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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善静

国家土地承包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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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子_7928 有用 1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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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鹏123 有用 1

你好,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的发包程序的规定。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这条规定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条主要适用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资源的承包。1999年中央有关文件指出,农村大部分“四荒”资源属当地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施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之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拟定方案,要规定治理开发“四荒”的范围、期限、方式(承包、租赁、拍卖等)与程序、估价标准,明确治理开发的内容和要求等,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如果承包、租赁或拍卖的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之所以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四荒”资源时要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主要是为了确保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利益,防止个别人员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侵害。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从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有权利,促进农户的经济民主而设立的程序性规定。所谓经济民主,即村民平等享有公平、公正的土地承包权,政策和法律赋予的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分配权、流转权和继承权、个人财产的积累和保障权,自由、自愿参与合作经济组织,获取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权,决策理财等方面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权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主要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从所有权归属上讲,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因此在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时,应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作为共同所有人的决策权利。因此本条规定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土地时,应遵循的程序。即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以保证“四荒”等土地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开发利用,承包合同能得到全面履行,防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受到损害。

linhuo 有用 1

你好,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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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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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的一部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这部法律是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的,是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包含了哪些实施的细则呢?它对农村的土地承包商做出了怎么样的要求呢?在存在土地争议的时候,是如何进行解决的呢?现在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1、第一条:国家为了稳定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和经营,需要以这些为基础,对农民的土地进行一个双层的体制管理。农民是可以长期的拥有这些土地的保护和使用权的。主要是为了促进国家的农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是为了稳定国家的根基和农民的权益。2、第二条:这个法律只对农村户口的人和农村土地有效,对于城市居民和城市户口的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个法律是农村土地的法律,农村的居民必须依照这个法律进行使用土地,不可以违反这个法律。3、第三条:我国实行的是农村的土地承包的经营制度。农村的土地承包是可以采用集体的经济组织以及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的。可以对土地进行开荒耕作,可以使用土地进行合法的交易。4、第四条:国家的这个法律是为了保证农村的土地不受到侵害,是为了保护农村土地,让农业可以长期发展。土地进行承包之后,土地的国有权的性质是不变的。承包的土地是不可以卖出去的,只能用于农作。5、第五条: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土地的,是具有经济效力和法律效益的,所以不可以通过非法的途径去利用农村土地。而且男女是平等的拥有这个权利的,不可以有歧视,不可以以任何的手段去剥夺别人的权利。否则,不管有任何理由,都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还包括很多的条例,小编在这里就不做详细的分析了。这个法律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村土地,主要是为了我国的农业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人口的增加,越来越多的耕地被用于建筑,大大的减少了农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了鼓励农民耕地而存在的法律。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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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农村中很多人外出打工,那他们本身的土地应该怎么样处理呢,一般都是让在农村中居住的人们来使用,在承包使用的过程中肯定有很多问题,国家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则解决了这一系列问题。我们来看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有哪些规定为人们承包土地提供了帮助。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是指农村土地,指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草地、林地、耕地、等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为完善和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赋予了农民有保障且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法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适用采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沟、荒山、荒滩、荒丘等农村用地,可以采用拍卖、招标、协商等方式承包。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农村承包土地,农村男子和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侵害、剥夺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的利益关系。第七条:应当遵守法规、法律保护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和合理开发,没有经过国家批准不得将承包土地用于非农业的建设。第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承包合同管理和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自己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中规定承包方享有收益、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利自己组织生产处置和经营农产品。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中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负责人或者承办人的变动而解除或者变更,也不能因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或者分立而解除或者变更。第十一条:在承包期内,如妇女结婚,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者,发包方不能收回原来承包给妇女的地,妇女丧偶或者离婚的,且仍然在原来的地方居住生活的或者不在原来的地方居住生活的,且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者,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原来承包的地。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第二十七条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以及其他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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