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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嘉言

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需要满足哪些?能不能具体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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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哲瀚 有用 1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各类保障房对申请者的要求均有所不同,廉租房需要是当地城镇户口,家庭年收入要在当地最低收入一下,公租房针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和刚从学校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学生以及当地的其他一些规定,这两者均不可买卖交易。经适房也是有收入要求的,具体要看当地是怎么要求的,这个五年之内是不能买卖交易的,如果私自买卖,需要交纳土地收益和其他费用。限价房的政策相对能宽松一些,但是各地均有各地的规定,具体的规定、要求需要到当地保障房管理中心或廉租办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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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慧丽 有用 1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何好洁 有用 1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展,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但也要看到,在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建设、分配等领域仍然存在着各种问题。本文试图从保障性住房供给的伦理价值、存在问题及分配正义的实现等几个方面来展开研究,以说明保障性住房公平的配置不仅是文明的产物,更是和谐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界定所谓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目前,我国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五大类: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2013年12月住建部提出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除此之外,根据各地区的实践,还存在如限价房、安居性商品房以及公租房等名目不同的保障性住房。从其产权性质来看,保障性住房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不涉及产权转移的租赁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产权转移的限制性产权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和具有原始产权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从制度设计初衷来看,此三种类型对应不同的住房困难群体,满足不同人群的住房需求。租赁性保障房主要针对城市最低收入至低收入无力购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帮助他们满足住房基本需求;限制性产权房主要针对低收入至中等偏下收入、无力购买商品性住宅的家庭,为其提供具有一定限制条件的产权性住宅;而棚户区改造则主要是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解决困难住户的住房需求,改善原居民的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以及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等。总之,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是由政府提供的、以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的,用以解决社会中低收入群体基本居住需求的一种住房制度。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原则是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小户型、功能全、质量好;与一般的商品性住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具有限制建筑面积、限制交易价格或者租金等特征。从民生的伦理价值来看保障房的供给保障性住房的出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也是现代福利思想和政府责任理论发展的结果,更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以人为本――民生的伦理价值核心。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最重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既要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也要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以来,物质财富迅速增加,人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但是社会价值观却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断裂,追求收益最大化成了人们行动的直接动力,并且由于制度运行的不规范,导致出现了一部分弱势群体,他们不仅在物质方面匮乏,而且影响力低、易受他人的歧视和排斥,尊严和人格受到挑战。物质需求无法满足,加上尊严感缺乏,极易导致相关人群对其他群体和整个社会的敌意,甚至导致一些社会冲突的出现。从各国的社会保障实践来看,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均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为基本职责。因此,对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给予保障是当前我国解决民生问题的最低要求,尤其是对那些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达到基本生存和发展要求的群体提供支持,从而营造出互相关爱、互相尊重的社会环境,进而激发其内在的精神动力,促进其自身的和谐与发展,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公正――民生的伦理价值理想。公平正义是任何社会都会追求的价值理想。“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起码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宗旨亦即以人为本位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才能够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起必要的条件。”②关注民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需要。社会的存在是以个体的存在为前提的,而个体的生存有赖于其基本需要的满足。因此社会公正首先就表现为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而生存的原则应为社会公正的第一原则,社会公正首先要保证每个公民的生存权利。由此,社会的首要义务就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保障人们的基本需要,以维持人们的生命和提供给人们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从而为社会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故而对民生提供社会保护是贯彻社会公正原则的必然要求。“衣食住行”的满足毫无疑问是人的最基本需要,是人的生存权的基本体现。现代社会中,作为消费品的“住”的满足(即房屋的获得),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尤为困难,因此,由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成为解决民生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受托管理者,具有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的职责在于按照社会大众的意志,努力以合理的资源付出,切实保障那些真正需要保障者。保障房的供给不能成为一些地方政府想给就给、不想给就少给或不给的随意行为。从保障性住房的性质来看,其受益群体是那些无力承担商品房价格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社会成员,而将其他人群严格排除在外。也就是说,保障性住房只保障基本,而绝不是额外福利。因此,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从设计、建设到分配都应遵守确定的规则,遵照限定的标准,即特定的受益群体,较小的住房面积、较低的工程标准,以及受到限制的售价或租金。总之,一个社会从公正的立场出发,有义务保障其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为自身无力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提供住房,但是这种保障是“基本”的,如果保障性住房面积过大,或者被收入不那么低的社会成员获得,既违反保障性住房的本质要求,更侵害了对广大纳税人的“公正”。

