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去估算

窦嘉实

河北省土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3 回答

10秒估算装修报价

40-70m²
70-110m²
110-150m²
150m²以上
《服务条款》  《隐私政策》

立即计算报价

获取装修底价

稍后将有装修顾问来电为您解读报价

共有3条回答

海纳装饰 有用 1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收、征用、征收、征购和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三)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者借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四)《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的土地。

(五)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之日至《国家建设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日,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通过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赠与,以及给予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货币、实物补偿或者安置义务劳力的形式,取得使用权的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农业集体所有制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时使用的土地。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使用的土地。

(八)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的土地及相关的土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为动产出售的除外。

(九)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展开全部回答

周海燕爱吉他 有用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调整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坚持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切实保护和经营好土地,不断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加快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承包合同系指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
第三条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和承包双方为了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方分别是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合作经济组织;承包方一般为本组织的成员。对剩余土地,经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引进外地农业劳动力承包。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签订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应使其不断完善。已失去职能的原生产队为发包方的,发包方自然变更为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将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发包给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
第四条土地承包应尽可能集中连片,在工副业比较发达、有转移劳动力场所、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应逐步发展规模经营。
第五条在有条件的地方,经过试点可有计划地辟设公益田,其收益用于解决村办中小学教育经费及其他公用事业费开支不足的问题。
第二章合同订立和履行
第六条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名称;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名称;
(三)承包土地面积、座落位置、质量等级、承包期限;
(四)经营项目;
(五)承包方应交纳的农业税、承包款数额和履行的期限、方式;
(六)承包方每年提供产品(包括国家定购等)的数量、质量和提供劳动积累数量,及其履行的具体办法;
(七)发包方应提供无偿或有偿物质、技术服务的条件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及其履行的具体办法;
(八)发包方对土地等公有生产资料的利用、维护、改良等方面的要求和奖罚办法;
(九)违背合同的经济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商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日期。
第七条土地承包方式、期限、服务项目、收益分配、奖罚办法等重要事项,由社员(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本集体组织章程讨论决定。承包方不是本组织成员的,合同规定的重要事项不受当地集体组织章程变更和社员(村民)大全或代表会议新意见的约束。
第八条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应长些。经营项目、承包款额、农产品品种和数量、服务项目等合同条款的限期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修订时,对承包方依靠自己力量增加投入、培肥地力、使土地生产率提高的,发包方不得提高承包指标。
第九条鼓励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有计划地扩大耕地,对新开垦的耕地,由发包和承包双方经过认真协商,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条土地承包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书一式三份,由发包和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发包、承包和鉴证三方各执存一份。
经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订合同的文书、图表,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土地只有合同规定的使用权、经营权和依法转让权,不准出卖、低押、弃耕、葬坟,不得擅自建房、毁田起土、打坯、挖塘、开矿等。未经地、市、县统一规划,不得擅自在承包土地上栽植果树和其它树木。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发包方应优先让承包方继续承包其使用的土地,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延长合同期或签订新合同。不再承包原土地的,对其使土地新增生产力(包括新增机井、田间设备等),发包方或新承包户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发包方应逐步对土地分等定级戎质量估价。在每年年终或社员(村民)公认适宜的其它时间,组织干部、老农和技术员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评审土地经营状况。对积极整治土地、增加投资、培肥地力、搞农田基本建设的承包方,应予以鼓励;对土地经营不好的进行批评教育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以经济处罚,直至收回承包的土地。
第十五条发包方应在农田水利建设、机械耕作、病虫害防治、产品销售、经营管理技术咨询和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组织好社会化服务,切实帮助承包方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第三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土地承包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计划或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背合作经济组织章程,以及社员(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决议的;
(三)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或依仗权势等不正当手段承包的;
(五)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将承包土地转包的。
第十七条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承包指标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税收、价格或其他生产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而无社会保险,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承包的土地被调整或依法征用的;
(五)承包方严重破坏地形、地貌、进行掠夺性经营的;
(六)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或全部迁移到外地的;
(七)承包方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
(八)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或没有必要履行的;
(九)因有关部门和领导人的过错而造成一方或双方严重损失的。
第十九条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生产周期前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向对方通报理由,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文书手续。原合同解除而承包方继续承包原土地的,需签订新的合同书。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报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在承包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调整土地。由于人口变动使各户占有土地严重不均衡;或地块过于分散,不利于生产;或承包户拖欠、拒交集体提留,影响集体进行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土地的,须经社员(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级土地承包合
同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无效合同、违反合同、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除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过错的一方赔偿。若合同双方或相关的第三方均有过失,应分别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应依法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家在农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城市和乡镇企业合同工、临时工,凡原来承包了土地,其家庭坚持按合同经营的,应保留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不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瑚内,承包方转包土地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转出户和转入户本着自愿互利原则议定转包方法和条件后,向发包方办理转包手续。转入户享受和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出户可向转入户收取土地投资补偿费,要求保留土地承包使用权的应允许。转出
户转营他业的,除根据经营项目照章纳税外,还应上交乡村统筹款和集体提留。跨村转包承包土地不同于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承包,应按《经济合同法》执行。外来承包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乡政府的证明信,并向乡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被合法征用,发包方应补偿其经济损失,并调给承包地,或采取其他办法为其以后经济收入来源提供条件。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县(市、区)、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镇)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指导签订和修订合同;
(三)负责合同的鉴证,审计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保管合同档案和有关资料;
(五)调解、仲栽合同纠纷。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开展咨询服务;
(二)检查指导乡(镇)合同管理工作;
(三)调解或仲裁乡(镇)调解无效的合同纠纷;
(四)调查研究合同管理方面的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承包合同,调解、仲裁纠纷,均可收取少量手续费。其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颂布之日起施行。

