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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琛瑞

建筑节能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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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爱萍果泡 有用 1

规范共有强制性条文20条,涉及结构和人身安全、环保、节能、功能方面。每章分为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规范的定位是对建筑节能材料设备的应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控制和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结果进行验收。规范的发布实施,是对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的及时补充完善,为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展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贯彻建筑节能法规政策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要求。其主要特点为: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中节能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现阶段建筑节能工程的实际情况,突出了验收中的基本要求和重点,是第一部涉及多专业、以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为目标的施工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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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wei062... 有用 1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LIERNV 有用 1

你好标准如下。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此外还有各地区的相关标准,就不一一列举了

该用户已注销 有用 1

2005年建设部发布了第143号部长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还出台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方面的标准,主要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合肥地区适用);《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建筑节能做出了规定,要求建筑物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2005年建设部发布了第143号部长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rabbit1992 有用 1

2.0.1建筑节能工程
为节约建筑使用能耗所进行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工程。
2.0.2围护结构

1、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地面和门窗等。分内、外围护结构两类。

2、两侧分别面向不同空间,如室内和室内或室内和室外的建筑构造层。
2.0.3导热系数
稳态条件下,1m厚物体,两侧表面温差为1K,1h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
2.0.4传热系数
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1h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
2.0.5热桥
围护结构两侧在温差作用下,形成热流密集的传热部位。
2.0.6保温浆料
由胶粉料与聚苯颗粒或其他保温轻骨料组配,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
2.0.7凸窗
凸出围护结构外侧的窗户。
2.0.8倾斜窗
与维护结构形成夹角的窗户。
2.0.9玻璃遮阳系数
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
2.0.10透明幕墙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11非透明幕墙
不能将可见光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12制冷性能系数(COP)
制冷机在规定工况下的制冷量(W)与相应输入功率(W)的比值。
2.0.13热水采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跟建筑物的供热负荷(kW)与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效率乘积的比值。
2.0.14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
供热系统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检测持续时间内的各热力入口处的总热量(MJ)(管网输入总热量减去管网各段热损失)与在锅炉房或热力站总管处测得的总热量(MJ)之比值。
2.0.15供热系统补水率(Rmu)
供热系统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检测持续时间内系统的补水量(kg)与设计循环水量(kg)之比。

旧梦geng虐心 有用 1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

(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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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节能不仅仅体现在后期使用者在电力或者水资源方面的控制,而且还体现在前期的设计或者施工方面,所以为了可以规范建筑行业的操作项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或者浪费,有关机构就制订推行了建筑节能标准等等类似的条纹条款,旨在引导项目人员节能减排、以便于减少建设对于环境的损耗。那么接下来小编就通过分析建筑节能标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建筑节能标准的定义国家部委规章。是国家建设部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自2005年11月10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三十条,涵盖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主体、范围、原则、内容、程序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是开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二、建筑工程节能标准中75%的标准是什么?75%节能标准就是一个采暖季耗标准煤6.25公斤以下。1、原来我国建筑节能是以1980-1981的建筑能耗为基础,按每步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提高能效30%为一个阶段。因此通常据说的第一步节能是在1980-1981的基础上节约30%,通称为节能30%的标准。2、第二步节能是在第一步节能的基础上再节约30%,即30%+70%×30%=51%,简称为节能50%的标准。3、第三步节能是在第二步节能的基础上再节约30%,即50%+50%×30%=65%,简称为节能65%的标准。4、目前我国住宅和公共建筑普遍执行的是节能65%的标准。北京、天津、新疆等地区在居住建筑方面已经开始执行节能75%的标准。这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三步节能”“四步节能”。三、建筑节能65%的标准是怎么回事根据我国建筑节能发展规划,从1986年起逐步实施节能30%、50%和6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所谓节能65%,分以下三种情况:1、在严寒和寒冷地区,是指新建住宅建筑在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代表性住宅建筑)采暖节能[折算成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用于采暖消耗的标准煤数量,kg标准煤/(㎡年)]的基础上节能65%。具体来说,是要节约相应比例的采暖用煤。2、在夏热冬冷的地区,是指在1980~1981年当地代表性住宅建筑夏季空调加上冬季采暖能耗[折算成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用于夏季空调和冬季采暖能耗的电能KWh/(㎡年)]的基础上节约65%。3、在夏热冬暖地区,是指在1980~1981年当地代表性住宅建筑夏季空调能耗的基础上节约65%。在我国,目前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40%以上。我国北方采暖城市居住面积只占全国城市居住面积的10%,但建筑能耗却占到40%。我国建筑在使用中最大的能耗是采暖和制冷,与气候条件相近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每平方米采暖能耗约是发达国家的3倍,而我国集中采暖大多为燃煤供暖,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容忽视。因此,减少建筑能耗是减少社会能耗,改善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在建筑能耗中,通过门窗流失的能耗占到了51%以上。据了解,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门窗都是非节能型的塑钢和普通铝合金门窗,节能门窗仅占窗户总量的0.4%。在欧洲,使用高档节能门窗的比例已达到门窗总量的67%。因此在家居生活中,选用密封性能好、传热率低的节能门窗,将大幅度减少建筑能耗,为改善生态环境做一份贡献。建筑节能标准包括了方方面面的细节板块内容,具体包括了采暖季耗标准煤的重量以及其他类似于此的项目,并且我们通过详细的学习还可以发现,不同的地区都会有着不同的设置,这主要是考虑到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为了体现公平性的原则而设计的,所以大家需要参考自己的情况、拟定合理的方案以便于后期的操作施工,并且还应该尽可能贴近规定。

建筑节能标准是什么?

