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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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漩涡_6697 有用 1

房产拆迁纠纷的处理:应当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先偿还债务,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权消失,被拆迁人方能向拆迁人领取补偿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订立新的抵押协议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拆迁人有权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有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有的地方则有具体规定,对没有在拆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存或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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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兔名人 有用 1

--拆迁人另行出卖补偿安置房屋纠纷的处理
这是一房二卖的一种特殊情形,指的是拆迁人将其在拆迁合同中明确的、用于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的特定安置房屋另行出卖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可从以下几点理解:

(一)被拆迁人享有取得该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权
该条规定赋予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在该拆迁合同中对特定的安置房享有的债权以特种债权的地位,而非普通的债权。该特种债权被赋予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特种债权优先权,也就是债权物权化。其特征表现为:
(1)特种债权优先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效力的特种债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特种债权是一种法定的债权上的优先权,不是物权上的优先权,它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种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取得的权利;
(3)特种债权是一种不需登记公示的优先权。特种债权的优先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公示。

(二)该安置补偿房屋需为特定
实践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安置补偿房屋的约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指对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过渡期限等内容进行约定,而没有对协议的标的物及补偿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进行具体约定;二是当事人不仅对房屋的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过渡期限等一般内容进行约定,而且对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也进行了明确、特别约定。就前者而言,因为作为互易合同标的物之一的安置补偿房屋并不确定,故严格说来该合同仅仅相当于一种预约,被拆迁人享有请求拆迁人交付符合该合同中约定的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过渡期限等内容的任一房屋。由于并不能在该合同中明确该房屋,故不能在其上成立特种债权;就后者而言,安置用房是特定的,有成立特种债权的基础,也就是说,可在特定的房屋上成立特种债权,拆迁人将该房屋一房二卖的,被拆迁人自能享有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权。

(三)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该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尚尊装饰 有用 1

(一)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三)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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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赵健律师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法院和报社的工作经历使赵健律师对法律的运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赵健律师专业拆迁领域,成功主办过数百拆迁拆迁案件,对房地产拆迁理论有着深入透彻地研究,起草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法》立法意见,并以实战为主,利用娴熟法律技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实现了被拆迁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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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处理方法是什么

随着城市房屋价格不断飙升,在城市中好地段的老旧房屋都有可能会被房地产开发商征收重建新的房子。一旦房屋被征收,肯定是面临拆迁,但一大片地区中总有可能会出现一两个“钉子户”,在拆迁的时候与房地产开发商或是行政机关发生纠纷,被拆迁户不愿意进行拆迁。一旦遇到这类问题肯定是要处理,那么拆迁纠纷处理方法是什么呢?拆迁纠纷处理方法(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1、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3、强制拆迁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纠纷处理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拆迁纠纷处理方法是什么呢?遇到拆迁纠纷的时候,要是需要及时处理,建议广大拆迁户可以找个律师来帮助自己,毕竟自己势单力薄,肯定比不上拆迁方人多势众。还有拆迁的时候要根据协议为主,在签订拆迁协议的时候,一定要能够看清楚协议的内容,不要什么都不看就盲目签下自己的名字,不然等你将来发现得到的赔偿与自己想象不符时可麻烦了。

