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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嘉茂

哈尔滨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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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ssjis409 有用 1

哈尔滨物业管理条例有: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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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tic的女朋友 有用 1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日常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宅物业服务内容分为基础物业服务、级差物业服务和特有物业服务三个部分。
基础物业服务是最基本的物业服务项目,是物业服务必须达到的服务标准。包括基础管理、屋面日常保养维护、二次加压供水、化粪池清掏、单元电子门维护5个服务项目。
级差物业服务是满足基础物业服务,根据服务项目及服务质量提供分等级的物业服务标准。包括综合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保洁服务、清冰雪、绿化养护6个服务项目。每个服务项目按照服务等级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至四级。
基础物业服务和级差物业服务构成了基本物业服务。
特有物业服务是根据建设配套及物业服务需求,为业主提供的单项物业服务。包括电梯管理、装修管理、车辆管理、公共责任险4个服务项目。
第七条物业服务项目、标准及服务等级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详见《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附件1)
基本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详见《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附件2),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基本物业服务收费,由基本物业定价成本、利润和法定税金3部分构成。
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本物业定价成本(包括基础服务成本和级差服务成本)+利润(政府指导价标准幅度6%—12%)+法定税金。
未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云端_9231 有用 1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8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建设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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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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