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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善和

请解答,新乡拆迁补偿标准是咋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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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安然 有用 1

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豫人常[2002]17号)、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拆迁单位是指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行为的单位,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除工作。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搬迁。第六条新乡市人民政府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市、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服务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资格,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对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进行认定,管理委托合同备案工作;
(四)受理拆迁申请,审核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拆迁公告;
(五)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指导,监督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评估活动;
(六)审核延期拆迁项目申请;
(七)发放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核准延长暂停期限申请;
(八)依法对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纠纷进行裁决;
(九)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审核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十)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第八条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九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否则不得实施拆迁。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市级审批权限管理的非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申请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一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能挪作他用。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实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应当将补偿安置资金划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在其监督下使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三条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六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拆迁单位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七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八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凭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九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拆迁中发现有无主财物,应上缴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条拆迁地段内的坟墓,由拆迁人通知坟主迁移,无法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由拆迁人登报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移的和无主坟墓,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处理。迁移烈士墓、名人墓、外侨墓、少数民族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拆迁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
(一)产权不明或所有人下落不明的;
(二)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
(三)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第二十二条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使用权证为准。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二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作出行政裁决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次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拆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七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安管理制度,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有关拆迁的档案资料。拆迁管理部门应对拆迁人和拆迁单位的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伪造。第二十九条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成绩合格的发给拆迁上岗证。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拆迁活动时,必须持拆迁上岗证上岗。第三十条公安、教育、房产、公用事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入托、住房产权手续及用水用电等事宜。第三十一条拆迁单位应组织好房屋拆除工作,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经规划批准架(埋)设的各种管线,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和安置。第三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迁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三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有关规定,以市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同等面积部分按照政府指导价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超面积部分按商品价结算。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安置房指导价,由市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第三十五条拆迁范围内经补偿过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处置权归拆迁人。第三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七条拆除按照协议租金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拆除租金由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如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购房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原租赁合同应当作相应修改。私有房屋和公有非住宅租金由双方按照市场租金议定,公有住宅租金执行政府定价。第三十八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产权清晰。拆迁安置用房确需变更规划、设计内容的,必须征得被拆迁人同意,不得低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标准。被拆迁人不同意时,不得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及设计内容。第三十九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的,拆迁人按照协议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第四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货币补偿或一次安置到位的补助一次,周转过渡的,补助两次。拆迁人以期房调换产权过渡性安置的,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过渡期限应根据建设周期等因素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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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弘量 有用 1

一般是以下补偿标准:对于各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形式(指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会以什么样的补偿方式对拆迁人进行补偿)一般分为下面几种:一,货币补偿,指拆迁人对拆迁人的房屋实施按其房屋价值以货币的方式进行给予补偿,具体的货币补偿标准要依据当地的规定进行,大体按照房屋的区位,地段,房屋用途,及房屋面积的大小等各方面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价格给予拆迁补偿。二,房屋安置补偿,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除房屋进行房屋产权保留的形式,以其他地方或是拆迁安置区再建的房屋做为交换,对拆迁人进行房屋安置,至于关于房屋安置补偿标准中应该给予被拆迁人安置不低于或是接近其原来房屋的面积大小,如果给予拆迁安置的房屋面积大于原来的面积,则被拆迁人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提交房屋面积差价钱(只需要上交多余补偿面积则可)。提醒:在进行给予被拆迁人安置房屋之前应先给予一定的拆迁安置费,使其用于租房或是临时安置住处。三,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在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中部分采用货币补偿部分采用房屋产权补偿,如果因为一些发生纠纷,两者应该在相关部门下协商为主,达成协议。一般此种方式用于被拆迁人被安置的房屋比其原来的房屋面积要小,则擦前任也应按照当地的房屋市场价给予房屋差价补偿。

毕成益 有用 1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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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是政府给予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一种住房福利政策,只要符合相关要求的人,都可以去申请公租房。有些人在政府提供的公租房里已经住了很长一段时间,在公租房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遇到了拆迁的问题,这时原本的住处肯定是无法再继续下去了。但自己住的好好的房子突然面临拆迁的问题,大部分住户都希望得到赔偿。那么,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一般原则是赔给产权人,国企单位破产了,产权应归当地国资委,涉及房子所有权的补偿就该归它,但是国资委也应安排这些租户的新住处。但是现在进行的公租房的补偿一般实行的是下面的这些标准:1、公租房按私有产权房的90%补偿。2、被拆迁人若为无房户且面积小于43平方的一律享受较低43平方米的安置房,即在43平方米范围内多出原居住面积的免费得到。3、在其他地方有商品房的仍可以得到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面积以货币补偿数额确定。4、若是父母的名下的公租房,其儿子在别处有商品房不影响父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公租房拆迁安置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少有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第一和第三种方式。现就第三种即货币补偿方式加以分析。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公房拆迁补偿的是承租人,这是很明确的。在货币补偿方式中,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及分配取决于以下几个事实的发生顺序:承租人死亡、承租人变更、拆迁的实施。根据上述事实的发生顺序,拆迁补偿款归属及分配的情形可以分述如下:由于补偿协议的达成与补偿款的实际到位存在一个时间差,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还是死亡后达成对于补偿款归属的认定就具有关键意义。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达成,则承租人的地位已经被固定,后来不可能再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死亡后,拆迁补偿款作为承租人个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由继承人继承。如果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协议达成前死亡的,其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款。原来的公房承租人死亡,家庭成员就变更承租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变更了公房承租人。变更承租人后发生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拆迁补偿款归变更后的承租人。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因为家庭成员不能就变更承租人人选达成一致或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拒绝变更承租人,在此僵持之际,发生拆迁。这种情况最为复杂,也最为普遍。此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是必须得到补偿的,虽然他(她)不是承租人。也就是说,在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之前,在公房中居住的所有家庭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如果此时发生拆迁,他们应当共同得到补偿。他们对于公房拆迁补偿款是一种共有关系。根据有限的资料,拆迁补偿款是按照各自的居住面积而不是按人头(平均)进行分割的。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由于公租房并不是自己的住房,自己也没有拥有该套公租房的产权和房产证,所以得到的拆迁补偿并不多,甚至也可能没有。要是对公租房拆迁补偿不太满意,住户也无法通过法律有效的进行维权,这点希望大家要能够清楚。要是在申请、入住公租房中遇到了其他方面的问题无法解决的时候,建议你可以去当地的住房管理部门多咨询下。

我国拆迁补偿是怎么计算?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我国拆迁补偿是怎么计算?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拆迁补偿详细内容(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2、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3、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5、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六)、果树补偿标准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8、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2、架空光(电)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3、地下电缆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1、农村小型水库,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1、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2、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3、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4、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十六)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施行。拆迁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最热闹的话题之一。为了更好的保障我们被拆迁人的利益,大家应该要更多的了解我国现行的一些拆迁补偿法规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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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对于房屋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但有时,一些老房屋也会面临拆迁的局面,需要通过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房屋拆迁如何赔偿?补偿标准是什么?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相信上面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详细介绍,你已经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了深刻的了解和认识,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高楼大厦,别墅作为自己居住的一种环境,相对的,一些比较破旧的房屋也成为企业改建得对象,但由于房屋拆迁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屋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往往需要我们通过一定的资金补偿才能够进行拆迁,那么,对于赔偿标准,往往需要我们有一定的准则,相信上面的介绍能够对你更好的认识这个问题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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