建筑节能标准是什么?

节能逐渐成为了时代的口号,走入了人们的生活的当中。除了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节能的习惯,渐渐的人的身边出现了很多的节能型的建筑,一方面这是为了响应节能的口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契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人们日益进步的需求。而随着节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它所遵循的标准也在不断的进步、不断的完善。(一)建筑节能的标准是什么1、建筑要做到节能首先它要和当地的环境相结合,也就是和气候相适应,这也是考察建筑是否节能的重要指标之一。使得建筑能够充分的利用良好的自然条件,这是一方面,另一种情况则是根据当地的气候做好一定的防护措施,以达到消除或者是消弱环境带来的影响,比如说在上海地区的建筑要做好一定的隔热措施,东北地区的建筑要提高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等,也就是做到建筑的采暖、空调、通风处理,这样的建筑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节能其他的资源,真正做到节能。2、建筑节能的标准也具有一些具体的指标要求,比如说它室内的温度在冬季的时候要达到全天为18摄氏度,夏季达到26摄氏度的效果;而在使用空调的时候做到换气次数1.0次/h;对于使用空调或者是采暖的建筑,它的额定能效比分别是2.3和1.9;而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室内的照明得热要达到每平方米每天0.014kwh,室内其他情况的热平均强度为4.3w/m2等,只有达到这些标准建筑才能够真正的达到节能的目标。3、除了依靠环境进行建造以及具体的节能的标准,真正的节能建筑还要做到的是使用节能的材料,也就是在建造的过程中,采用节能的方式和对环境和资源负担小的材料进行建造。目前来说建筑行业有着比较多的新型的节能型的建筑材料,但是真正投入使用的时候还是要遵循一定的节能标准,这样的节能建筑才算是符合标准的。如今我们身边的建筑越来越多的偏向于节能型的,这些节能型的建筑不仅能够造福于环境以及自然资源,还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然而人们要做的不仅仅是享受节能建筑带来的福利,在实际的生活当中,人们也要注意自己的生活方式,充分的发挥节能建筑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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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有哪些

建筑照明就是我们通常见到的建筑物的灯光照明,是建筑中必不可少的元素。建筑照明也有一个专业的设计考量标准,今天小编就是来和大家说说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一、确定照明种类在建筑照明的设计标准中首先要区别开它的设计种类,根据不同场合设置不同的照明设施。1、在工作场合应该设置普通正常的照明,这点不用多说大家应该都了解。2、要设置好如果照明因为故障熄灭,需要设置备用照明来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因为是故障熄灭所以很可能是遇到一些危险的事情所以需要设置安全照明。还有人员安全疏散道口应该设置疏散照明以及一些值班照明。3、在有障碍的地方设置障碍照明工具。二、光源选择标准1、如果是高度比较低的办公室会议室以及车间、这种场合就必须要用荧光灯。如果工业厂房就要按照生产种类要求使用,建议采用一些金属等或者高压钠灯,这个高雅钠灯一般场合不能使用哦。2、再就是潮湿的地方,在这种地方的光源需要具有防水功能以及敞开式的灯具。3、建筑物里需要用到一些带有腐蚀性气体的物质,灯具就应该尽量选择防腐蚀的关闭式的灯具。4、同样在高温场合灯具就要选择散热性好耐高温的5、在有可能发生爆炸或者火灾的危险场合例如仓库等地方,这种地方使用的灯具有一套国家要求的规范,所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总结一下光源的选择就要根据建筑的环境特性进行选择,这个大家都了解了吗。三、应急照明设计标准值应急照明设计中有一个标准值,在照明工具选择要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值。先来看看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照明标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首先是除了备用照明值有另外规定,不然一般照明度值不能低于10%。第二点是安全值的照明度不能低于应急照明场所的一般照明值的5%。第三点就是针对疏散通道的,疏散通道照明度不能低于0.51%。建筑照明方式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2当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3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5当需要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时,宜采用重点照明。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混合照明和重点照明。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方式的原则。1为照亮整个场所,均应采用一般照明;2同一场所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节约能源,贯彻照度该高则高、该低则低的原则,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高,但作业面密度又不大的场所,若只采用一般照明,会大大增加安装功率,因而是不合理的,应采用混合照明方式,即增加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这样做在技术经济方面是合理的;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如果只采用局部照明会形成亮度分布不均匀,从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5在商场建筑、博物馆建筑、美术馆建筑等的一些场所,需要突出显示某些特定的目标,采用重点照明提高该目标的照度。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工作及相关辅助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2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3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4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5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照明光源选择:1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2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3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1)高度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2)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3)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4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5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IOOW。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分别选用下列灯具:1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2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3在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4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相应防护等级选择适宜的灯具;5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6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护措施;7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8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9在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以上就是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只要记住这几点就不会出太多问题,总结起来还是要根据不同情况的建筑选择不同的照明,比较特殊的就是应急照明,大家都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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