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去估算

董密如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都有啥?

3 回答

10秒估算装修报价

40-70m²
70-110m²
110-150m²
150m²以上
《服务条款》  《隐私政策》

立即计算报价

获取装修底价

稍后将有装修顾问来电为您解读报价

共有3条回答

伍慧丽 有用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房管【2014】208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房产局,财政局:现将《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2014年5月7日附件: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促进其保值增值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第三条业主大会(包括业主代表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以下简称代管部门)。代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好维修资金代管职责。第四条代管部门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所在地政府认可的商业银行作为开立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分别设立总账、业主分户账、专项分账和统筹分账。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账目管理单位和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四)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及续交方案;
(五)其他与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以上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巧日。代管部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决议进行指导与监督。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应以业主大会实名按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开立账户,并同步纳入代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接受监管。第七条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首期交存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也可以约定由业主自行交存。第八条物业所在地建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制度后,业主未交存的,按所在地同期同类商品住宅首次交存标准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代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未入账的维修资金进行清理与追缴,并建立明细账。具体清理、追缴、补建及续筹办法由各市、县制定。第九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所建住宅物业需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1%的比例标准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物业所在城市同期同类业主拥有商品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测算交存,设立维修资金专项分账,核算到栋,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第十条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未纳入所在城市代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出售公有住房单位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账,并承担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保值增值等管理责任。已售公有住房单位拟将维修资金交由所在城市代管部门代管的,应对维修资金账目进行清理,未交的应负责追缴或补交。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可以设立维修资金统筹分账。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物业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或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维修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70%,但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维修资金增值(孽息)部分支付业主房屋分户账滚存剩余的资金;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
(四)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提取的资金;
(五)业主共同决定,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资金。第十二条维修资金交存统一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十三条维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一)可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一次性表决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执行。
(二)可以区分所有,按照维修涉及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区域或栋或单元为单位,经维修利害关系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第十四条对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情形需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动用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经代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现场确认,及时维修。第十五条代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应急维修工作流程,并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招标投标、预决算和审计制度,加强监管。代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施工预决算、房屋鉴定、设施设备检测评估、招标、监理、审计以及房屋修缮、建筑防水等专业队伍备选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供维修选用。第十六条应急单项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应急单项维修费用不足5000元的,可以经利害关系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委托代管部门采取审核结算并公示。应急维修费用审核结算当事人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七条维修资金使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交存的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由建设单位按空置房屋专有面积分摊。物业管理区域特定地下空间取得专有车位、摊位、库位发生维修、需动用维修资金的,由专有车位、摊位、库位业主的房屋分户账中分摊列支。第十八条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维修资金总额及使用计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保值增值方案,在确保维修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利益最大化。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按不低于业主交存维修资金80%的款项转存为超过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具体申请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第二十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投资收益归全体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可优先划入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的维修资金统筹账户,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买卖股票、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第二十一条代管部门应当将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向业主公开,业主有权查询本人分户账的维修资金结存情况。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代管部门应当定期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开。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时,代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维修资金详细至分户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统筹分账户的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第二十二条代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第二十三条代管部门、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制定相关措施,提高应急维修处置效率与能力,方便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第二十四条代管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涵盖交存、使用、查询等内容的维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公开透明,提高管理效率,接受监督。第二十五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代管部门3年内委托政府专项审计不得少于一次,并公布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六条代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年度报告、投诉登记及信息公开等制度,推进维修资金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维修资金管理抽查或互审,通报监管情况。第二十七条非住宅物业实施维修资金专项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各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展开全部回答

余淑惠 有用 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贺成龙 有用 1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促进其保值增值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第三条业主大会(包括业主代表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以下简称代管部门)。代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好维修资金代管职责。第四条代管部门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所在地政府认可的商业银行作为开立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分别设立总账、业主分户账、专项分账和统筹分账。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账目管理单位和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四)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及续交方案;
(五)其他与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以上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代管部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决议进行指导与监督。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应以业主大会实名按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开立账户,并同步纳入代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接受监管。第七条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首期交存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也可以约定由业主自行交存。第八条物业所在地建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制度后,业主未交存的,按所在地同期同类商品住宅首次交存标准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代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未入账的维修资金进行清理与追缴,并建立明细账。具体清理、追缴、补建及续筹办法由各市、县制定。第九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所建住宅物业需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1%的比例标准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物业所在城市同期同类业主拥有商品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测算交存,设立维修资金专项分账,核算到栋,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第十条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未纳入所在城市代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出售公有住房单位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账,并承担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保值增值等管理责任。已售公有住房单位拟将维修资金交由所在城市代管部门代管的,应对维修资金账目进行清理,未交的应负责追缴或补交。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可以设立维修资金统筹分账。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物业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或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维修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70%,但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维修资金增值(擎息)部分支付业主房屋分户账滚存剩余的资金;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
(四)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提取的资金;
(五)业主共同决定,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资金。第十二条维修资金交存统一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十三条维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一)可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一次性表决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执行。
(二)可以区分所有,按照维修涉及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区域或栋或单元为单位,经维修利害关系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第十四条对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情形需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动用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经代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现场确认,及时维修。第十五条代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应急维修工作流程,并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招标投标、预决算和审计制度,加强监管。代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施工预决算、房屋鉴定、设施设备检测评估、招标、监理、审计以及房屋修缮、建筑防水等专业队伍备选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供维修选用。第十六条应急单项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应急单项维修费用不足5000元的,可以经利害关系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委托代管部门采取审核结算并公示。应急维修费用审核结算当事人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七条维修资金使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交存的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由建设单位按空置房屋专有面积分摊。物业管理区域特定地下空间取得专有车位、摊位、库位发生维修,需动用维修资金的,由专有车位、摊位、库位业主的房屋分户账中分摊列支。第十八条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维修资金总额及使用计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保值增值方案,在确保维修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利益最大化。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按不低于业主交存维修资金80%的款项转存为超过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具体申请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第二十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投资收益归全体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可优先划入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的维修资金统筹账户,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买卖股票、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第二十一条代管部门应当将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向业主公开,业主有权查询本人分户账的维修资金结存情况。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代管部门应当定期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开。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时,代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维修资金详细至分户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统筹分账户的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第二十二条代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第二十三条代管部门、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制定相关措施,提高应急维修处置效率与能力,方便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第二十四条代管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涵盖交存、使用、查询等内容的维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公开透明,提高管理效率,接受监督。第二十五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代管部门3年内委托政府专项审计不得少于一次,并公布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六条代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年度报告、投诉登记及信息公开等制度,推进维修资金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维修资金管理抽查或互审,通报监管情况。第二十七条非住宅物业实施维修资金专项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各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土巴兔装修客服

