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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波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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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单位级别编号: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甲方)与设计人(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见附件一。1.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见附件二。第二条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阶段、内容、规模、投资,双方相互提交的设计资料与设计文件。2.1设计内容涵盖甲方委托的该工程项目及项目中应包括的各专业,具体内容应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中标标书、双方认可的设计方案为准,如有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仍有选择余地的问题,如结构形式、工艺、施工方法对设计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约定。2.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见附表一,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详见附表二,设计阶段、规模、投资见附表三。第三条设计收费及支付办法3.1本工程设计收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超出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设计周期赶工提供设计图纸的,设计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设计费三分之一的赶工费,赶工费数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3.2本工程设计收费详见附表三。本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做工程设计费。3.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拨付应付设计费总额的30%(不含定金)。3.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按设计概算确定的设计费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3.5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3.6设计周期超过12个月时,设计人与发包人可根据不同阶段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设计费付款次数,金额与时间另行约定。3.7工程设计费用中不包括高大空间的风洞试验费用、幕墙检测费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时发生的必要试验费用及其发生的各种设计审查费用。3.8钢结构工程加工详图和各类幕墙详图均由钢结构加工单位和专业公司负责完成。第四条双方责任4.1发包人责任4.1.1如期向设计人提交本合同附表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设计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发包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4.1.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设计人工程设计合同定金、工程设计费和约定的赶工费。4.1.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如需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1.4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4.1.5在不增加工程设计费总额情况下,发包人有责任就本工程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协助设计人办理技术合同中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技术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4.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或派赴施工现场的设计人员时,应向设计人正式发出邀请书,并且负责设计人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上述费用不计入工程设计费总额之中。4.2设计人责任4.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文件份数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4.2.2设计人在其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4.2.3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规定参加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第五条工程设计版权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属设计人所有,发包人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保护内容应包括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第六条设计变更与违约责任6.1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任务书、建设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已选定的设计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资料等,给设计人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返工前发包人要按实际返工工日向设计人支付费用或出具支付返工费用具体金额承诺,每人每工日按壹千元计算。如因上述变更导致重新设计的,则按本合同第七条7.3款执行,结清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终止本合同关系,重新签订合同。6.2由于发包人提交设计所需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3发包人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设计费时发包人从应付设计费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设计人按应付该阶段工程设计费的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后继阶段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缓建,发包人在事件发生之日后15日内按7.4条款向设计人结算设计费。6.4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发包人向设计人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的两倍,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6.5由于设计人原因而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时,设计人应从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减收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___________作为违约金。6.6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赔偿发包人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依据质量事故鉴定机构所确定的事故责任度进行,也可在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确定。6.7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设计人不返还定金,且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设计费;设计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第七条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7.1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起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授权委托文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7.2本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负责将合同送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不全时,发包人应提供齐全;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办理公证。7.3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设计合同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7.4因发包人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当设计工作进行该设计阶段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应支付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设计工作进行到该设计阶段超过一半时,发包人应支付该设计阶段全部设计费。同时,按本条7.3款办理,结束本工程双方合同关系。7.5本合同以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终止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第八条不可抗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第九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限涉外合同);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及双方承诺的往来电报、电传、传真、会议记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附加条款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合同文本本合同正副本一式_______份,正本_______份,副本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_______份,甲方执副本_______份,乙方执副本_______份,其中送管理部门________份备案,需公证或投保时可适当增加副本。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设计人(公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授权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授权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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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三种建筑合同你都知道吗?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三种建筑合同你都知道吗?

建筑工程合同是建筑在实施过程中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建筑合同,是建筑业中为了保证双方能够达成合作一致的重要凭证,因此,建筑合同对于双方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可以说,建筑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合同双方出了建筑问题或其他问题时,合同就能够体现极为重要的法律效力,并有效解决合同双方出的问题。日常建筑业中,我们所能见到的建筑工程合同一般分为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面我们将为大家一一介绍。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合同是属于承包商的事务,发包人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如勘察费用,这两者之间进行工程勘察活动时所达成和书写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般来说,工程勘察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过程中建筑物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勘察的承包方必须是经过国家和相关政府机构批准核实过的承包商,否则视为不合法。同时,合同中的建筑勘察程序也必须经过国家机关审定批准,并保证建筑在勘察审定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因此,工程建设勘察合同在程序和审定过程中要求会更专业一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即承包商和委托方在工程设计和付款时所使用的一种建筑合同,即建筑工程在设计并发生款项交易时使用的合同,它是建筑在建筑前期涉及到设计和建造以及款项交易等方面的交易书面成果。工程设计在建筑业中非常重要,它不仅仅关系到工程的基本面貌,也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因此,担任设计的承包商必须经过国家相关机构的严格审定并获得通过。尤其是大型的建筑工程,这项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即使再小的工程也需要向相关机构报备并获得通过。如果此项工程的设计是单独的,即设计方仅仅担任设计的角色,也需要获得政府机构的审批和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是施工过程中的合同,发生在施工方和建筑方之间,这份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在施工过程中,双方都需完成什么样的工作并达成协定。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可以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但是另一方就必须是法人。以上就是建筑施工过程中最主要的三种建筑合同,一般在建筑行业中,三种建筑合同相互配合往往才能保证建筑工程能够正常安全的进行下去。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包含哪些?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包含哪些?

建设工程是一项非常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的问题,所以建筑工程合同的拟定是防止矛盾和纠纷产生的根本性的保证,也是矛盾产生后强有力的证据,因此合同的拟定和设计是需要非常注意和用心的,想要建设工程的商家或者住户一定要注意。那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包含哪些内容呢?小编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包含的内容如下:1、工程建设的范围。这个是需要有一定的规划和限制的,对于工程建设所需要用到的场地面积、建筑面积都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划。2、工程建设的工期。这个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要提前预算好整个工程需要花费多长时间,每天所需要完成的任务量,这样才能让工程有计划地完成和施行。3、开工、竣工的时间。这个指的是每一阶段之内所需要开工和竣工的时间,因为一个整体的工程,往往是需要多个的中间的工程组合而成的,而前面的竣工时间,直接影响着下一次工程的开工时间,对于后续的工作都是有影响的,所以对于每个中间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都要做准确标注和规定。4、建设工程的质量。质量问题是根本,只求速度不求质量的建筑不能够长期居住和使用会带来很大的经济亏损,所以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严格控制和把关。5、建筑工程的造价。这个是会根据专业计算人员对工程各种材料和人力资料所需要花费的费用的一种仔细计算,这种计算必须要精确,以免由于计算失误而导致时候因工费结算问题而造成一些列不必要的争端。6、建设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程在完成之后必须要通过相关检测人员的检查,确定建设工程合格并且符合安全、卫生等质量检测才算的验收成功。国家针对该问题已经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参考。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初步设计的有关内容了,大家可以通过以上内容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拟定和起草。事实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初步设计涉猎到的问题还有许多,比如说建设设备的供给责任问题、工程完成之后的工费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以及保证期等等,都是需要大家注意的地方,并且要标准好相互合作的合作条款才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内容

合同,作为一种双方在协议签下的书面文件,它一旦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国家规定劳动者有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所以合同就有着保障各自利益的权利,无论是在企业或者是在工程建筑领域,它同样旅游法律效力。有时我们会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应该怎样做呢?下面就让我们来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所适用的法律问题的解释内容做详细介绍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由于合同的签署具有法律效应,但有时,它也收到一些条件的限制,如果我们在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拟订时忽略了限制性的规定后,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具备有法律效力的,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问题,法律也有出台相关的政策要求可以为纠纷提供解决的方案,相信上面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内容的解释能够让你更加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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