凌兰梦 有用 1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申请住保障性住房要满足的条件,以山东济南为例,说明如下: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二、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组织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所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三、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条件:申请人为济南市市辖六区户口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6642元(含)。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无房。申请人年龄标准为: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合并计算应满75周岁;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0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5周岁。

戴芳春 有用 1

折叠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各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折叠第二章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第七条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市主管部门意见。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计划要点应当纳入本年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九条相关部门在编制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规划、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内容。第十条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折叠第三章第十一条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管理以及发放货币补贴等。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搭配建设的住房;
(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经批准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立项,规划部门按期选址,市、区主管部门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建设或者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配。第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建筑面积。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国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户型、布局、室内外配套设施、装修等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五条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标准,符合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市、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依法对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第十六条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予以修缮。经过室内装修或者修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条件。折叠第四章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拟定,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根据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内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区位因素、规定的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租金和销售价格的确定,还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报市房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折叠第五章第二十条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第二十一条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
(一)、
(三)、
(四)、
(五)、
(六)项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第二十二条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
(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第二十四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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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现如今,由于社会的发展,经济的需要,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建了很多的新房,而正因此,老房子变的越来越少了,但是小编却认为,老的房子更能体现它潜在的价值,虽然老房子可能没有新房那么精美华丽,但是它也是一个家的存在。现在都流行贷款做事,许多年轻人也会贷款来创业,一般情况下贷款时都会需要一些抵押物品,而最多被人们当作抵押物品的,就是老房子了,那么老的房子,已经有了许多年的历史了,还能够贷款吗?老房子能否贷款,这是很多人都不能说清的一个问题,小编今天的文章就要为大家解答,老房子能不能贷款的问题。老房子想要贷款,无论是贷款人,还是贷款的老房子,都要满足一些条件才可以进行贷款。这些条件就包括了以下几点。一、老房子的产权要明确清楚,不能模糊或者出现修改,同时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避免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无法抵押房屋。并且老房子还要可以进入房地产的市场中进行流通销售,在此之前,不能用老房子做过任何其他的抵押。二、老房子的房龄不能过高,过高的标准就是,老房子的房龄与贷款的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老房子的房龄是从房屋修好之后的那天开始计算的。三、老房子不能被列入当地的城市改造拆迁计划之中,避免在抵押期间出现房屋拆迁的问题,并且还要带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等证明文件,证明老房子确实是合法的。四、贷款人要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备可以偿还贷款的能力。五、贷款人不能有违法或者不良信用的记录,否则也不能使用老房子来贷款。六、贷款人要能够提供银行盖章或者认可和承认的有效利质担保,当然,也可以用老房子作为房产来抵押,或者用具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人士来保证。七、要开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结算的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个人账户中扣取贷款本息。如果贷款人和房屋都满足了以上的几个条件,那么用老房子来贷款,那是绝对可以的。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老房子是否能够贷款的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用户们。

