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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管道公共设施是否应该在用户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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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彬炳 有用 1

减少供热管道及其附件、设备等向周围环境散失热量的措施。保温的主要作用是减少供热介质在输送过程中的热量损失,节约燃料,保证供热质量,以满足用户的需要。保温的另一个作用是使管道外表面温度不致过高(不超过60°C),避免烫伤运行检修人员。保温材料应具有热导率小〔不超过3兆瓦/(米・开)〕,吸水性低,机械强度较高,在使用温度范围内不变形、不变质、可燃性小、不腐蚀金属,易于施工成型和成本低廉等特点。保温材料分为有机和无机两类。①无机保温材料。常用的有泡沫混凝土、矿棉、石棉、玻璃棉、蛭石、硅藻土、膨胀珍珠岩以及岩棉等。②有机保温材料。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如聚氨酯硬质泡沫塑料等已在供热管道上使用。这种保温材料热导率小、耐腐蚀性好、吸水率低、质轻、强度大、加工成型简单,但耐温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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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供热管道连接方式及其应用

供热管道连接方式及其应用

提到供热管道相信大家都不是很了解,但是提到热水器、暖气这些东西,大家应该都不陌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好,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也越来越高,社会都是朝着把人变懒的方向发展,而热水器的存在就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和新的生活体验的,它的存在极大的满足了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而它的存在必不可少的零件就是供热管道,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讲讲供热管道的连接方式。供热管道的连接方式主要有:一、管道丝扣连接(镀锌钢管,衬塑镀锌钢管)1.断管:根据现场测绘草图,在选好的管材上画线,按线断管。2.套丝:将断好的管材,按管径尺寸分次套制丝扣。3.配装管件:根据现场测绘草图将已套好丝扣的管材,配装管件。4.管段调直:将已装好管件的管段,在安装前进行调直。二、法兰连接1.凡管段与管段采用法兰盘联接或管段与法兰阀门连接者,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工作压力选用标准法兰盘。2.法兰盘的联接螺栓直径、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紧固法兰盘螺栓时要对称拧紧,紧固好的螺栓外露丝扣应为2-3扣,不宜大于螺栓直径的二分之一。3.法兰盘连接衬垫,一般给水(冷水)采用厚度为3mm的橡胶垫,供热、蒸汽、生活热水管道应采用厚度为3mm的石棉橡胶垫。垫片要与管径同心,不得放偏。三、管道焊接1.根据设计要求,工作压力在0.1MPa以上的蒸汽管道、一般管径在32mm以上的采暖管道以及高层建筑消防管道可采用电、气焊连接。2.管道焊接时应有防风、防雨雪措施,焊区环境温度低于-20℃,焊口应预热,预热温度为100-200℃,预热长度为200-250mm。3.一般管道焊接为对口形式及组对。4.焊接前要将两管轴线对中,先将两管端部点焊牢,管径在100mm以下可点焊三点,管径在150mm以上以点焊四点为宜。5.管材壁厚在5mm以上者应对管端焊口部位铲坡口,如用气焊加工管道坡口,必须除去坡口表面的氧化皮,并将影响焊接质量的凹凸不平处打磨平。6.管材与法兰盘焊接,应先将管材插入法兰盘内,先点焊2-3点再用角尺找正找平后方可焊接,法兰盘应两面焊接,其内侧韩缝不得凸出法兰盘密封面。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供热管道的连接方式,其实供热管道的主要作用就是将产生的热能通过蒸汽、热水等介质传输到室内需要供热的设备中,以满足人们对热能的需求。小编不得不说这一发明真是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的满足,它不仅方便还很快捷,在您需要的时候它就会给您带来您想要的结果。

供热管理条例内容介绍

供热管理条例内容介绍

导语:对于我国的东北地区,最重要的事情应该就是城市的供热问题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到发展,供热也逐渐解决了,但是在城市供热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就需要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进行管理。但是对于一般的老百姓而言,对于国家的或者说地区的法律条例的详细内容都是不了解的,除非是专业人士才会详细了解这些法律以及条例。了解相关供热管理条例却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黑龙江省的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第十条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二条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五条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第三章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十七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供热许可证》分级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九条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五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用户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第二十七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第二十八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第三十二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第三十三条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第三十四条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三)弃烧、弃管的;(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第三十六条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第三十七条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器具。第三十八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四)改变热用途;(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第三十九条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条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五章热费管理第四十一条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第四十二条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第四十三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第四十四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第四十五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第四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第六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第四十九条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等;(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二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第五十三条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第五十四条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第五十五条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第五十六条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第五十七条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第五十九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一)供热主管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二)供热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三)供热主管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四)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供热管理条例的内容涵盖多方面,小编今天给大家详细的列举了黑龙江省的供热管理条例的内容,了解条例的内容,不仅可以增强我们的知识储备,还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掌握条例的内容能够让我们时时刻刻的记住要按照条例做事,严格遵守条例,切不可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小编今天的讲解已经结束了,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室外供暖管道厂家介绍 室外供暖管道的施工方案

