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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飞尘

咨询下朱各庄拆迁是咋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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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4条回答

罗春英 有用 1

您好,沈阳蚂蚁装饰为您解答:朱各庄拆迁的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和区位补偿价标准
1、拆迁补偿中,宅基地及面积须经过合法批准。
2、新、老宅基地认定。按照市区有关精神,以1982年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老宅基地最高认定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超过0.4亩部分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高于0.3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老宅基地不足0.3亩一律补足到0.3亩(200平方米);新宅基地一律认定为0.3亩(200平方米)。
3、一户多宅(含两宅),且又不符合申请多处宅基地条件的,拆迁时只补偿一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其他宅基地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
4、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38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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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姝丽 有用 1

1.您好,拆迁补偿是依据房产及房产在的户口作为参照。如果户口地没有房产是得不到补偿的。2.
1、你没有房子,拆迁时是没有房子补偿的。
2、你只是没有地方住,不算是黑户。如果户口在农村,需要征收你承包的土地,你可以得到补偿。
3、你当然向当地申请安置房,政府会照顾你的。
4、申请安置房,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做法。一般是建设部门组织好,然后由向街道办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董静云 有用 1

一、拆迁补偿及安置方式《方案》第二条规定:“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与定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即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并支付被拆迁人补偿款,再由被拆迁人用拆迁补偿款购买规定面积的安置房。
二、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格评估依据
(一)《方案》中明确规定:“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39号)、《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等相关规定,并依据房山新城规划建设委员会第86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二)政策依据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进行评估作价予以确定。《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为规范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的。是各区县物价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行为的准则。目前,北京市所有拆迁项目的评估依据,均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执行。
三、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方案》第四条规定:“按照市区有关文件精神,以1982年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老宅基地最高认定标准为0.4亩(267平方米),超过0.4亩部分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高于0.3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老宅基地不足0.3亩的一律补足到0.3亩(200平方米);新宅基地一律认定为0.3亩(200平方米)”。
(二)政策依据《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四、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安置房均价
(一)《方案》第四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380元/平方米;定向安置房价均价为2100元/平方米”。
(二)政策依据
1、依据《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第二条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2、根据《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文件附件中《房山区各乡镇普通住宅指导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明确规定:城关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540元/平方米―96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400元/平方米―21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为50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为200平方米。在城关地区以往所有拆迁项目中,包括南水北调拆迁项目、槠榆树街和洪寺经济适用房拆迁项目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均按照房政发[2005]11号文件中规定执行的960元/平方米,安置房均价为1800元/平方米。在本项目拆迁启动前,区委区政府考虑到城关实际区位情况,将区位补偿价提高到1380元/平方米,而与之对应的安置房均价应为2800元/平方米,为使广大村民在购买安置房方面得到更多的优惠,经城关街道办事处请示区委区政府,将安置房均价每平方米降低700元,最终确定安置房均价为2100元/平方米。
五、正式房屋面积的认定
(一)《方案》第五条明确规定:“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60平方米;新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20平方米。超出认定面积的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60%补偿。新、老宅基地内房屋不足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标准补足,价格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00元/平方米补偿。对抢建抢装修及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政策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文件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在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房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文件中上述规定,在全区拆迁项目中,执行的正式房屋认定面积均为: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60平方米;新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20平方米。超出认定面积的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60%补偿。
(三)《方案》说明:结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文件有关规定和房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宅基地上房屋面积统一认定标准,城关街道办事处就宅基地上正式房屋认定面积问题,补充如下:
1、新宅基地内正式房屋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标准补足,老宅基地内正式房屋面积不足160平方米的按160平方米标准补足,价格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00元/平方米补偿。
2、2009年4月17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房屋,且该宅基地内没有抢建、抢装修行为,在拆迁高奖励期内签定补偿协议的,可按房屋重置成新价的100%给予补偿。
六、拆迁奖励
(一)《方案》第十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根据签订协议的时间可享受三项奖励,即工程配合奖,最高20000元/宅院;提前搬家奖,5000元/宅院;未抢建抢装修奖,5000元/宅院。以上三项奖励最高合计30000元/宅院”。
(二)政策依据:根据《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文件第六款规定:“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200元―2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方案》中设立的工程配合奖及未抢建抢装修奖,是城关街道办事处请示区委、区政府并经审批后争取的拆迁奖励项目。
七、宅基地困难补助
(一)《方案》第十条规定:“确因家庭人口多,导致按前款安置存在住房紧张的,由拆迁指挥部另行研究”。
(二)《方案》说明:确因家庭人口多,符合住房困难补助标准的,可享受住房困难补助。
(三)政策依据: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第二十条规定(“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文件第四款并结合《房山区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鉴于本《方案》安置方式按照宅基地换房方式,即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0.8系数计算应安置面积。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未取得的,可享受住房困难补助,如果以楼房安置的,可增加安置面积40平方米;如果以货币形式补偿的,按照项目执行的普通住宅指导价乘以40平方米,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口在同一宅院内,且长期在该宅基地内居住,无其他宅基地;
2、两个子女以上,其中至少一个子女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且从未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一次性购房补贴等房改优惠政策(须由本人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3、家庭人口超过5人(含5人),且是直系亲属的农户(小城镇户口和1991年转居后未享受任何安置的人员享受农户待遇)。
八、安置房位置和产权性质
(一)安置房位置:《方案》第十一条规定:“定向安置房地址为洪寺村经济适用房项目范围内”。为确保前、后朱各庄两村村民能够在2012年10月1日前实现顺利上楼,且在选购安置楼方面有更大的自由选择空间,安置房最终确定两处地块:一是洪寺村经济适用房项目范围内,二是城关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北侧地块。两处地块的安置房将同时建设、同时备选。
(二)安置房产权性质:前、后朱各庄村安置房产权为大产权,按市场商品房进行管理、交易。
九、一户多宅情况
(一)《方案》第四条规定:“一户多宅(含两宅),且又不符合申请多处宅基地条件的,拆迁时只补偿一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其他宅基地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
(二)政策依据:“一户多宅”中的“宅”是指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拥有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十、房屋周转情况被拆迁村民周转方式有两种,一是领取周转费,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根据《方案》中第八条规定:“房屋周转费,每一宅院每月补助1500元。周转费补助发放直至安置房达到入住条件之日止”。二是领取周转费后,可选择租住由城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周转房进行周转。
十一、关于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问题继承的宅基地上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享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及安置房。
十二、关于买卖宅基地的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现使用人已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或已办理合法变更手续。第二类是现使用人使用原宅基地使用人的有关证件未办理合法变更手续。处理方法:
(1)属于第一类的,由现使用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法律承诺书,对现使用人实施拆迁;
(2)属于第二类的,由房屋买卖双方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处理。
十三、关于按市场评估技术实施货币补偿的问题目前,房山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项目均按照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执行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关于批转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的通知》(京建拆[2009]450号)、《关于拆迁评估基准价格公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拆[2009]638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市场评估技术实施货币补偿。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按市场评估技术实施货币补偿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不能按市场评估技术实施货币补偿。

