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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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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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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3改造现状
编辑
棚户区的存在是一个历史遗留的欠账问题,已成为城市中“二元结构”的一大表现,有必要加快改造的步伐。[4]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工矿(含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居住环境差的问题,这几年加大了对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工作力度。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加快了改造步伐。2010年,中央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并继续推进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经过几年的努力,各类棚户区改造已经取得积极成效。[4]
不过,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依然艰巨。据调查,截至目前我国仍有超过1200万户城镇低收入和少量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居住在棚户区中。此外,各地还有不少“城中村”、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房屋破旧拥挤,厨卫设施不全,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帮助这些居民较快地解决住房困难,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对这一群体的住房给予保障或支持,也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4]
政策
对于棚户区改造,中央政府在财政投入、建设用地、税费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2007年至2011年间,中央政府共安排补助资金730亿元,其中,超过90%的补助资金投向了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4]
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既使得原棚户区居民能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还可以缓解政府筹资压力,提高改造效率。[4]
意义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各地对棚户区改造实行了“保底”安置,安置标准普遍达到了户均45平方米以上,保证了实施改造后群众居住水平都能明显提高。棚户区改造还要求加强改造建设和安置住房分配过程的公开透明,维护棚户区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分配结果群众满意。[4]
从这几年实践来看,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既能改善民生,又是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棚户区改造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不仅能够增加投资,而且能够带动消费,可以有效消化钢铁、建材、家电等上下游产能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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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
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开发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工作,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九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涉及的人口、土地统计数据以所在区公安机关、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情况表为准。
户口迁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在校学生、服役士兵、服刑人员在改造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其他非农户籍人员不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应当以政府投资为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依法成立改造建设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融资和安置项目建设工作。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确定的投资主体签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资数额、改造规模、协议解除条款等。
第十一条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及亏损项目补贴。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或者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改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棚户区改造实行计划管理。市棚改办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棚改办应当根据批准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和改造项目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进行改造的棚户区,可以优先纳入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棚户区改造控制性规划等要求,统筹考虑居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市棚改办备案。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棚改办审批。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委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资金证明等附件。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还应当包括原村民社保、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新经济组织组建及撤村建社区等内容。
第十五条已经备案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备案;已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
第十六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是指在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列入改造项目计划后,对户口性质、经济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和土地性质进行转变的行为。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应当坚持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原则。
第十七条列入改造项目计划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应当及时将农业户口依法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在组建新经济组织前,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委托的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公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委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农业、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后,村民的入学、就业、养老、医疗、低保等统一纳入城市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其原有环卫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由市容园林部门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二十二条棚户区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开发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或者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对土地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法对土地进行确权或者按程序报批后转为国有土地。
第二十三条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综合用地指标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改造综合用地之外的土地,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改造综合用地应明确安置用地和开发建设用地的地块、规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依据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少量非棚户区土地可以统一规划,合并改造。
第二十五条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属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属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棚户区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项目用地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进行。
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编制控制性规划,严格控制项目容积率,不得因单个地块资金平衡等问题突破规定的容积率。鼓励采取捆绑式连片改造方式,在一定区域内统筹平衡。
主要历史街区、文物景点周边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设计内容),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改造项目代征的市政道路、城市绿化等用地,应当依法移交;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由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分别向市政公用和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承诺移交期限,并签订《临时委托代管协议》后报市棚改办,由市棚改办函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后续手续。
代征的市政道路用地应当在改造项目开工前移交。
第二十九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和地铁专项配套费);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安置面积与开发面积之比在1∶1.5以内的开发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和地铁专项配套费),超出1∶1.5的开发面积部分,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和地铁专项配套费)。免收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及从事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对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进行适当减免。
国有工矿企业出资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自身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整项目拆除。房屋拆除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三十一条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每单元平层不得超过8户,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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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部委在2008年曾发出一个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突出重点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要首先解决林场(所)中的住房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因伤因病因灾致贫家庭的居住困难。各试点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透明度,对棚户区改造建设方案和新建住宅分配方案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确保最困难、最急需的职工率先享受到棚户区改造的成果。如发现利用棚户区改造工作之际搞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坚决停止该单位的试点资格,收回国家投资,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二、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搞好试点工作的要求和措施,强化部门间通力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是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对棚户区改造试点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建设进度、实施效果负总责。要会同本省区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报国家审批的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棚户区入户调查、拆迁、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等相关实施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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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拆旧建新共创美好城市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拆旧建新共创美好城市

棚户区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就是那些散落在城区范围里,住房杂乱无序、房屋老旧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但基础设施建设等客观条件并没有达到高度城镇化的要求,才产生了大量的棚户区,这些棚户区既不利于居民的生活和安全,又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所以,进行棚户区改造是历史必然,也是更加有利于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棚户区改造具体方案:1.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因地制宜,加强协调。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矿区发展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街区和优秀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编制本辖区的改造规划,按照改造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3.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以棚户区居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4.多方结合,综合开发。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综合开发。5.整体推进,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6.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当地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众所周知,棚户区是历史遗留问题,它由来已久且影响深刻,所以对棚户区的改造是决对不能急于求成的。要认清,棚户区改造仍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任务,但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如果永远不迈出第一步,就永远也不会成功。虽然现在改造起来非常艰苦,但是这是一项可以造福后代的惠民之举。所以,还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循序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进程。总而言之,一句话,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棚户区改造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意义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意义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以及意义等知识!棚户区改造是什么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2005年开始,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东北最为庞大的安居工程,计划利用3至5年时间,让200多万居民全部迁入新居的。截止2008年,包括棚户区在内有大约1.5亿平方米危房亟待改造,城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我国将从2009年开始,对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初步统计,2006年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超过1000万户。2012年,全国还将改造各类棚户区超过300万户。2012年9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快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独立工矿区转型,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三位一体”推进,着力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难题,带动内需扩大和就业增加,走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棚户区改造意义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各地对棚户区改造实行了“保底”安置,安置标准普遍达到了户均45平方米以上,保证了实施改造后群众居住水平都能明显提高。棚户区改造还要求加强改造建设和安置住房分配过程的公开透明,维护棚户区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分配结果群众满意。棚户区改造要求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一就是你说的1:1.5的面积置换;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你们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明确规定了这个,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就你所说的情况,你家应该是有院子、有房子,有些地方可能会对院子中的自建房屋进行置换,原因是因为棚户区行成已久、历史遗留问题多、分户多等原因,自家居住面积不够,自然行成的院内建筑。这个有可能会按照比例置换面积,以及一部分先进补偿。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信息,相信大家读了上面的文章后,对棚户区改造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了吧!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有关棚户区改造补偿方面的信息,就请继续关注土巴兔装修网。

什么是棚户区?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什么是棚户区?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最近在网络上有很多的朋友都在聊关于“棚户区”以及“棚户区改造”的一些相关信息。而今天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也是有关“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内容,可能很多的朋友不是很了解这个两个东西是什么意思,那么就随小编一起了解吧。什么是棚户区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什么是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棚户区改造要求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1.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2.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3.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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