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去估算

乐弘盛

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3 回答

10秒估算装修报价

40-70m²
70-110m²
110-150m²
150m²以上
《服务条款》  《隐私政策》

立即计算报价

获取装修底价

稍后将有装修顾问来电为您解读报价

共有3条回答

馨居尚装饰 有用 1

你好,非常高兴可以为你解答。
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以下细则: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第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以现金方式提取的,除销户以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以转账方式提取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第五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只允许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第七条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职工销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依照前款第
(一)、
(二)、
(三)、
(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账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50周岁以上的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患有《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十一条限制。第十条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
(四)、
(五)、
(六)项和第九条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借款人、承租人)或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额度。第十一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但符合本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的除外;托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按照第十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借款人、承租人、当事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在不同的提取情形下,职工还需提供以下证件及其复印件,并且提取额度执行以下规定: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四)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全额**;
3、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完税票据;
4、购买集体土地建造的商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或收据);
5、购买军产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6、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全额**(或收据)。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五)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且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六)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的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借款人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且累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首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八)租住住房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十)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需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十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50周岁以上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失业证。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销户。
(十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伤残证(5-10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家庭收入证明。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本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十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托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额度规定与其他职工相同。第十三条职工可申请转账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但每次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转账提取手续的职工,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但销户除外;并且该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不得作为其他人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按照本条规定签订扣划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协议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职工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四条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转账划转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但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按照前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第三章提取程序第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签章,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托管职工除外)。
(二)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中心办事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后,职工将中心出具的提取回单交单位记账。符合销户条件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单》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六条职工按第十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需签订委托转账还款协议。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或其配偶代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其复印件。第四章提取监督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凭相关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第十九条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展开全部回答

mystic的女朋友 有用 1

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以下细则: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第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以现金方式提取的,除销户以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以转账方式提取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第五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只允许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第七条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职工销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依照前款第
(一)、
(二)、
(三)、
(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账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50周岁以上的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患有《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十一条限制。第十条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
(四)、
(五)、
(六)项和第九条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借款人、承租人)或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额度。第十一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但符合本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的除外;托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按照第十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借款人、承租人、当事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在不同的提取情形下,职工还需提供以下证件及其复印件,并且提取额度执行以下规定: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四)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全额**;
3、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完税票据;
4、购买集体土地建造的商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或收据);
5、购买军产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6、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全额**(或收据)。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五)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且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六)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的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借款人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且累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首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八)租住住房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十)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需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十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50周岁以上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失业证。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销户。
(十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伤残证(5-10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家庭收入证明。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本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十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托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额度规定与其他职工相同。第十三条职工可申请转账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但每次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转账提取手续的职工,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但销户除外;并且该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不得作为其他人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按照本条规定签订扣划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协议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职工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四条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转账划转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但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按照前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第三章提取程序第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签章,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托管职工除外)。
(二)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中心办事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后,职工将中心出具的提取回单交单位记账。符合销户条件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单》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六条职工按第十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需签订委托转账还款协议。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或其配偶代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其复印件。第四章提取监督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凭相关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第十九条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命运520 有用 1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账户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转移等手续。

土巴兔装修客服

土巴兔官方客服,欢迎随时咨询

 立即咨询

亲,近期在了解装修吗?您是否想改变一下家里的布置,风格,收纳等现象?只需要一个报名申请您就能获得免费设计,赶紧咨询我吧!

相关问题 更多
最新回答
相关文章 更多
专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细则及查询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细则及查询办法

现在,只要我们进入的是一家正规公司,公司都会给员工缴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购买自住住房等时机可以提取出来。那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哪些办法查询?一起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缴存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照中国现行公积金管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也需要到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为方便市民查询,全国各地市管理中心已陆续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业务。公积金查询主要有四种途径:1、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4、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大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位置

大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位置

对于无法一次性购置房产的朋友而言,申请利率合适的贷款是不错的选择。但是纵观目前市面上各大银行旗下可以提供的贷款利率,我们发现这些都不太令人乐观。所以为了节省成本,小编建议大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只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并且参考合适合理的规范步骤入手,那么一般都可以成功获取到适合购置房产所需的资金。一、大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6个月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2、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除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3、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5、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6、外地户口、本地农户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7、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目前大连不支持外地公积金贷款,所以如果是在外地缴纳的公积金,暂时就不能在大连使用公积金贷款了。二、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位置1、大连市沙河口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长兴街123号电话:(0411)84652355公交线路:地铁2号线、528路、16路、18路、26路、410路、4路、43路、1021路、1022路、青泥洼桥-前/后关、303路、11路、19路、29路、35路、505路、532路、二十高中-建设街、兴业街-拉树房、大黑石-建设街。2、大连市中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武汉街51号电话:(0411)82817997公交线路:403路、517路。3、大连甘井子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29号(华南广场转盘西行300米北侧-远洋广场公建)电话:(0411)86794849公交线路:9路、19路、20路、38路、38路加车、413路、42路、43路、45路、704路、803路、908路、第五郡-姚家、第五郡-姚家加车、动力院景-蓝天山庄、二十高中-建设街、泉水客运服务中心-长兴市场、姚家-兴工街。4、大连市西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黄河街76号电话:(0411)83705958公交线路:40路、526路、541路、大黑石-建设街、二十高中-建设街、祥和花园-胜利桥北、兴业街-拉树房、兴业街-棋盘新村、1路、1路加车、411路、414路、512路、527路。注意:以上网点上班时间都为周一至周五9点到17点上文举例的是大连本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的知识,其中具体包括了贷款条件、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位置等等。由此得知,虽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比较合理,并且对于大部分朋友而言都是不错的选择,但是这并不就意味着用户都能够顺利申请,因为只有满足了上文所述的几大条件才可以赢得最终的满意效果。否则一般都无法达到目的。

大连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有哪些方法

大连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有哪些方法

公积金和大家的生活密切相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一金”,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跟银行卡一样,我们需要经常的查看。在大连,住房公积金的查询跟全国大同小异,都是有着多种的查询方式,但不管怎样,都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离不开关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能是代表市政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售房款、住房建设债券、住房货币补贴、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等房改资金的归集、运用和管理等工作。那么,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大连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的几种方法。其实个人账户公积金的查询方式主要有电话查询、网上查询、服务网点查询、大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查询一些查询方式,接下来,小编就简单的介绍一下。大连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电话查询大连的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有独立的电话热线,这个债网上查一下就知道,电话热线的服务时间是全天候的。在打通了电话热线后可以按提示选择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查询、个人公积金单位账户查询,在查询的过程中会有电话提示输入密码和账户信息,需要注意。大连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网上查询除了电话,大连公积金账户查询还有自己的官方网站,网站在网上也可以找到。登录后输入正确的账户信息和密码,查询的项目有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缴交明细和公积金贷款试算、贷款账户信息、还款试算、还款计划及其他房改资金等等。大部分都可以查询到。需要注意的是,查询的网站分大连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网址、大连公积金单位查询网址、大连住房公积金公共查询网址,选择网站的时候要注意。大连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服务网点如果你不想打电话和上网,还可以自己亲自到大连的服务网点去查询,在大连的不同社区都有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办事处。例如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河口办事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山办事处、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甘井子区办事处等等。大连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联名卡查询在大连,一般有公积金的员工都会办联名卡,绑定自己的银行个人网银账号去查询,在我看来,这也是最方便的方法,主要的合作银行有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等等。个人公积金的查询方式是多样的、方便的。我们要时刻的关注,合理的运用。

打开APP后继续操作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