姚慧云 有用 1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仅适用于前,后朱各庄两村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安置.二,拆迁补偿及安置方式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与定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三,搬迁期限及时点1,搬迁期限:以本项目拆迁公告公布的期限为准.2,拆迁时点:拆迁公告发布日为本次拆迁时点.四,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和区位补偿价标准1,拆迁补偿中,宅基地及面积须经过合法批准.2,新,老宅基地认定.按照市区有关精神,以1982年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老宅基地最高认定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超过0.4亩部分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高于0.3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老宅基地不足0.3亩一律补足到0.3亩(200平方米);新宅基地一律认定为0.3亩(200平方米).3,一户多宅(含两宅),且又不符合申请多处宅基地条件的,拆迁时只补偿一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其他宅基地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4,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380元/平方米.五,正式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
(一)正式房屋的标准:1,柱高两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2,三面有独立墙,有正式门窗.3,屋顶有保温层.
(二)经认定的房屋及附属物,按评估机构作价予以补偿.
(三)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60平方米;新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20平方米.超出认定面积的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60%补偿.新,老宅基地内房屋不足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标准补足,价格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00元/平方米补偿.对抢建抢装修及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六,苗木补偿经营性苗圃种植需提交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林业部门核准的《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后由评估机构作价予以补偿,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0号)和房山区《关于专项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工作意见》(京房发[2009]1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作价补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补偿.七,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1,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含集体土地的果园用房,库房,大棚,井房,养殖场用房等),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具备有效的工商经营执照;营业执照商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拆迁时正在经营;提交半年完税证明的,可享受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2,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按认定的正式房屋经营面积,补助300元/平方米.3,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八,拆迁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按正式房屋面积补助20元/平方米;拆迁有经营资质工厂的厂房,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面积补助40元/平方米.
(二)房屋周转费:每一宅院每月补助1500元.周转费补助发放直至安置房达到入住条件之日止.九,拆迁阶段的划分:本次拆迁共分为拆迁动员,签订协议两个阶段.
(一)拆迁动员阶段: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共10天).
(二)签订协议阶段:分为高,中,低三个奖励期阶段.1,高奖励期: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1日至第40日止(共30天)2,中奖励期: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41日至第50日止(共10天)3,低奖励期: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51日至第60日止(共10天)十,拆迁奖励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根据签订协议的时间可享受一下奖励:1,工程配合奖:高奖励期工程配合奖20000元/宅院.中奖励期工程配合奖1500元/宅院,且以中奖励期最后一天为基准,每提前一天多奖励1500元,最高15000元/宅院.2,提前搬家奖:奖励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提前搬家奖5000元/宅院.3,未抢建抢装修奖: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自2009年4月20日实物调查录像以后未抢修抢装修的被拆迁人给予5000元/宅院奖励.十一,拆迁安置
(一)建设定向安置住房,安置住房以认定的宅基地为单位. 应安置面积=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容积率系数0.8新宅基地应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老宅基地应安置面积最高为213.6平方米,老宅基地面积不足0.3亩的,应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确因家庭人口多,导致提前款安置存在住房紧张的,由拆迁指挥部另行研究.
(二)安置房1,定向安置房价均价为2100元/平方米2,地址:红寺村经济适用房项目范围内3,同一宅院内被拆迁户购买安置房总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超出应安置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照所选房屋最低安置房单价计算;超出应安置面积大于10平方米小于20平方米(含)的部分,房价按照4000元/平方米计算.4,因定向安置房格局,户型,搭配等原因,导致同一宅院内被拆迁户购买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低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4000元/平方米折款返还.5,挑选安置房办法.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十二,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人民政府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十三,在拆迁范围内,解除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涉及的土地流转费用,按承包的剩余年限,每亩每年1200元进行补偿.十四,本方案中所有内容及未尽事宜,最终由城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城关街道办事处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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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拆迁补偿是怎么计算?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我国拆迁补偿是怎么计算?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拆迁补偿详细内容(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2、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3、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5、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六)、果树补偿标准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8、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2、架空光(电)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3、地下电缆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1、农村小型水库,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1、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2、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3、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4、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十六)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施行。拆迁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最热闹的话题之一。为了更好的保障我们被拆迁人的利益,大家应该要更多的了解我国现行的一些拆迁补偿法规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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