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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妙珍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告诉你,哪些遗产会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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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圣杰 有用 1

在国家司法的实践中,房产作为遗产时在继承方面是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以下举例说明以下: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一:多人共有的房屋,当成单独个人的遗产。事件:刘某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共同生活的时间内,盖新房屋3间。之后父亲病故,刘某某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全部房屋。分析:该房屋应是刘某某与继母共有,父亲去世,刘某某只能是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况且刘某某的继母不但是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刘某某共同拥有继承权,刘某某的继母无工作劳动能力还是应当多分的。依据法律: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二:继承开始前已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的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件:王某某丧偶之后与秦某某结婚,结婚的时候王某某通过书面的形式把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了秦某某,并且在逝去之前在房屋登记处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王某某的子女要按王某某的遗嘱继承这份财产。分析: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使王某某有立遗嘱,王某某的子女也无权主张对该房屋的继承权。以上就是对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的个别事件的分析,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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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处理的方法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处理的方法

房屋是人们的重大财产之一,大家把它看的极为重要,并且会把它留给自己的家人,但是现如今有很多未分配财产老人就已经离世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老人膝下的众多儿女就很有可能产生财产纠纷的现象。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是财产争夺里面常见的一种,如果遇到这种案件,一定要处理得当,不然就会惹来很多的麻烦,那么这里就教大家处理这类案件的方法。新建房屋权属纠纷的处理对这类案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建房资格。一般新建房屋应具有协议、审批手续、出资情况等。在审查建房的审批手续中,尤其是要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建房资格的问题。如在城镇建房,双方必须是在城镇有正式户口和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必须取得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的批准,包括其对土地享有使用权等,方可主张对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如不具备建房资格,就不能作为产权人享有产权份额。其次,根据建房人之间的关系及建房事实,确认共有人的范围,处理好建房申请、施工许可证等与房屋权属的关系。具有建房资格的家庭成员中以一个人的名义申请办理手续后,家庭成员之间共同协商共同投资、投劳建房的,房屋建成后其产权可认定为参加建房的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申请人与投资建房人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有共同建房之合意和共同出资的事实,而该投资建房人又不具备建房资格,可以作为共有人享有产权,但应责令其补办申请手续。在具体划分份额上,有协议的,按协议的约定划分产权;没有协议的,按双方出资的比例划分产权。对改、扩建房屋产权的确认改、扩建房屋是以原房为前提。对这类房屋的产权确认首先要审查原房地产权的来源,划分原产权共有人,在此基础上对改扩建后的产权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一是共同共有人改、扩建并有协议的,根据各共有人对原房地产权各自享有的份额和出资比例划分产权、产权份额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解决。二是部分共有人改、扩建的,如改扩建之前已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原则上扩建部分归扩建人所有,其他部分按各共有人在原房享有的份额,根据改扩建后房屋价值的变化,确定其在新房中享有的份额,并令其补足新旧房屋之间的差价。如改、扩建人在改扩、建之前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改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若其他共有人提出产权请示的,原则上应予支持,准予其对改、扩建房屋<包括扩建部分)享有产权,但应对改、扩建人的投资投劳予以补偿。三是非产权人改、扩建他人房屋的,非产权人在改、扩建之前,除应办理合法审批手续外,还须征得房主同意。双方对主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虽然一方或双方办理了改、扩建的合法手续,但双方对产权无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虽然一方或双方了改扩建的合法手续,但双方对产权无约定的,房屋产权应属原房主所有,对改、扩建或增添的附属物亦随主物归原房主所有,对其投资由原房主予以补偿;未经原房主同意,非产权人擅自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产权归原房主所有,因改、扩建或增添的附属物的费用,房主一般不予补偿。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提供哪些证据房屋产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一提供哪些证据?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房屋产权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给予确认的案件。对确认房屋产权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1)提供证明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材料,如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书、买卖文书、过户证明等。(2)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明材料。(3)提供交纳房产税等权利人自己履行产权人权利和义务的证明材料。(4)提供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明材料。(5)说明争议房屋改造中或其他情况下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等证明材料。(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现在是法制社会,大家都需要懂法、守法,按照法律的程序和条款来看待案件,这样才是最正确的。关于房产纠纷案件大家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条例,再根据自己的情况做一个分析,财产纠纷是最难解决的,只能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合法,法律自会主持公道。房产纠纷的案件自己如果没有能力解决,就要及时的联系律师,请律师来帮忙会好很多。

