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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萍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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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条件是什么样的?
答北京市商品房预售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
问谁能说说北京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答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北京市限价商品房申请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 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
问谁能说说北京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答《北京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
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询方法是什么?
答是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时的必要证书要取得了预售证才能开盘售房这个要五证!五证: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
问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什么?
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及内容
导语:房子是很多国人的执念,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想要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那么,你对于买房的相关规定是否了解呢?能否规避买房过程中的陷阱呢?在这里,土巴兔小编为大家介绍商品房预售的相关知识,讲述购房有哪些陷阱。目前,买房时很多都需要先付一定的定金,这就是商品房的预售。在这过程中,为了利益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于是,就出现了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接下来,小编会就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必要性、内容进行讲解。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的必要性商品房预售时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在这期间有很多漏洞可钻。为了尽可能的规避风险,规范市场,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市场进行了干预,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商品房的预售会导致房价居高不下。首先,商品房预售能使开发商低成本占用各种资金,如银行资金、预缴款等,不需要承担建房的成本。其次,是预售会使开发商提前回收成本。这样,方便他们对房屋进行囤积或者是更快的进行下一个房屋开发计划。总之,房屋的预售将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和银行,会导致楼市虚假紧缺现象的发生,推动了房价的上涨,另外,房屋预售对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以及“道德风险”,消费者权益容易受到损害。这是由于预售合同双方在经济状况和信息咨询方面的不对等,还有相关部门管理的不完善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影响。所以要规范市场,出台了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2004年7月,有关部门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进行修正,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使之更符合市场情况。在具体上,对适用范围、预售条件重新进行界定,列出了申请预售许可的相关资料、办理程序等,还有监管以及违约后的处理等。规定要在网上办理备案认证手续,对预售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使产权更为明晰。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规范市场,对开发商新盘供应速度有所控制,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通过上述介绍,相信大家对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的必要性以及内容有所了解。土巴兔小编希望大家阅读这篇文章后能够有所帮助,避免在购房交定金时被骗,损害自己的利益。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介绍 商品房预售合同注意事项!
对于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您是否了解呢?商品房预售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在这里,土巴兔小编为大家介绍商品房预售的相关知识,讲述商品房预售合同注意事项。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介绍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商品房预售合同注意事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审核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仔细审核开发商应当办理的法定手续和相关证件。(1)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2)审查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先签订一个认购协议,用来约定未来某个时候签订买卖合同。(3)注意土地使用年限。出让土地的年限是从开发商国有土地使用证获得审批时开始起算,但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导致项目延期,从而使商品房售出时的实际土地使用年限已经大幅缩水。(4)约定抵押权的处理方式。绝大多数开发商的投资并不完全是自有资金,为筹集建设资金,开发商往往会设定土地抵押权或在建工程抵押权,把在建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抵押权人在法律上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对房屋交付条件做了基本规定,保障了购房人最基本的权益。但示范文本已有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满足所有购房人的需求。(6)仔细了解开发商的按揭政策。购房人如需按揭贷款,在签订预售合同前,需认真了解相关政策,避免在筹措房款中发生意外。(7)重要公共配套设施写入合同。(8)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结算办法。(9)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10)明确规划或设计变更的处理办法。(11)重视前期物业管理和临时管理规约。(12)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13)约定违约责任。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预售合同注意事项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以上介绍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商品房预售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了解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广大购房者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房屋管理局近期新政梳理
北京市房屋管理局是负责房地产开发与交易、物业服务、房屋拆迁、房地产数据统计等多种业务于一体的办事机构。它为购房者提供了诸多便利,每月都会公开被投诉与违法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可以公开查询项目预售证等信息,避免购房者上当受骗。此外,在北京市房屋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还会公开最新的政策动向,下面土巴兔小编就来梳理一下近期新政。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政策调整本着简化流程、促进市场积极性与流动性的原则,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做出了新的调整。首先,当商品房预售项目的网上签约面积达不到预售许可证批准面积的一半时,开发商可以支取与使用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并且进行工程建设。但是,在日常工作监督与指导过程中,建设部门等发现预售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未如期交付、具有无法交付、严重违法违纪等影响项目质量的问题,可以暂停其使用专项账户资金,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二,开发商可以通过非监管银行开出的现金保函,免去相同额度的监管资金。第三,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内容变更、监管协议等都要在销售楼盘等场所进行公示,不需要在预售许可证上进行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名称及账号等相关信息标注,大家可以在北京市房屋管理局网站上查询这些公示信息。北京市公租房补贴标准调整从2012年以来,北京公租房一直采用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根据申请人不同的收入水平划定了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实施政策。近期,北京市公租房补贴比例上升,比如家庭的人均收入在1200元以下的,公租房补贴比例从50%上升至70%,廉租房家庭补贴范围扩展、补贴标准不变。此外,对于特殊的困难家庭给予特别的补贴机制,照顾好重度残疾、重度疾病等家庭,补贴最高比例为90%。最后,土巴兔小编提醒大家,北京市房屋管理局位于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日常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室咨询电话为59958081,关于房屋市场、物业管理、施工安全、房屋登记、拆迁管理等信息具体咨询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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