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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慧美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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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和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发放的项目贷款。第三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批准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以及贷款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第四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制订贷款年度和阶段性使用计划,研究、拟定贷款政策,通过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委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对受委托银行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受委托银行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优先提供公积金贷款,并做到应贷尽贷。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原则。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组合贷款抵押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其应提供的材料第七条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建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不低于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四)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金额。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六)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第九条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借款人和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不良记录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非本市户口还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商品房的,须出具《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出具《经济适用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合同》正本原件;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
(四)已付房款证明。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二条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二)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1至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担保和公证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担保,贷款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
(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的,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第十六条借款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按相关规定需要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1]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七条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二)贷款受理。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委托,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进行审核,指导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借款合同》审核确认后,交管理中心终审。
(三)贷款终审。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审批通过后,将资料返还给受委托银行。
(四)贷款抵押。受委托银行前往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受委托银行及时执管《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需估价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贷款发放。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第六章贷款偿还第十八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第十九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公积金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收。第二十条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归还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委托提取或柜面转账提取的方式。委托提取还贷可采取逐年或逐月提取的方式。采取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住房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第七章档案管理及权证监管第二十二条受委托银行在贷款发放后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贷款档案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将《房屋他项权证》作为重要凭证保管,做到专人、专案管理。对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借款人未按期办理两证的,受委托银行应当督促其尽快办理,并及时执管《房屋他项权证》。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按照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对受委托银行的权证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借款合同。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执行。第二十七条文中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期限、购房首期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贷款时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再次申请贷款须满足的条件、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须保留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未具体明确的事项,由管理中心制订,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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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铜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铜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时,很多朋友不懂得如何具体操作,于是很多机会就这么稍纵即逝,给自己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奉上一则关于铜仁市的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办法,具体包括了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所需资料及程序,以及贷款担保等内容,其详细程度绝对能够彻底解决大家的疑惑,希望小编今天所提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按规定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借款人具有铜仁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申请贷款之日前,借款人及单位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其中,转业军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无住房),可放宽至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二)新调入本地区工作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在工作单位的,按连续缴存计算,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三)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九条贷款的用途:(一)用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自住住房和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的住房;(二)用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三)用于职工自建自住住房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自住购房贷款。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贷款限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贷款额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固定收入(减去同期银行负债还款额)、贷款年限等条件综合测算确定,同时,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的70%。贷款额按下列公式测算:贷款额=家庭月固定收入×月还款比例×12×贷款年限。第三章贷款所需资料及程序第十三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1、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间截止申请贷款日须在24个月内,符合规定的首付款依据;2、职工自建房,须完成自建房设计楼层的30%以上;职工在当地政府规划的新区自建自住住房,只须完成自建房设计楼层的20%以上;第十五条贷款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向受托银行签发贷款委托通知书,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划付手续。第四章贷款担保(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以及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用住房作抵押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场准入证),借款人房产应当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二)以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到住建部门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住建部门出具《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将《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抵押权人收执。看完小编为大家整理奉上的铜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家是不是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有了一个非常具体的了解了呢?至于大家到底能不能成功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得看大家准备材料是否充足、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了呢。小编也希望今天整理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也祝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朋友,能够顺利取得贷款。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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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的社会,不管是什么地区,房子问题都是一大重点关注的对象,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会比较在意住房的问题,所以国家就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一项就是住房公积金,它特别受各个单位和个人的关注,不过现在许多人都打上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意,可是很多人根本不知需要什么条件去申请,那么这里就以南京为例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南京贷款条件新消息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南京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南京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目前南京已经做到公积金异地互认,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就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在公积金异地贷款方面,仍然没有突破,南京市并未全部实施新政策的内容。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2、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4、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5、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6、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7、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8、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南京限制公积金贷款条件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南京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就是以上这些了,但是,最需要的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不然就会给自己增添许多麻烦。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了解清楚了以后就可以着手准备申请和材料了,所有的过程都必须按照流程办理,不然很难能办理成功。另外,关于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新消息都要及时关注,以免出现新的改动。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淮南需要买房的朋友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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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讲,头等大事便是买房,而由于人口基数的庞大所导致的需求量直线上升,也造成了中国的楼市价格一直高居不下,尤其是一线城市,人口的大量涌入致使一线城市的需求量只增不减,所以,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对民众买房这个事情有着相关的政策以及优惠条件,今天我们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并向管委会报告工作。管理中心下设分中心,分中心是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与管理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第五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第二章缴存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月缴存额的最高上限和最低下限按管理中心每年年初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七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职工专户;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第八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九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为一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第十二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九)职工调出或户口迁出本市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上述就是部分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那么相信大家应该能够看的很清楚,相关的政策标准以及规范也已经了然于心了,如果您是符合条件或者需要公积金来购房的用户可以参考本文,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深入了解,毕竟有些细则小编还是没有办法告诉您的,当然了,买房也是我们老百姓最大的事情,了解清楚这些规章制度,优惠政策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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