房屋拆迁纠纷特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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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并不罕见,不仅仅在于新闻报道中,哪怕是于我们实际日常生活而言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和问题麻烦。对于大家来讲,如果想要妥善处理解决的话,我们就应该借助前期的知识入手操作分析,必要的时候可以参考实际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并且关于其他专业角度的内容可以求助律师或者有经验的朋友,避免损失应该得到的利益或者权益。一、房屋拆迁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条件、拆迁的过渡期限等不满意,或拆迁人进行非法拆迁而发生的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2.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从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迁涉及公民财产保护和公共福利改进的关系,涉及国家公共政策和私权保护冲突的价值选择,是一个包容了国家政策、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各门类学科在内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就目前而言,解决此类问题,各地政府自拟的政策性文件起了更大的作用。可以说,政府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令式治理方式是拆迁矛盾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方面。3.拆迁行为主体往往游移不定。在现行的制度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补偿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才能达成。但由于双方意愿差异,往往协商难度大,拆迁人又借拆迁裁决渠道,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并依该裁决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最终目的。上述过程中行为主体不断变更,程序交叉往复,容易出现政府与拆迁人为一方、被拆迁人为一方的对峙局面。4.原告为共同诉讼的案件居多,集团诉讼有上升趋势。由于大范围的城市拆迁工作,导致被拆迁的人数众多,加之被拆迁人认为联合共同诉讼可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增加胜诉几率。故居住同一拆迁地的被拆迁人相互联合到法院诉讼。5.案件审判难度大,法官承受的压力大。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一部分原告为共同诉讼及集团诉讼,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上访、闹事等暴力事件的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另由于建设规划、价格评估体系的不完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不统一,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审判的难度。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既要做到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及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要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件力争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二、房屋拆迁纠纷的成因分析(一)理念层面在理念层面表现为忽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泛化解释,城市规划和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但是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拆迁人(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簿公堂,政府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这大概是一个极其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这样,固然减轻了政府机构的压力,但同时也为某些政府官员的官僚主义和无视民众疾苦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借口。政府应当在法律上承担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至少应当和拆迁人共同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二)制度层面制度层面主要体现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设计的倾斜,主要表现在:1.目前我国实施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强制执行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拆迁人可申请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或行政途径将被拆迁人强制迁出原居所地。在这种法律制度设计下,物权人对自己的物权其实是无力予以自主保护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赋予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由于四项强制性制度尤其是强制许可和强制裁决制度的存在而难以行使。2.对城市公民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就为行政机关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进行单方面定价提供了方便。拆迁单位的补偿标准不透明。拆迁补偿数额的多少,往往取决于被拆迁人的闹事能力,能闹的多补,不会闹的少补。为了促使一些“钉子户”尽早搬迁,拆迁人往往采取另外暗补的办法,造成了被拆迁人之间的不公平待遇,使被拆迁人之间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最终导致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同时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给法院的拆迁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上文为大家介绍的知识包括房屋拆迁纠纷的基础概念分析以及特点和原因介绍,除此之外还有关于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形式等等板块的举例知识。由此不难能够了解关于这方面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发现很多房屋拆迁纠纷都是由于双方自身利益冲突或者言语方面不加注意导致的问题。对于大家而言,可以结合实际具体情况分析入手避免可能的问题。

房屋租赁纠纷应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纠纷应如何处理?

稳定、祥和的居住生活相信是许多生存在城市的人心中理想,而面对着越来越多的租房纠纷,我们也会不时感到十分苦恼,那么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到底都有哪些,它们又该如何进行处理呢,相信下面的这篇文章应该能为现实生活中有此需求的人带来帮助,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既然租房存在一定的房屋纠纷风险,那么房屋租赁纠纷都有哪些呢,说到这个,我们给大家大致总结出了以下三种状况:1、租约到期房主收房租约一旦到期,房主就会来收房,而此时不少承租人却不愿意退房,或者想要续租,两者在租房问题上牵扯很久,这也是常见的一种房屋租赁纠纷情况。在这里我们要告诫大家,如果你是一名出租人,你的房屋到期将不再出租时,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给承租人一定的时间去找新的房子,搬家的时间也要预留够,这也是一种酌情处理的方法。对于承租人来说,应该按期腾房,如果无法按期腾房,可以与出租人商量酌情延长租房期限。2、房客外出租赁合同届满这种情况也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情况,当租房人在届满前期并无续租的明确表示时,要出租人要即刻与承租人的亲属或者单位取得联系,并表示终止合同,在此期间,租房人按照续租来进行处理。3、续租遇到房主提升租金这一种情况是不少大城市或者黄金地段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况,也是最容易引起双方冲突的一种情况,此时首要的解决办法是承租人如不同意出租人的要求,可以选择放弃继续居住在房中,出租人可以与别人重新建立房屋租赁关系。如果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并没有提出新的租金条件,那么承租人则按照原来的租金标准继续交租。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以原合同期满为由随意提升租金的,法律上一般是不允许的。说了这么多,相信阅读完这篇文章大家已经对房屋租赁纠纷是怎么回事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房屋租赁纠纷是一种十分复杂的情况,如果遇到必要的情况,可以向相关的律师寻求更为专业的意见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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