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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玛丽

四川省西充房价均价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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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淑雅 有用 1

这要看你是买新房还是二手房,不过西充的房价走势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推荐锦鸿山庄,价格为5700元每平方米,户型选择丰富,室内环境宽敞明亮,南北通透,适合长期居住,交通方便,地段极佳。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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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思远 有用 1

四川省西充房价: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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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

我们都知道现在社会的竞争非常的激烈,要在自己喜欢的城市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可以说是每个人共同的梦想。当我们经过自己多年的奋斗终于买到专属于自己的房子时,我们需要考虑房子装修的问题以及家具的问题。而我们都知道每个小区都会有物业管理,而买房之后我们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每年都需要交一定的物业管理费。那么,在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带你去了解一下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第十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第十三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第十四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第十五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第十六条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无偿移交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十八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九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保障性住房物业可根据其房屋所有权权属成立业主大会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物业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第二十三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六)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的届期、组成和成员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9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改选;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收回。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或被罢免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罢免其委员资格:(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二)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其物业服务费;(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五)经业主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罢免资格的情形。第三十五条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工作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工作经费,并每半年向业主书面公告收支情况。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六条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应当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管理规约样本;(二)通过招投标等法定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配置图纸及证明文件;(五)房屋使用说明书。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物业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九条新建住宅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在新建小区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现共有部分与竣工图及其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不符或者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四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三)共有部位的绿化、环境卫生的保养和维护;(四)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五)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为业主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第五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经业主大会同意:(一)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的;(二)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的;(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的;(四)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第五十二条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60日告知。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交接事宜,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房屋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四)分项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好了,以上就是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详细的内容啦。我们都知道物业管理是业主通过签订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子、绿化、卫生、生活秩序、环境容貌、公用设施等等进行日常的修缮以及维护。如果是在四川省工作且想在四川购买房子的朋友,可以认真看上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熟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然后再去选购房子。

南充市西充二手房装修知识

南充市西充二手房装修知识

最近一位住在南充的西充居民问我们的南充装修网小编怎么对二手房装修,其实啊二手房装修这块我们很多人可能会觉得不就是和新房装修一样吗?其实不是这样的,二手房装修稍微复杂一点,如果有更多的南充西充县居民想要了解二手房装修,那么现在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南充市西充二手房装修第一步,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因此在装修前,就要准备好一些必要的装修工具!那么有哪些呢?卷尺(买5m的,不要3m的)、计算器、大板夹(夹单子、收据用)。首先具体用法咱们的南充西充居民可以去百度一下二手房装修日记相关内容。二手房装修流程中选择工具必须是排列在第一位的,俗话说的磨刀不误砍柴工就是这个道理了。最好提早在工地准备好旧毛巾(柔棉的那种,贴完砖擦砖用)、塑料袋,缠在管道接口上,可防脏物堵塞。南充西充二手房装修第二步,明确西充二手房装修过程涉及的面积在南充装修师傅进场之前,咱们的南充西充区居民最好勤快点,最好能够将家里的角角落落亲自测量一遍,可以拿笔尺记下来,标清楚,一定一定不要偷懒。测量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确装修过程涉及的面积。特别是贴砖面积、墙面漆面积、壁纸面积、地板面积;明确主要墙面尺寸。特别是以后需要设计摆放家具的墙面尺寸。二手房装修注意事项中尺寸的测量必须要精准,材料需要预多些。西充二手房装修第三步,主体拆改主体拆改是最先上的一个项目,主要包括拆墙、砌墙、铲墙皮、拆暖气、换塑钢窗等等。拆改完的垃圾,要及时清理出去,保证室内的清洁,也是为了方便施工。二手房装修流程中此时应该把成品门定下来了,这时最好把橱柜、烟机、灶具、热水器逛透,并可以确定下来。南充市西充区第四步,二手房装修要进行水电的改造二手房装修注意事项中水电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否则有安全隐患。水电改造前,橱柜设计师应上门进行第一次测量,帮你确定好电源、水路的改造方案。热水器,也最好派人来根据你所确定的型号,设计好电源、接口的位置。在二手房装修这方面提醒你,水盆下面的墙上,最好留电源插座,方便装厨宝。空调洞和电源尽量放在床头的这面墙上,避免以后空调直接对着人吹。强电和弱电要保持20公分的间距,例如,插座和网线间要留20公分距离。西充区二手房装修第五步,包立管考虑到厨房卫生间的易潮易湿环境,包立管的材料一定不能用木龙骨!大家千万小心,即使木龙骨上刷防腐涂料也不行。二手房装修流程中要记住,包立管用轻钢龙骨,或者红砖。轻钢龙骨省地方,但最牢固好用的是红砖。这时需要购好瓷砖、勾缝剂等,家具要提早定,留好工期,一般至少要15天左右。补充一下,包管道千万不要把有检修口的地方包住,万一渗水都找不出原因。西充二手房装修第六步,贴砖,第一件有实体质感的东西我们的南充西充居民看到了二手房装修日记,贴砖前,要买好地漏。要买专用的洗衣机或淋浴用地漏,而且要防臭功能。做完防水、拉毛后,就准备贴砖了。二手房装修注意事项之贴砖,瓷砖泡水、阴干;破残的瓷砖留做切割外,请大家买砖前就打出富裕量。这时应确定水盆、龙头,并约请橱柜设计师第二次上门,同时购买油漆(混或清)、墙漆、硝基漆、稀释水等,如贴壁纸,也要先定好。西充二手房装修第七步:刷油漆二手房装修流程中刷墙是主要的工序。一般都是经过找平、打磨、滚刷的流程,效果好不好,绝对依靠你家油工的手艺。通过不少的二手房装修日记提醒大家,如果墙壁要刷颜色,调色一定要注意,调出的颜色要比色卡浅,千万不能同于色卡或比它深,否则你会后悔不已。因为刷墙时至少两遍面漆,有些还要三遍,上墙的颜色会一层比一层深的。关于刷漆方法是喷涂还是滚涂,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据说喷的效果好些,可一旦有了破坏要补漆,将变得困难万分。西充二手房装修第八步:壁纸工作墙漆刷好后,油工会在需要贴壁纸的地方刷硝基漆,漆隔天就可以干透,然后就可以约师傅贴壁纸了。刚开始还担心贴壁纸会把刷好的白墙搞脏,后来贴时才知晓,贴壁纸真是个特干净的活儿!担心完全多余。二手房装修注意事项:壁纸贴完48小时内不要开窗通风,让它慢慢阴干。跟师傅说好,个别地方起翘的话,要麻烦他帮忙来修补一下。此时,该买面板、插座、灯具啦。西充二手房装修第九步:安装插座面板1、插座最好买带开关功能的,尤其是厨房,这样电饭锅、微波炉就可免于插拔电源,用开关即可控制。2、有开关的插座虽好,但要注意实用性。西充二手房装修第十步:厨卫吊顶,封上最后一个难看的部分我们在南充西充区二手房先安装热水器和浴霸,当安装好了之后,吊顶封边才能更好地半包热水器,也就是更美观地衔接啦。最好买铝扣吊顶,即使多年后拆掉不用,卖废铝都值不少钱。反观,pvc扣板好看,但质量、性能都一般般,而且塑料的东西即使卖废品都值不了几个钱。买扣板,要问全包的价格,不要扣板、边角分着买。但安装费是另算的。以上二手房装修知识,都是南充装修公司小编通过多年的经验总结下来的,因此希望更多南充西充区居民能够好好看看,不要等到时候装修出了问题再来后悔!

