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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波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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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嘉歆 有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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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问问看哪位网友知道老人房的装修应该怎么设计?
答很简单的,老人房装修要以方便老人生活为宗旨:床的摆放要尽量靠近门,而且从床到门口,不要有任何的障碍物,这样可以方便老人晚上起夜。老人房,要选择防滑地面,要即
问问问看哪位网友知道工程预算与工程造价的区别是什么,求告知?
答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工程造价是一个广义概念,在不同的场合,工程造价含义不同。由于研究对象不同,工程造价有建设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
问问问看哪位网友知道室内玄关设计要点?都来说说看
答现在大家对于家装的要求越来越高了,在玄关装修设计方面也越来越讲究了,总的来说,玄关设计要注意以下几点:玄关之作用就是起到遮挡屏蔽,所以长度尽量超过进户门。玄
问问问看哪位网友知道室内设计和建筑设计有什么区别啊?
答室内设计含义:现代室内设计时综合的室内环境设计,它既包罗视觉环境和工程技术方面的问题,也包罗声、光、热等物理环境以及氛围、意境等,心理环境合文化内涵等内容。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三种建筑合同你都知道吗?
建筑工程合同是建筑在实施过程中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建筑合同,是建筑业中为了保证双方能够达成合作一致的重要凭证,因此,建筑合同对于双方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可以说,建筑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合同双方出了建筑问题或其他问题时,合同就能够体现极为重要的法律效力,并有效解决合同双方出的问题。日常建筑业中,我们所能见到的建筑工程合同一般分为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面我们将为大家一一介绍。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合同是属于承包商的事务,发包人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如勘察费用,这两者之间进行工程勘察活动时所达成和书写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般来说,工程勘察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过程中建筑物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勘察的承包方必须是经过国家和相关政府机构批准核实过的承包商,否则视为不合法。同时,合同中的建筑勘察程序也必须经过国家机关审定批准,并保证建筑在勘察审定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因此,工程建设勘察合同在程序和审定过程中要求会更专业一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即承包商和委托方在工程设计和付款时所使用的一种建筑合同,即建筑工程在设计并发生款项交易时使用的合同,它是建筑在建筑前期涉及到设计和建造以及款项交易等方面的交易书面成果。工程设计在建筑业中非常重要,它不仅仅关系到工程的基本面貌,也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因此,担任设计的承包商必须经过国家相关机构的严格审定并获得通过。尤其是大型的建筑工程,这项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即使再小的工程也需要向相关机构报备并获得通过。如果此项工程的设计是单独的,即设计方仅仅担任设计的角色,也需要获得政府机构的审批和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是施工过程中的合同,发生在施工方和建筑方之间,这份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在施工过程中,双方都需完成什么样的工作并达成协定。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可以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但是另一方就必须是法人。以上就是建筑施工过程中最主要的三种建筑合同,一般在建筑行业中,三种建筑合同相互配合往往才能保证建筑工程能够正常安全的进行下去。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包含哪些?
建设工程是一项非常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的问题,所以建筑工程合同的拟定是防止矛盾和纠纷产生的根本性的保证,也是矛盾产生后强有力的证据,因此合同的拟定和设计是需要非常注意和用心的,想要建设工程的商家或者住户一定要注意。那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包含哪些内容呢?小编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包含的内容如下:1、工程建设的范围。这个是需要有一定的规划和限制的,对于工程建设所需要用到的场地面积、建筑面积都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划。2、工程建设的工期。这个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要提前预算好整个工程需要花费多长时间,每天所需要完成的任务量,这样才能让工程有计划地完成和施行。3、开工、竣工的时间。这个指的是每一阶段之内所需要开工和竣工的时间,因为一个整体的工程,往往是需要多个的中间的工程组合而成的,而前面的竣工时间,直接影响着下一次工程的开工时间,对于后续的工作都是有影响的,所以对于每个中间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都要做准确标注和规定。4、建设工程的质量。质量问题是根本,只求速度不求质量的建筑不能够长期居住和使用会带来很大的经济亏损,所以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严格控制和把关。5、建筑工程的造价。这个是会根据专业计算人员对工程各种材料和人力资料所需要花费的费用的一种仔细计算,这种计算必须要精确,以免由于计算失误而导致时候因工费结算问题而造成一些列不必要的争端。6、建设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程在完成之后必须要通过相关检测人员的检查,确定建设工程合格并且符合安全、卫生等质量检测才算的验收成功。国家针对该问题已经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参考。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初步设计的有关内容了,大家可以通过以上内容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拟定和起草。事实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初步设计涉猎到的问题还有许多,比如说建设设备的供给责任问题、工程完成之后的工费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以及保证期等等,都是需要大家注意的地方,并且要标准好相互合作的合作条款才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内容
合同,作为一种双方在协议签下的书面文件,它一旦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国家规定劳动者有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所以合同就有着保障各自利益的权利,无论是在企业或者是在工程建筑领域,它同样旅游法律效力。有时我们会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应该怎样做呢?下面就让我们来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所适用的法律问题的解释内容做详细介绍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由于合同的签署具有法律效应,但有时,它也收到一些条件的限制,如果我们在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拟订时忽略了限制性的规定后,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具备有法律效力的,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问题,法律也有出台相关的政策要求可以为纠纷提供解决的方案,相信上面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内容的解释能够让你更加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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