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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佩珍

农村房屋买卖法律规定谁了解?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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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相关规定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找依据。根据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同时,由于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范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强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公民个人(包括农民在内)对于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所有权,自然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的处分,包括出卖、互易、赠与等方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村民有权利出卖自己在农村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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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房屋买卖纠纷内容介绍

房屋买卖纠纷内容介绍

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往往会在购买房屋时由于资料或者对于购房情况的不了解,给我们在购房时带来一定的困扰。于是,我们把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其中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等等相关的纠纷就统称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那么,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内容,你是否了解过呢?它们又有哪些注意的地方呢?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吧。相关合同介绍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合法性质的房屋。预约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商品房预约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购房者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筹措资金;开发商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锁定购房者,有利于按计划售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委托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转让合同是指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买卖合同是指农民将农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对合同效力需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确认。管辖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最新解释,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管辖,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有权管辖法院。法律适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注意问题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相信通过上面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你已经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具体资料有了详细的了解和认识,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房屋已经成为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分,那么,合同的签署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房屋双方的权益,从而大大的解决了纠纷带来的困扰,相信上面的介绍能够对你更好的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很大的帮助。

农村改造房屋补贴内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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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的不断发展,我们对于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生活水平的提高往往让我们在选择居住环境有了更好的选择和认识,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城市化进程,农村住房也逐渐的被开发和利用,但有时,由于农村经济相对落后,我们在对农村的房屋进行改造时,往往需要一些补贴作为她们房屋改造的资金,这时候,农村改造房屋补贴究竟包括什么内容呢?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农村改造房屋补贴的相关内容吧。农村改造房屋补贴内容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和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补助对象(一)补助对象范围1.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2.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3.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4.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二)补助对象住房情况1.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2.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三)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2.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3.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1.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2.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3.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4.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三、补助标准按东、中、西部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同时按人均1200元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危房改造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四、补助对象确定程序(一)自愿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下列资料:1.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3.有权部门出具的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贫困残疾证明。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二)村民民主评议及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入户调查时,至少应有2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村干部和调查人应分别在表上签字盖章。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取消补助对象资格。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危房改造申报对象进门入户实地调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乡(镇)复查、核实完毕后,应将符合条件的拟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经审核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四)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及公示。1.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乡(镇)情况,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会同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扶贫部门审查申请人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部分申请人组织重点复核及现场抽查。2.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和乡镇建设管理员深入农户家中,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对房屋危险程度进行调查和评定,填写《湖南省农村危房鉴定表》。申请人居住的房屋不属于C、D级危房的,不予上报审批。3.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进行审批,并在地方电视台或政府网站上将审批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不予批准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确定为补助对象的农户应与县级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按照协议拨付款项。(六)对经批准确定为补助对象、因指标有限未列入当年危房改造计划的,可转入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安排。相信通过上面对于农村改造房屋补贴的内容的详细介绍,你已经对房屋改造的具体相关事项还有内容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随着以民为本的政策的不断落实,我们对于农村建设的发展规划越来越大,而补贴往往能够更好的促进农村的城市化进程,希望上面对于农村改造房屋补贴内容的了解能够让你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以上就是有关农村改造房屋补贴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房屋质量鉴定找什么机构 农村房屋质量鉴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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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气候多变的现在,房屋的质量成为了当下热议的话题。前有地震,大家对房屋质量这个概念也慢慢熟悉了起来。而对于农村的房子而言,可可能还会经历泥石流等特殊的情况,所以更是无比重要。不过很多人光是想着了解自己的房屋质量,却不知道该如何去了解。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农村房屋质量鉴定的相关机构与鉴定内容。房屋质量鉴定要找什么机构?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可以找建设部门的质检站,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可以找正规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1、房屋质量鉴定要找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比如建设局监理公司或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2、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使用或施工操作规程上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是目前常见也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3、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实践中情况是复杂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进行确认。房屋质量鉴定主要鉴定哪些方面?房屋质量鉴定建议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鉴定的方面如下:1、施工周边房屋纠纷鉴定;2、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3、房屋完损等级评定;4、房屋装修质量检测和鉴定;5、自然灾害损坏房屋检测鉴定;6、超过使用年限房屋损坏鉴定;7、安装广告屏幕等装修加固改造前的性能鉴定;8、“五无工程”房屋的质量检测鉴定;9、特种营业的房屋质量安全年审鉴定;10、公共场所及特种营业场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等安全鉴定;11、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承载能力不足而引起房屋可靠性鉴定;12、建筑物的年限鉴定;13、房屋主体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性、构件耐久性、使用性存在质疑时的复核鉴定;14、改变使用用途、拆改结构布置、增加使用荷载、延长设计使用年限、增加使用层数可靠性鉴定;15、司法仲裁委托鉴定;16、房屋地基基础下沉定期监测;17、灾后建筑物鉴定;18、钢结构工程等各种大型及特殊结构形式房屋的可靠性鉴定;19、校舍抗震鉴定;20、图纸复合、楼板承载能力验算鉴定等等。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墙面脱落、屋面漏雨、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滴漏、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暖气不热、漏气,电器、电线、照明灯具坠落,室内放射性氡、甲醛、氨、苯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等等。以上就是小编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关于农村房屋质量鉴定事项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房屋的质量对于居住者来说是首要的,如果房屋质量不过关,就很容易发生一些事故,所以一定要从源头上来解决问题。如果大家对自己的房屋质量存在一定的疑虑,可以请相关的部门相关的人员来鉴定一下自己的房屋的质量到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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