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去估算

俞嘉佑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谁知道?

3 回答

10秒估算装修报价

40-70m²
70-110m²
110-150m²
150m²以上
《服务条款》  《隐私政策》

立即计算报价

获取装修底价

稍后将有装修顾问来电为您解读报价

共有3条回答

夏天 有用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展开全部回答

闫鹏123 有用 1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尚尊装饰 有用 1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
(201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重大项目、跨区项目可以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市政府明确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拟定征收补偿、补助、补贴、奖励制度和措施;组织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布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办理征收冻结手续;建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并设立资金专户;审核征收补偿资金概算;统计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培训征收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工作等。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求意见(听证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等工作。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市、区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督。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章征收
第八条建设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需要依法实施征收的,建设单位持发改和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和有关区政府进行前期调查、论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九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范围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和国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析产或者交易、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迁入等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城管、住建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项目概算等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论证。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征收范围、房屋基本情况、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助奖励标准、产权调换房、保障性住房、征收实施步骤和签约期限。
市级投资项目的征收概算,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核算。
第十二条市、区政府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有异议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征收房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实施。区政府应当在征收补偿中做好征收保障、综合执法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严格使用审批程序,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调换房源的,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来源证明。
第十六条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在5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七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出租房屋的,其租赁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材料,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由区政府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搬迁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其中,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或房屋占有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又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需要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在征收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章评估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二十六条确定评估机构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顺序公布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1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摇号、抽签3日前,在征收地点公告摇号、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选择多家评估机构参加评估。
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登记簿记载,或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认定房屋性质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到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进行实地查勘评估,核对评估对象状况,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人员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共同签字认可。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室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九条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同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三十一条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以评估方式确定,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非正常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三十三条在房屋征收评估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书面提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维持原评估结果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评估专家委员会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维持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在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相关事宜作出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四章补偿
第四十三条征收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的搬迁补助费、奖励的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应当在补偿方案提供的房源中选择产权调换房。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补偿方案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产权调换的房屋,除与被征收人另有约定外,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第四十六条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调换房为多层的,临时安置一般不超过24个月。调换房为高层的,临时安置一般不超过36个月。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约定的,从逾期之月起,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应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于2010年7月1日前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条件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无评估依据或评估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评估方式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四十九条征收范围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对承租人的补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十一条搬迁补助费(含设备迁移费)由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人获得;占有人搬迁后,被征收人仍有财产需要搬迁的,可适当获得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获得。
积极配合征收的被征收人,由政府予以奖励。
第五十二条征收有租赁关系的非住宅,租赁双方对停产停业损失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货币补偿款经公证后专户提存,根据调解和诉讼情况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开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采取**、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时间内”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卫龙,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拆迁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拆迁纠纷,是指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前者......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被告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所作的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合......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合并受理
由于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的行政行为,如果拆迁许可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
被拆迁人的权利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
德本律师提供的拆迁法律服务内容
(一)审查拆迁人的拆迁行为
1、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
2、核......

土巴兔装修客服

土巴兔官方客服,欢迎随时咨询

 立即咨询

亲,近期在了解装修吗?您是否想改变一下家里的布置,风格,收纳等现象?只需要一个报名申请您就能获得免费设计,赶紧咨询我吧!

相关问题 更多
最新回答
相关文章 更多
专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4条须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4条须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那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来看看吧。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更多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土巴兔学装修。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介绍(国有土地上与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介绍(国有土地上与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具体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等方面的内容,接下来小编就要为大家详细介绍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和职责分工及原则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介绍这两个板块在内的内容,大家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情况的不同选择了解以下文字图片内容信息。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3)、职责分工及原则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以上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关于“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和职责分工及原则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介绍这两个板块的内容。通过以上文字图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不同场景下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根据实际的情况而在适用范围等等方面有所差异,大家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综合考虑。

室内装修被纳入云南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室内装修被纳入云南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强制搬迁国有土地房屋怎么征收?征收后该如何进行补偿?最近这几天,据我们的昆明装修网小编所知针对《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听证会上代表们所提出的44条意见和建议,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草案(听证修改稿)》。《草案(听证修改稿)》明确指出,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用停职、离岗、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强制搬迁;发出征收决定之后,补偿协议签约率达不到70%,不得启动相关后续工作。听证报告13条意见建议被采纳目前,关于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并没有特定的办法,自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全国已有14个省份相继出台了办法。7月7日,《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听证稿)》立法听证会召开。会上,17位听证代表提出了44条主要意见和建议。《草案(听证稿)》列举了6种情形,作为可以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的公共利益界定,拟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全体被征收人半数以上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结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此外,还首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用停职、离岗、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强制搬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经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最近几天前,据我们的昆明装修小编得知省政府法制办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最新发布的听证会听证报告中,共采纳吸收了其中的13条,也对其中存有异议的13条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另外18条则未采纳。增加条款室内装修纳入补偿所吸纳的13条意见建议中,值得关注的是,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充分保障因旧城改造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将《草案(听证稿)》第十六条的第二款修改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经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还增加了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70%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70%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为进一步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包含内容,在《办法(草案)(听证稿)》第十九条增加一款:“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充说明公房只能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针对另外13条意见建议,报告作出了补充说明。明确《办法(草案)》中“相应资质的机构”不是特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是具有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等其它相应资质的机构。与此同时,对于其余18条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也给出了理由。首先针对代表所提出的单位自管公房能否使用货币补偿的争议。报告认为,租住公房的群众多数情况是没有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没有自有产权的住房,其中以困难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居多。现实中此类企业多数已改制为民营企业,公房也成为企业的资产。如果将公房以货币形式补偿,只能补偿给产权人,难以确保公房租住人获得补偿。因此,为切实保障公房租住人房屋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办法(草案)》中确定公房只能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并明确要求应与符合条件的原承租人重新签订租房协议。其次,报告认为,拆迁人未按期限补偿到位的问题,一般都在补偿协议中有约定,从其约定处理。鉴于回迁项目建设有一定的周期,且在建设过程中受地质条件、规划条件、建设水平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产生的延期,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具体不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对于听证代表所建议的补偿资金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不同的项目体量来进行划分的建议。报告认为,补偿资金足额到位是保证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和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足额到位。具体足额到位的方式,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项目大小进展情况确定。房屋征收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90%以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经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70%以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70%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70%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因公共利益需要房屋征收的6种情形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的具体流程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6.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打开APP后继续操作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