房产证纠纷解决方法以及诉讼时效

房产证纠纷解决方法以及诉讼时效

购买房子是大部分人的人生计划之一,有了自己的房子才可以在一天的忙碌之后有个属于自己的地方。不过购买房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现在的房价普遍都比较高。除此之外手续也是比较麻烦的,所以很容易就引起房产纠纷。而这种纠纷的引发原因还是很多样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假如发生了房产证纠纷要怎么妥善的解决。开发商原因造成的勤于查询购房人签合同前应查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的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也可以登录相关网站查询,在北京,可以登录“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认真查验文件签约前可以查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是“临时使用证”或有抵押,要拒绝签约,或者一定要求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保证于xxxx年x月x日之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签好《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要有专门条款对房屋产权和房产证相关内容有所约定,不仅要约定具体办理的最后时限,还要约定不能按时办理的处理办法。1.关于初始登记(1)建议范本“出卖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2)日期的确定对于期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为起点,计算90日。对于现房,可以根据销售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计算90日。(3)退房违约金的确定不超过100%即可。2.关于转移登记(1)建议范本“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办理转移登记:(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3)买受人同意委托____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日内由出卖人支付。”(2)日期的确定对于期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为起点,计算120日。对于现房,可以根据销售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计算120日。(3)退房违约金的确定不超过100%即可。不签不合理的委托书很多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在合同外另签一份协议,委托其代办房产证、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这种不合理的委托购房者可以拒绝。不用担心如果不委托房地产商代办,自己就无法办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因此,不管购房人是否委托房地产商代办房产证,房地产商都有法律责任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解约与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存在下列严重违约行为,您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除、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房产证纠纷诉讼时效房地产胶葛的诉讼时效规则,适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关时效规则,有以下几种:1、通常时效:是指其他法令有格外规则除外的诉讼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权力人晓得或应当晓得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计,超越二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格外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则“延付或许拒付房钱”的状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越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最长时效:指《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则“从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力人不晓得或许不应该晓得自个的权力被损害,恳求人民法院维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以内提出,超越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维护。4、通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房地产胶葛案件,其诉讼时效为十五日,自收到复议决议之日起核算,没有通过行政复议的房地产胶葛案件,时效为三个月,从晓得作出详细行政复议之日起核算。5、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诉讼时效为三十天。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则: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处分决议三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可是因为作出详细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没有奉告当事人的诉讼权或许申述期限的,致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疑问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则,其诉讼期限从当事人实际晓得诉讼权或申述期限时核算,时效为一年,超越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关于房产证纠纷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对于如何妥善处理房产证纠纷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上述几种解决方法是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提出的,所以一定要看清楚前提。当然,大家还要注意一点,那就是遵纪守法,通过正当的途径去解决。相信只要参照上述方法,还是能够有效的帮助您解决问题的。

房产遗产继承法有几种继承方式 这里有最全面的介绍

房产遗产继承法有几种继承方式 这里有最全面的介绍

2017年出台了最多的房产遗产继承法,虽然这个法律多年来已经更新完善了好几次,但是好多人在遇到遗产纠纷的情况下还是一头雾水的不知道该如何开始,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从继承方式,继承顺序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很多人对于房产遗产继承法并没有一个详细的了解,那么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和方式有哪些,还要遗产公正到底应该如何办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一、遗产继承方式有哪些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二、继承的类别有哪些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3、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4、转继承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上述《意见》第53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5、遗赠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此外,遗赠的设立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对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亦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与给婚外情人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基于该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在遗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受遗赠应在知道该遗赠的两个月内积极向遗赠执行人主张接受遗赠。没有执行人或被遗赠人的继承人阻挠的,可通过诉至法院的形式,确认该遗赠的效力并取得遗产。以上是法律上规定关于房产遗产继承法的相关基础知识,虽然表面上看起来规定比较简单,但是在实际上因为房产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还是有很多,因此小编认为,法律仅仅是作为一个工具,只能在一方面能够起到准绳的作用,很多的结果一致还是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相互的调解和妥协才能达成满意的效果,所以遗产继承方式,更大基础上来看,还是尊重遗产主的意愿的,希望小编上面整理的相关知识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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