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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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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亲们,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咋解决
答所谓小产权房屋是指经过合法审批在农村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住宅房屋。如果从土地的性质对房屋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在农村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就是小产权房屋,在国有无偿
问谁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答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两类行为均属于违反情报提供义务的行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
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答宅基地应该是不能向本集体之外的人买卖,但是你钱已经收了,如果你起诉合同无效你不仅要退还钱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 1、卖方起诉的纠
问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答一、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
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怎么写?
答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所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型及解决方法
越来越多的人喜欢购买二手房,主要是因为二手房的地理位置比较好、价格比一手房便宜等等。尽管二手房屋有很多方面的优点,但是在购买二手房屋的时候却会比一手房屋存在的风险更多,因此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双方也会发生纠纷,就算是签订了合同之后也容易有纠纷。下面是小编准备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型及解决方法知识,你可以来看看。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型及解决方法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4、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5、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7、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型及解决方法如上,买卖二手房的时候,不管是卖家还是买家都需要了解下相关的纠纷,提前做好预防工作,才能够避免自己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给自己造成麻烦,让自己在买卖房屋的时候出现各种麻烦等。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应该要能够全权委托给专业中介公司来完成,它们才能够帮助你处理好房屋买卖中的各种事宜。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背后的问题
近几年很多人因为小产权房屋价格便宜,就会引发购买热潮,但是小产权房存在无法办理房产证,也无法落户口,这让很多人虽然买了房,但是心里也是不踏实的,随着对小产权房屋的政策出台,很多地方都陆续出现了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大都是因为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让一些买房者出现了恐慌,简单跟着小兔了解一下有关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分析。所谓小产权房屋是指经过合法审批在农村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住宅房屋。如果从土地的性质对房屋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在农村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就是小产权房屋,在国有无偿划拨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就是经济适用房,在国有出让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就是商品房。正是因为小产权房屋是建筑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而集体土地只有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才有权占有使用,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小产权房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也就是说只有与集体土地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农村村民才能购买或者经拆迁回迁取得小产权房。此外,任何人购买小产权房均为法律所禁止,所签定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也会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合同被判决无效以后,出卖方就可以收回房屋,当然出卖方应将已经收取的购房款退还给对方。由于近年来房屋价格飞涨,许多出卖小产权房人通过诉讼收回了房屋。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小产权房的土地,已经补交了地价款,变成了国有土地。于是小产权房也就变成了大产权,房屋也由禁止上市交易变为可以交易。随着很多关于小产权房屋转正政策的出台呢,一些地方也开始让购买小产权的用户来补交地价款成了大产权的房屋,这样就可以光明正大的上市交易了,但是现在的小产权房屋全国各地都很多,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何去何从,随着一些拆迁等地方的变化,一些原房主开始想要补偿款,一些转不了正的小产权用户也因此闹上了法庭,多了解一下小产权房买卖交易的法律知识还是有必要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举例、管辖分析
房屋的买卖是一件棘手的问题,因为其中不仅仅牵扯到前期地理位置的选择,还将在某种程度上决定费用的划分以及后期权利利益方面的知识,所以如果消费者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没有拟定很适合自己的方案或者合同,那么很有可能在后期遇到麻烦的时候缺乏法律证据,从而使得自己的权利利益蒙受损失,那么今天为大家举例的就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有关于管辖领域的细致分析。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举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1、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完整形态,包含了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功能。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价值担保债权到期能够得到清偿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它与债权纠纷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常见种类。2、物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歧义,例如确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究竟属于哪一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3、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因此《解释》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房屋买卖的时候,我们不仅仅需要结合房屋本身的因素,比如地理位置或者硬件软件进行分析,而且还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自己权益方面的保障。比如上文为了避免一些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纠纷,就为大家从专业的板块举例了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有责任的划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具体情况进行前期的了解,以便于避免额外的麻烦或者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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