根本没有多余的钱去拥有自己的住房。国家为了照顾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特点开发了经济适用房,它会比同类的商品房价格低很多。很多大城市都推出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青岛也是一样。下面为你介绍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购买程序等知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备注:(1)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青岛经济适用房购买程序:一、申购登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购手续,申请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有关职能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购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并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宅发展中心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发放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二、按困难程度排序:市住宅发展中心依据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序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三、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将按照排序顺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按照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申请名单,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将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四、确定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等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将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五、核发购房证明: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申请人必须于5日内持身份证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或《符合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购房证明。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购买程序就先为大家介绍到这里。申请经济适用房除了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外,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而且申请的人数很多,经济适用房是典型的“狼多肉少”,并不是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要求就可以买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也是可以出售,只是经济适用房在出售的时候所缴纳的税种跟商品房会有所不同。

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注意事项和效力有哪些?

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注意事项和效力有哪些?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会签订一份意向合同,我们称为商品房认购书。那么商品房认购书范本如何,有哪些效力和注意事项呢?对于这个疑问,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商品房认购书范本编号:商品房认购书双方当事人: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认购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甲方商品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认购标的的基本情况1.1乙方所认购的商品房为甲方开发的位于市区项目中的第楼单元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1.2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阁楼面积为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局测绘中心最终测绘面积为准。二、认购标的的价款2.1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房款计人民币元(大写:)。阁楼按套计价,单套为人民币元(大写:)。2.2房屋总价款为2.1所列款项之和,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三、认购款3.1乙方应当于本认购书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认购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款的,该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3.2甲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签约通知次日起日内,到销售现场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协商一致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3.3乙方未在3.2条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的,该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已支付的认购款不予返还,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3.4甲、乙双方在3.2条约定的期限内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3.2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超过日的,本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次日起日内将已收取的认购款无息返还给乙方。3.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已交纳的认购款抵作该商品房的购房款,无须返还给乙方。四、其他约定4.1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变更认购人的,需征得甲方的同意。(变更为父母、夫妻、子女的除外)。4.2乙方在本认购书中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是甲方通知乙方的依据。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若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信息不能联系到乙方的,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五、附则5.1本认购书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认购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2本认购书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授权代表:授权代表:证件号码: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商品房认购书注意事项1、规避受牵制条款。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就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3、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4、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如此价格保留10天,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6、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使之独立。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一、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人购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以上解释以及相关的立法背景来看,要签订一份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认购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开发商已经办妥了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只要认购书是在该手续办理完之后签订的即使项目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办妥以上审批手续,那么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融资,甚至有合同欺诈之嫌疑,不但不受法律保护,严重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二、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认购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的规定不是说所有的认购协议只要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说,在项目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有条件将认购协议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其实是在出于防止开发商跟购房者签订了预约合同后通过法律允许的规避手法从而达到欺诈购房者、炒作房价、谋取暴利的目的权宜之计,还有待进一步的法律的出台来彻底的解决这类问题。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可以分为本约和预约。预约是指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签订的合同称为本约。根据以上理论来分,认购合同即为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为本约。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订立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履行签订本约的义务,而不能直接按照其上面的标的条款请求对方予以履行。例如: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其上约定“本人购书签订之日起10日之内正式签约”只是房屋的出卖人向购房者发出了其在10日内履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请求,而不是向购房者发出了必须要签订购房合同的要约。因此,如果认购书中有“在约定的期间内部签订合同的,定金没收”之类的约定是无效的。简单的说,某人签订的认购书,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去和开发商洽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事宜,就认为购房者已经履行了认购协议约定的义务,至于能否就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合意不是认购协议要约束的事项。关于商品房认购书范本、注意事项和效力就介绍到这里了,虽说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要是购房者不注意的话,还是有可能被开发商侵犯合法利益。各位购房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小编带来的本文,了解在签商品房认购书需要的注意事项,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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