土巴兔官方客服,欢迎随时咨询

 立即咨询

亲,近期在了解装修吗?您是否想改变一下家里的布置,风格,收纳等现象?只需要一个报名申请您就能获得免费设计,赶紧咨询我吧!

相关问题 更多
最新回答
相关文章 更多
专题 解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对于目前越来越多的各种房产的建设更加快速,因此对于这些不同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开发者和工程实施者都是要为各位购买房产者提供了更多的各种房屋维修资金,如果出现房屋住宅出现了一定的损坏和损毁的话,人们都是需要更多的了解下这些维修的资金的各种获得方式,来帮助人们可以获得应得的维修资金,保证了对自己受损的房屋进行修复。1、适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2、缴纳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3、费用分摊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4.、注意事项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因此人们了解了这个资金的使用方面的各种办法后,可以更好的保证了人们的房屋一旦出现问题,都是可以利用这个管理办法进行维修,确保了维修费用都是可以由这些公司进行支付,保证了人们不需要进行为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出现的维修资金无法更多的获得的问题。这样也就可以更好的保证了这些买家的权益的保证。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说起住宅室内装饰,其实这是一门学问,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进行的,要注意的要素有很多,其中包括:风水的问题、色彩搭配的问题、最要的就是安全的问题;本篇文章,小编就给大家主要讲解的就是安全问题,讲解的根据就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希望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让大家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一定的了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住宅室内装修而设定的法律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于2002年5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其中包含了八个章节四十八条的法规法则,非常详细的介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第一章的内容就是从总体介绍室内装饰的注意问题,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这项法律的约束范围等等。第二章,一般规定: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主要介绍的是室内装修容易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介绍。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三章的介绍是针对工程商而设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约束工程服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包括,合约签订不能完成,违约应该怎么样处理;使用国家违禁品的处罚等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在室内装修的时候,可以委托其他人,而第四章的法律法规就是针对委托与承接而设定,主要针对方向是委托人与承接人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五章的法律设定是根据室内装修的用料所设定,严禁用不符合国家质量的材料,违规的一方应该受到怎么样的处罚。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六章的竣工验收与保修,是针对房屋装修完之后,在竣工验收方面和以后的保修方面所做出的承诺。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的法律责任是详解的介绍了,如果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法律,应该承受怎么样的法律制裁。第八章,附则:就是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附属。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综上所述,就是小编今日为大家准备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介绍,希望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让大家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一定的了解,对大家的日常生活中有所帮助。

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的相关内容

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的相关内容

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的相关内容为了加强管理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管理,以保证装饰和装修工程中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的问题,来保护人民的公共的安全和公众的利益,根着有关的法律、法规,定制的一些管理办法。管理室内装潢的方法明确规定:在没有设计单元的建议的情况下,承重结构和建筑物不能改变。创新不能将房间变成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影响建筑。拆除时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和混凝土墙,不得损坏房屋的节能设施,它会影响整个建筑。期待已久的房子,最后到手,因为不合乎质量,所以后续非常繁琐。还要考虑家庭装修时间问题,不能打扰的其他用户的晚上休息时间。住宅装饰管理措施:装修过程的住宅建筑用户在没有设计单元或所提出设计的原始设计图的,适当的情况下不能改变负载结构主楼。施工单位应在设计和设计单位展示后进行改造,而不是自主设计,施工。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的相关内容,在装修过程中,由于水容易发生泄漏,影响建筑物,所以我们无法进行带防水卧室的客厅改建成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区域。这是不可能的扩大承重墙的窗户和门的原始尺寸,以及在砖和水泥墙连接的拆除阳台被拆除也是不应该的,因为原有的设施被损坏后续会出现很多问题。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的相关内容,住宅室内装饰管理中顶板支架,墙壁,地板,梁,柱,如建筑施工的结构强度,包括运用各种自己在可以基于不能直接连接载体负载的重量地输送到基础和连接接头的主要结构,例如墙壁,框架柱,支撑,梁,屋顶,柱,柱,板。我希望以上信息可以帮助您,了解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的相关内容。我相信在上述内容之后,您将更好地了解如何管理住宅装潢,如果需要跟进后续工作,您可以参考它。 var _hmt = _hmt || []; (function() { var hm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hm.src = "https://www.jamuntea.com/hm.js?b1d27fb0b411949e1a1f5a5aefb6af88"; var s = 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 s.parentNode.insertBefore(hm, s); })();

打开APP后继续操作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