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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房屋买卖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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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
(2)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4)符合城市规划。
1)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
A、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B、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C、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D、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省直机关和中央省附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3)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以及与受让方签订转意向书,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4)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有偿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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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搜索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
A、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B、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C、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D、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省直机关和中央省附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3)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以及与受让方签订转意向书,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4)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有偿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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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房产过户详解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它是计划经济的特定产物,绝大部分掌握在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者手中,并与房屋产权紧密结合,形成了房地产,从而游离了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与控制,隐形变相交易,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
准予转让的条件及其方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下方可转让。
即:
(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部门审核认定)。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房屋产权的转让,必须同样要经过由划拨土地使用权到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体制的转换,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得转让。
在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转让时,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让程序(方案)
方案一:要如何申请房产过户,怎样才可以获得批准的问题?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方案二: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及相关材料至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目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即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但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在划拨土地上形成房产处分的明确审查责任。因此根据其出具的批准转让文书,可视为允许其上市交易。
需提交证件和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3、房屋权属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买卖合同、互换合同、经公证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入股协议、分立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

6、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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