室外供暖管道厂家介绍 室外供暖管道的施工方案

室外供暖管道主要是用来大量运输油、自来水的管材。由于其性能优良,导热和保温能力强,又可以很大程度地节约能源,室外供暖管道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作为一种大型杰恩节能技术发展。而对于我国来说,这类管材在西部地区的作用十分巨大,有许多油田、供热、供水管道都采用供暖管道,因此在施工之前选择使用的管道品质十分重要。接下来小编就介绍一下市面上一些优良的室外供暖管道生产厂家。室外供暖管道厂家1、大城县荣邦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大城荣邦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各种防腐保温材料产品。主营产品:聚氨酯保温管、预制直埋保温管、直埋热水保温管、预制保温弯头、直埋热力管道。集科研、生产、销售、施工为一体的骨干企业,多年来公司坚持人性化经营理念,并被全国城镇防腐保温材料吸收为会员单位。公司引进了国外新技术设备,拥有十几条挤出机生产线,产品质量均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并取得检测获准。规格型号两百多种,配件齐全、交货及时,质量上乘。长期以来,该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全国各地的工矿企业、石化企业、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住宅小区等领域,均得到用户的高度评价。2、廊坊鑫本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廊坊鑫本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是集科研、生产、销售、施工、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经济实体企业,公司地处京津、石三大城市中心地段,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交通便利.公司占地面积28050平米,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国内最先进的生产设备,独特的生产工艺和尖端的质量检测手段,并且还注入了大批高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公司主要生产:聚氨酯、岩棉制品、玻璃棉制品、硅酸铝、硅酸盐、泡沫石棉制品、橡塑制品、挤塑板、高压聚乙烯制品、外墙保温制品等。公司可根据客户要求:“量身定做”各种异型产品,做到科学设计,合理施工,几年来,公司凭借着产品优越的品质、合理的价格、完善的服务,诚信的行为,铸就了鑫大自己的品牌,也成功参加了国内许多工程的建设和改造。3、海宁市百盛保温材料厂:海盛保温历经10年潜心研究和开发,采用特殊的PE闭孔发泡技术和精湛的铝膜铝箔淋膜工艺,颠覆传统的橡塑材料和PEF材质的保温管,生产出抗晒+隔热与一体的铝膜和铝箔保温管,并在此基础上延伸产业链,生产的具有抗晒+保温+防冻三位于一体的铝塑复合管和pex交联管,广泛的应用在太阳能、空气能、等工程中冷热水输送;家用空调、汽车机舱隔热、中央空调的管道隔热和保温。2013年潜心开发生产的全智能温控注水式取暖器电取暖器,以新颖的外观一体设计,产品在使用中无辐射不干燥智能遥控等特点深受代理商认可。4、盐山兴松钢管有限公司:盐山兴松钢管有限公司座落于中国最大的管道装备制造基地-河北盐山。京沪铁路、京沪高速、石黄高速、津汕高速、104、307、205国道分布于周边或穿与境内,地理位置得天独厚,交通运输极为方便。兴松钢管产品:聚氨酯发泡保温管(黑夹克、黄夹克)、钢套钢直埋蒸汽保温钢管(玻璃棉、岩棉、硅酸铝硅酸钙复合保温)、3PE防腐钢管、环氧煤沥青防腐钢管(一布二油、二布三油、一布三油、二布四油、三布五油等)、IPN8710饮水管道内防腐、FBE单双层环氧粉末防腐钢管、钢套钢直埋保温管、钢管水泥砂浆衬里、螺旋管道防腐、2PP/3PP防腐、衬塑防腐、涂塑防腐钢管、发泡保温管件、防腐管件等各种管道管件的保温和防腐,防腐钢管执行DIN30670、DIN30671、SY/T4013-2002、SY/T0315-97标准,保温钢管执行CJ/T114-2000标准。室外供暖管道的施工方案1、机械挖沟槽(机械不能展开部位人工挖沟槽)。2、管材:供回双管,内外镀锌钢管焊接(管径分别为2寸或3寸),6米一个接头或综合考虑,焊口刷防锈漆2遍。3、埋深:管顶距地面0.6米。4、保温层:聚氨酯发泡保温层厚5厘米,管道接头试水后再做保温。5、保护层:玻璃钢。6、回填土松填。室外供暖管道的作用之大,在这里已经不必再多说。小编认为施工者在施工前一定要选择市场上优良厂家生产的供暖管道,选择时应当坚持质量为主、价格其次的原则。上文中小编罗列的几家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管道质量就很好,在市场上的口碑一直也很不错。在选择管道的朋友们可以自行联系厂家制作。最后小编还要提醒施工者在施工时要根据正确的施工方法,不然即便是优质的供暖管道也很难发挥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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