四川活动板房厂家盘点

四川活动板房厂家盘点

我们经常可以在路边或者在一些建筑工地旁边看到活动板房。活动板房可以用来摆放货品、也可以供工人居住,现在的活动板房非常的高级,有的还配备有完善的家电以及水电设施,给居住者带来了不少的便利。国内生产活动板房的厂家有很多,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挑选了几家位于四川的活动板房厂家,希望能给位于四川的朋友带来一定的帮助。建鑫板式活动房屋有限公司建鑫板式活动房屋有限公司是集活动房屋设计、生产、租赁、拆装为一体的专业厂家。公司的定型产品活动房屋,是轻钢结构为骨架、以夹芯板为墙体材料、以标准模数进行空间结合,构建采用螺栓连接,是全新概念的环保型、经济型的活动房屋。可方便快捷地进行组装和拆卸,实现了临时房屋建筑的通用化、系统化、配套化的供应,树立了环保节能、快捷高效的建筑理念,使临建房屋成为一个系统化、集成化生产、配套化供应、可库存和多次周转使用定型产品。四川兴宏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四川兴宏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前身为成都金晨活动房有限公司,深耕四川成都活动板房市场多年,是一家集活动房屋、轻钢厂房、彩钢棚、围档等相关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拆卸、销赁为一体的专业厂家。公司经营实力雄厚,年生产能力80万平方米,目前销售网络已覆盖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安、西藏等地。公司拥有多位高级设计师、技术指导员以及专业化施工人员,现已形成了一支技术力量雄厚的专业化团队。多年的生产、销售经验让公司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服务体系,产品质量多年来一直受到广大客户的认可与信赖。成都诚兴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诚兴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成立在美丽的天府之国-成都,拥有活动板房行业丰富的经验。公司专业从事彩钢夹芯板活动房设计、生产、安装、租赁、回收、水电安装及室内装修一条龙服务。公司的定型产品是以轻钢结构为骨架,以彩钢夹芯板为墙体及屋面材料,以标准模数进行组装的活动板房,结构彩用螺栓连接具有拆装快捷、迁移方便、环保舒适、保温隔热、防火耐腐蚀、美观大方、使用寿命长、抗风抗震性强等特点。产品主要用于大型工地、矿山、学校、水电、路桥、房产、化工等项目临时办公及住宿。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有关四川活动板房的相关详细介绍。在选择活动板房的时候,一定要选择耐腐蚀耐火而且抗压抗震的,这样在出现意外险情的时候,能够保障居住者的安全。活动板房有容易搭建的特点,一般靠几个人的力量就能将一个活动板房搭建起来了。活动板房也不仅仅只有一层的,现在的活动板房还有两层的、三层的,大大节省了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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