尚品大宅装饰 有用 1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4-3作者:南孟镇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
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
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
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
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
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
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
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
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
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
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
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
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
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
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宅基地标准
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
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
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
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
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
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
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
回。
第四章宅基地登记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
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
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
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
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
地使用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
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
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
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
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同时废止。

土巴兔装修客服

土巴兔官方客服,欢迎随时咨询

 立即咨询

亲,近期在了解装修吗?您是否想改变一下家里的布置,风格,收纳等现象?只需要一个报名申请您就能获得免费设计,赶紧咨询我吧!

相关问题 更多
最新回答
相关文章 更多
专题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介绍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介绍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闲置土地,闲置土地主要指的就是国家的国有建设用地。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有闲置土地的,闲置土地,主要是用来开发国土的,是一种可以建造各种各样的工程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概念就是国家拥有的土地,这种土地如果国家没有批准的话,其他人是不可以使用的,闲置土地虽然是暂时还没有被使用的土地,但是是不允许老百姓随便使用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闲置土地的管理办法。闲置土地管理办法介绍1、第一条讲的是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一条法律。这是为了规范国家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行,为了规范国家闲置土地的充分利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管理办法。2、第二条是指,什么闲置土地的概念,什么样的土地才算的上是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法律效益购买回来的土地,但是一直没有进行动工,超过一年的闲置土地是会被政府重新回收回去进行重新分配和利用的。如果建工到一半之后又停止了建工,两年后也将被视为闲置土地。3、第三条是指闲置土地该如何进行利用。闲置土地是公开公正的,由当地的规划局或者政府进行回收利用,在这个过程中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的。闲置土地不是随便回收利用的。而且所有的信息要进行公开,要保证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4、第四条是指闲置土地的施工开展。一般来说是有当地的市和县的国土资源的主管部门来进行负责的。本行政的区域内如果有闲置土地,他们将会对其进行调查和认定,然后进行和置工作,却被工作能够组织实施。并且上下级之间要相互监督管理。5、第五条是指管理闲置土地部门之间是不能徇私枉法的,不能相互包庇,不能利用特权强霸闲置土地。一定要进行开发利用,公开公正,要进行相关核实。并且是要根据开发利用的情况进行管理和汇报的。以上就是闲置土地的管理办法介绍大家现在知道闲置土地的管理办法有哪些了吗?闲置土地指的就是通过法律途径买回来的土地,这些土地一般是属于国家公有的,不属于个人私有土地。闲置土地也是有分类的,现在大部分的闲置土地主要有两类,一类就是企业使用的土地,另一类就是政府卖出去的土地。闲置土地可以说是国家保护的重点,因为现在有很多公民都会将闲置土地圈起来归为己有。

土地出让金是什么意思 土巴兔带你了解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是什么意思 土巴兔带你了解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谈到土地出让金,很多人都会感到陌生。其实这个概念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年两会中不少代表也都有相关方面的议案,那土地出让金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国家针对土地出让金又有哪些法律方面的要求呢,下面土巴兔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土地出让金是什么意思在介绍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之前,小兔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出让金是什么意思。土地出让金也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地价”,专业来讲,就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向土地受让人收取的土地价款,或者是在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土地的话需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续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另外,如果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是通过政府划拨所得,那么当受让人将土地转让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如今,地方政府预算外主要收入即来自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办法,下面小兔为大家摘录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方面:1、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范围,主要包括:政府以招标、协议、挂牌、拍卖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适房等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更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2、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规范了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建设支出、支农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例如土地出让业务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等。另外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还对被拆迁居民的利益、国有土地储备管理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另外,小兔提醒各位,各省各地市也都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推出有当地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大家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查找了解。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列举介绍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列举介绍

中国可是地球上土地资源排名靠前的大国之一,因为人口众多,因此人均使用面积便非常的少。当然,也有许多闲置土地并没有得到使用,因此便出台了相对的政策。《闲置土地管理办法》早已经在上个世纪末期就已经通过了我国资源部办公会议,不仅如此,在2012年的时候它还进行了一次新的修订。想必许多人并不了解《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的内容吧,如此就来了解一下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之所以会出台该《办法》是因为我国政府想要促进土地节约,并且想要加强对土地监管,因此才会多次修改该《办法》。我国经济的发展可谓是越来越快,因此在土地管理方面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在执行命令的时候会遇到或多或少的情况与问题,主要是因为土地的处理问题会涉及了当事人的财产与权益,因此则需要增加“协商”这一环节,而该《办法》的出现便是对该“环节”的最佳“管理阐述”。

打开APP后继续操作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