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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丝祺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有哪些谁能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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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锐利 有用 1

一、关于房地产登记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预购动迁安置房预告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及房地产登记证明上注记“动迁安置房”。
(二)当事人申请办理动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协议书。
(三)当事人申请办理预购动迁安置房预告登记及新建动迁安置房买卖的转移登记,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该动迁安置房的“供应单”。
(四)当事人申请办理新建动迁安置房买卖的转移登记及预购动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字样。
(五)动迁安置房取得房地产权证已满3年,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不再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字样。
(六)文发之前已颁发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注记了“不得转让、出租”,且在3年内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迁安置房,原抵押登记继续有效。
(七)文发之前已颁发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注记了“不得转让、出租”,但未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当事人以该动迁安置房设立抵押权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二、关于动迁安置房转让、抵押的时限关于“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规定中“3年”的时限,按照《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5号)第
一、二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三、本通知所称动迁安置房包括原配套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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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格格 有用 1

嘉定工业区动迁安置小区练祁佳城梧桐坊建设工程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的“大型居住社区嘉定城北基地”民生工程的重要配套项目。该项目东至霍城北路,南至胜竹路,西至孙浜,北至北园路,建设用地3.9万平方米,坐503到达

田飞文 有用 1

上述两个读者的问题都涉及到了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因为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存在很大的不同。按其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拆迁安置房可以分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和城市拆迁安置房。一般来说农村拆迁安置房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能随便买卖。《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了:拆迁住宅房,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货币安置方式。统一安置房、统一复建房建设应依法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在城市中的拆迁安置房,根据政策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所以,在进行拆迁安置房交易时,首先要明确拆迁安置房的性质。其次,拆迁安置房在交易时一般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交易本律师认为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拆迁安置房的出卖人,完全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证明自己对拆迁安置房的权属,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综上,部分拆迁安置房是可以交易的,但在交易中存在较大风险。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办理过户手续时间也没有保障。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产权证如何办理过户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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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也就是我们平时所称的公房。随着社会的发展,原建筑物拆除或翻建而迁移到别处的情况时有发生,相应的也产生了因使用权房动迁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那么,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上海市的最新动迁政策法规。1.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2什么是“二轮征询”?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3.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4.结果公开如何理解?答:结果公开应当包括:(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使用权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但这项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以上是小编从各方面为您解读有关上海使用权房动迁政策的不同规定。希望对您进一步了解上海的动迁政策有帮助,在遇到拆迁时可以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周转房申请书举例介绍  周转房管理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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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周转房,就是政府为了安抚一些因为拆迁而暂时失去了住所的居民设置的房产,但是它也不是完全可以自由随意使用的,因为在具体的情境之下,只有按照合适流程填写了一系列的申请书,并且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准备对应的材料进行配置,才可以合法合理地使用周转房。那么接下来不妨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周转房申请书方面的举例知识以及管理办法板块的信息吧。一、周转房申请书举例职工周转房申请书:祝站镇中周转房申请报告关于祝站镇中周转房建设申请报告孝南区教育局:我校是一所传统式的农村初级学校,占地面积28000平方米,现覆盖人口为3万人,服务半径约5公里,设有12个教学班,在校学生近700人,教职工52人;目前有面积为1584平方米教学办公楼;1531平方米的四层学生宿舍楼;24套面积为20XX平方米的教工宿舍楼;标准的学生食堂、冲水式厕所。去年我校对操场、校内池塘进行了整治、改建了跑道,学生的活动场地扩大为原来的两倍,改善了我校的办学条件。但是,目前我校有七位教师住在危房中,二十多位教师在校外租房居住,住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校师资队伍稳定和教学质量提高,制约了学校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办学条件,办标准化寄宿制学校,教师们迫切要求早日新建周转房,特申请新建教师周转房。新建教师周转房的布局及造价预算在校内新建四层教师周转房24套,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以满足教师的基本生活需要。建在学生宿舍楼西北方向,东西走向,长36米,宽10米,占地面积360平方米,建筑面积1440平方米,造价约120万,预计20XX年4月开工,20XX年12月完工。妥否,请批复。二、周转房管理办法周转房,又称“周转用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上文为大家讲解的是关于周转房申请书方面的知识以及管理办法方面的信息,由此可以得知,在申请书的书写过程中,最好可以结合实际详细列举自己的需求,并且还应该准备相对应的材料进行申请,除此之外,必要的时候还应该学习周转房管理办法方面的信息,比如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并且配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或者可以参考专业人士,比如律师朋友的介绍,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具体条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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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都开始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有政策优惠的。这个政策刚出来的时候很多人都争相恐后的去购买,用尽了各种手段。而很多真正需要购买的人根本买不到,所以政府出台了一个管理方法。就是经济适用房管理方法,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方法很好的调控了中国抢购经济适用房的局面。现在,小编来为大家列举一些条例。经济适用房管理方法的具体条例有哪些:1.第一条规范的是住房的制度,经济适用房管理方法是为了规范住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的,是一种合法的途径。2.第二条规定的是政府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购买经济适用房是会比直接去房地产那些地方购买要便宜的。但是也是限量购买的。一个人不允许购买太多,而且是专门为有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的。收入低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需要符合标准条件的人才可以购买。3.第三条是规定了经济适用房的组成体系,是为了解决中国贫富差距而存在的。在中国有很多的低收入人群,买不起房子,这个政策是为了对社会底层的人供应的。不能随便抢购,否则属于违法行为。4.第四条是指,在国家政策的统一指导下,每一个地区都是不一样的,这个政策是因地制宜的。因为每个地区的发展程度不一样工资水平和物价也不一样。所以要根据不同的地方进行调整。一般是这个区域的县长或者更高级别的领导人物进行管理这个区域的住房问题。不允许徇私舞弊!5.第五条指的是监管,中国是一个人民主义为主的国家,是一个人民相互监督的国家,所以这个政策里面,肯定是包含了一个监督在里面。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监督,是不同级别的领导之间相互进行的,百姓也是可以进行监督的,要汇报给相关的负责人。经济适用房管理方法基本上就是这些条例,这些条例是经济适用房管理方法里最重要的条例。这五条,几乎涵盖了整个经济适用房管理方法的全部内容。经济适用房是国家出台的,为了解决贫富差距的一个管理方法。好的东西大家都会争着去抢,很多人利用了关系和一些不法手段,购买了本应是给穷人的经济适用房。这个管理方法有效的控制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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