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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哲茂

请问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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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馒头的妹妹王嘉怡 有用 1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现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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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期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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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做某件事而钱不够用的时候,他们大多数会选择向亲戚朋友们借或者向银行贷款,随着典当行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向典当行抵押房子车子等物品来借贷。但是当你在借贷的时候,有没有仔细看过法律条文,有没有想过抵押权的期限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用法律解答这个问题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以该财产作为债权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依法变价并优先受偿。据此定义,抵押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抵押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是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范畴,不受担保期间的限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抵押权并不是无期限地永久存续,除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外,还要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如果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完成,一直在中断或中止,则担保物权就一直存续;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在时间完成前抵押权人未依法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则因法定期限届满而消灭。而且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最高法院据此作出解释。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限,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立法资料表明,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是:1.抵押权是物权,其内容只能法定,不允许约定。2.抵押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只要被担保的债权存在,抵押权就不消失。抵押权和主债权相关密切,可谓是一体的。所以只要主债权在,抵押权就不用担心了。看了小兔今天对抵押权期限的介绍,有没有对抵押这回事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呢?了解法律知识对于我们至关重要,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希望朋友们多多了解法律知识,明白自己手中的各种权利的使用。

抵押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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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我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抵押物有哪些可作担保物指已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按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不可抵押的财产(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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