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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承载

乌拉特前旗棚户区改造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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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范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依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旗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着统一规范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改善广大居民居住环境的原则,建立住宅房屋同一地段“拆一还一”,以产权调换为主、以货币补偿为辅的补偿安置制度。第二章拆迁补偿房屋确定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具有产权证的,补偿安置面积按照产权证标明的面积确定;不具有产权证但有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补偿安置面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批准的面积确定。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确定。被拆迁房屋既不具有产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凡在我旗实施航拍图之前(2008年7月)已实际存在的房屋(房屋建筑高度达到2.2米国家规定标准),由规划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建设、房管、国土资源、执法部门依据航拍图拍测的建筑面积确定补偿安置面积。之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的房屋及构筑物,不予补偿。第三章住宅房地产拆迁补偿安置第五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
1、产权调换的原则:以确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补偿安置金额按照同地段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多层)市场平均楼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确定的补偿建筑面积,然后结合结构差价计算。结构补差按下列情况互补:①被拆迁房屋为砖木结构平房及土木结构的,与置换新楼互不找差价;②被拆迁房屋为砖混结构的,补偿被拆迁房屋200元/㎡;③被拆迁房屋为砖木结构起脊房的,补偿被拆迁房屋80元/㎡;
2、附属设施、构筑物、装修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外墙装修不予补偿。现住宅房屋内装修评估每平方米单价达不到160元的,按每平方米160元评估确定。
3、选择产权调换的院内空地按每平方米置换新楼0.3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4、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回迁价格按照同期、同一地段、同类别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楼价优惠10%以内确定,除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外,还应计算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据此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第六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金额按照产权调换
1、2项补偿计算办法确定。院内空地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四章非住宅房地产拆迁补偿安置第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产权证标明用途为商业)的补偿安置。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价格计算办法:临街面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制度。附属物和装修按照评估价格另行补偿。调换非住宅房屋的,价格按照同期,该地段、同类别非住宅商品房屋市场价格优惠8%以内确定。
(二)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正在营业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从事商业、服务业、生产、加工经营性活动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6%给予补偿。
(2)从事办公、仓储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3%给予补偿。第八条乌拉山镇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面房屋,产权证标明用途为住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其临街面的单体建筑按建筑面积以1:0.5的比例置换临街门店,房屋的其余部分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办法予以补偿,整体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第五章拆迁补偿安置保障制度第九条建立城市房屋拆迁最低保障制度。被拆迁人在城区只有一套住房,非析产,且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享受城市房屋拆迁最低保障,回迁置换按50平方米计算。第十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是城市低保户的,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再增加50元补偿安置费,对残疾和特困家庭酌情予以照顾。第十一条被拆迁人因拆迁房屋搬迁,拆迁人应当
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计算,每户不得低于5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旗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交易行情,每半年公布一次不同区域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第十三条各拆迁项目应公开透明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应将所有该项目被拆迁人的补偿项目资料及补偿安置费金额予以公开,被拆迁人有权对本人及其他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情况提出异议,答复意见应以公示方式说明。第十四条各拆迁项目在经有关部门审定批准后,在规定的合法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经由行政或司法强制拆迁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积极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应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五条如国家出台新的拆迁补偿政策,应执行新的政策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下发后领取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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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房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以及一些城市存量商品房规模较大等实际情况,自治区要求今年各地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国家鼓励各地通过货币安置、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政府购买商品房等多种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安置。鄂尔多斯、乌兰察布市等地已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此,我区要求各地要根据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存量商品房较多的城市,应当尽快出台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办法,促进棚户区改造与利用存量商品住房的衔接,逐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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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很多的地区都存在危险旧老的房屋,因此我们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诞生,今天,小若将为大家讲述棚户区改造规划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让大家对此有所了解。经过我们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得出,我们的国家在已经过去的这几年有着大型的棚户区改造,使得许多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提高。制定改造计划,根据不同的地方不一样的方案。改造规划要求1、透明式的进行,对于棚户区的中央遗留产权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解决,将已经得到房屋产权的房屋,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补偿,要对棚户区的人民进行全方位的考虑他们各方面的承受的范围,同每项住房性质的政策进行有效的连接,将房屋被的拆迁的人民有效的进行安置2、对于棚户区进行安置住房的项目进行相应的建设质量管理,应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同最好的单位进行合作,在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面应大力的加强,对房屋的质量要能够确保。避免因为房屋的质量好坏而导致纠纷现象发生。3、对于棚户区的公共设施等要尽可能的完善,要尽可能的借鉴已经完成的棚户区在以前遗留下来的一些好的方面。第一次将棚户区的改造归纳进棚户区规划中,每个地方都要通过将其底数分析清楚的情况下,加快编制改进2015到2017年棚户区的改造工作,涵盖中央在内的国有企业类型的棚户区也被归进棚户区的改造工作计划之中,其主要是在资源亏损型的地区。对于能够进行集体工作成片改造的地域首先考虑。中国人民政府按照各项指定的规划,投入的工程力度加强,各项政策措施尽可能的进行完善。推进棚户区进行改造的步伐,达到棚户区的人民理想中,符合标准的住房,每个地区都应该尽最大的努力达到集中式的片区化的棚户区的改造,同时的对于非集体棚户区,危险性住房的改造进一步的加快。为了达到上面的效果,应该加强以下几点的工作力度:1、工程资金的来源,努力开拓新的方式2、对于工程的质量的加强,要进行落实,同时的对于改造的进程也要加快,3、对于快要完工的项目以及配套的设备的验收要加快,对于交付使用的工作应事先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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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棚户区?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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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络上有很多的朋友都在聊关于“棚户区”以及“棚户区改造”的一些相关信息。而今天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也是有关“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内容,可能很多的朋友不是很了解这个两个东西是什么意思,那么就随小编一起了解吧。什么是棚户区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什么是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棚户区改造要求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1.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2.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3.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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