外地人在天津买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外地人在天津买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异乡,只有购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才会有归属感,才会觉得自己是属于这个城市的。随着国家购房政策变得越来越宽松,也随着多项购房新政策的出台,现在外地人在天津买房的要求已经变得宽松了很多,只需要满足少部分的一些条件就能购房了,而且在天津购房以后还能将户口迁移到天津市内,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那我们就来看看需要哪些条件吧。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条件一:外地人在天津选择购房时首要考虑的应该是二手房。在购房新政未出台之前,外地人在天津购买二手房时能够贷款到的房款非常少,需要支付的首付非常昂贵,因此购买二手房的外地人十分少。新政出台之后,外地人贷款购房的政策放宽松了很多,需要提供几项证明证明,就可以轻松的贷房屋贷款了。外地人如果在天津按时缴纳各种税费,还能够申请保障性住房,目前天津也在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为外地人购房减轻了不小的压力。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条件二:根据新出台的天津购房十项规定,在天津未拥有住房的外地人在天津购房的时候,需要提供在天津缴纳的累积一年的个人所得税证明,还有一份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能够提供这两份资料的情况下,外地人就可以在天津购买房屋了,不过只能购买一套。如果拥有了一套或以上的房屋,同样需要提供这两份证明,才能继续购买住房。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条件三:外地人如果要申请住房贷款,一般是向商业银行申请,但是出台的新政要求这些银行对未能提供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还有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人士暂停提供购房贷款,因此外地人在天津买房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才能申请住房贷款。但由于有不少外地人不能提供这两项证明,因此一些面向外地人的天津新楼盘很难售卖出去。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最新政策原先非本地居民在天津贷款购房(即外地人在天津买房),如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按二套房贷款处理,也就是首付五成,贷款利率上浮10%。但此次新政要求各商业银行暂停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发放购房贷款,对一些主要面向外地购房者的新盘,造成了不小压力。对于二手房市场来说,外来人群十分重要。“二次调控将很多难以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人挡在贷款买房门外,一次性付款的负担又太大,未来这部分客户可能会大大减少。”很多市民也反映新政策出台对于外地人在天津买房的限制减少了,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月18日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津出台“十条”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强调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落实国家住房限购政策,限购范围进一步扩大,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外地人在天津买房实施细则,天津将从税收、信贷、住房用地供应、住房限购政策、新建成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对新建成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加强舆论引导等方面加强对天津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税收方面严格加强征管: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不满足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条件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依照住宅不同销售价格,分别按照2%、3%和5%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并严格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检查。外地人在津买房,能够提供在天津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即符合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条件,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天津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天津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天津户口新政策:蓝印政策1)市内六区和塘沽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80万以上。2)环城四区和汉沽区、大港区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60万元以上。3)宝坻区、武清区和三县(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40万元以上。特此注意:外地人在天津购房,在办房产证之前必须有一年的纳税证明或者社保证明。以上就是外地人在天津买房及申请购买贷款的三条首要条件。现在全国各地的房价都是水涨船高,凭借着在天津打工的每个月月薪,付一套房的全款可能需要几十年的时间,因此申请住房贷款是外地人在天津购房时的一大选择。外地人在天津购房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房屋的所在地理位置,看是不是有升值的空间,看是否有学位房满足孩子的需要。

2016最新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2016最新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一般家庭或者贫困人群所建设的住房,想要住保障性住房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条件,不符合的人是不能申请的,那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都有哪些呢?下面就听小编一一向大家讲解一下吧。第一、每个家庭困难户或者单身的居民只能申请租赁一套或者购买一套保证性住房。当然也可以申请金钱补助,已婚的家庭在申请的时候要以家庭为单位,不可以以个体为单位,但是当家庭成员中的下一辈在达到相关的年龄或者单独组成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第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的,要满足家庭中至少有一个人是当地居民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时候,要具备当地的户口。第三、单身居民的收入和家庭人均的年收入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第四、单身居民或者家庭中的成员不得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者宅基地。第五、单身居民和家庭成员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和当地或者国内其他享受其他类型的住房保障。第六、单身居民或者家庭成员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的当天之前的前三年,不能在当地或者国内的其他地区转让过任何宅基地或者住房。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第七、单身居民在申请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其租赁或者购房的面积标准、年龄条件由当地市政府另行做出规定。第八、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单身居民或者住房困难家庭,因为经济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缴纳租金时出现困难,可以申请缓缴、少交一部分房租甚至可以免缴租金,这个申请缓缴、少交一部分房租甚至可以免缴租金的具体的操作办法,还需要当地政府另行制定方案。小编在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在法律上面有抚养、赡养、或或者抚养关系的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好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对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以后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肯定也会很方便的。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小编介绍的这些信息可能和一些地区规定的有所冲突,大家还是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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