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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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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0.1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1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
?1.0.3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6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1.0.2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0.4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第二章术语
?工程资料(buildingdocument)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竣工图(as-built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2.0.4归档(puttingintorecord)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2.0.5工程档案(buildingdocumentarchive)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直接反映工程质量面貌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第三章基本规定
?3.0.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3.0.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3.0.3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抽撤。?3.0.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3.0.5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签字、确认。

?3.0.6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0.7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
3.0.8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3.0.9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3.0.10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负责管理,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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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术语
3、基本规定
4、分类与编号
5、基建文件
6、监理资料
7、施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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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0.1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1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
1.0.3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6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1.0.2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0.4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第二章术语
工程资料(buildingdocument)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竣工图(as-built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2.0.4归档(puttingintorecord)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2.0.5工程档案(buildingdocumentarchive)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直接反映工程质量面貌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第三章基本规定
3.0.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3.0.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3.0.3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抽撤。3.0.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3.0.5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签字、确认。
3.0.6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0.7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
3.0.8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3.0.9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3.0.10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负责管理,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0.11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交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汇总后交建设单位。
3.0.12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3.0.13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经过评审。
第四章分类与编号
4.1.1工程资料按照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单位不同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4.1.2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及分类见表A。
4.2.1基建文件可按文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和类别,由建设单位确定编号原则。(A1-001)4.2.2监理资料可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B1-001)
4.2.3施工资料应按以下形式编号:
╳╳─╳╳─╳╳─╳╳╳
1234
注:1为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
2为子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表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
3为资料的类别编号(2位),按表5.1.2《工程资料分类表》规定的类别编号填写。4为顺序号,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从001开始逐张编号。
4.2.4分部工程中每个子分部工程,应根据资料属性不同按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使用表格相同但检查项目不同时应按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
4.2.5对按单位工程管理,不属于某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其编号中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用“00”代替。.
4.2.6同一批物资用在两个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
4.2.7资料编号应填写在资料专用表格右上角的资料编号栏中;无专用表格的资料,应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注明资料编号。
4.2.8由施工单位形成的资料,其编号应与资料的形成同步编写;由施工单位收集的资料,其编号应在收集的同时进行编写。
4.2.9类别及属性相同的施工资料,数量较多时宜建立资料管理目录。管理目录分为通用管理目录和专项管理目录,格式见本规程附录C。
4.2.10资料管理目录的填写要求:
1工程名称:单位或子单位(单体)工程名称;
2资料类别:资料项目名称,如工程洽商记录、钢筋连接技术交底等;
3序号:按时间形成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
4内容摘要:用精练语言提示资料内容
5编制单位:资料形成单位名称;
6日期:资料形成的时间;
7资料编号:施工资料右上角资料编号中的顺序号;
8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基建文件
5.0.1基建文件是建设单位从立项请并依法进行项目申报、审批、
开工、竣工及备案全过程所形成的全部资料。按其性质可分为:立项决策、建设用地、勘查设计、招投标及合同、开工、商务、竣工备案及其他文件。
5.0.2基建文件的形成:
5.0.4建设用地文件包括:征占用地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文件、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建设用地文件分别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形成。
5.0.7开工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开工文件分别由规划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形成。
5.0.9竣工备案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形成,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由城建档案馆验收形成。
5.0.10其他文件包括:工程未开工前的原貌及竣工新貌照片、工程开工、施工、竣工的音像资料、物资质量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概况表等。
第六章监理资料
6.0.1监理资料是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
6.0.2监理资料的形成:
6.0.3监理(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确定本工程的见证人员并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向承担工程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见证人备案书。见证人应履行见证职责,填写见证记录。
6.0.4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6.0.5监理实施细则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专业工程特点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6.0.6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针对工程的重要部位及重要施工工序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监理人员应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应填写旁站监理记录。
6.0.7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6.0.8监理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经总监理工程师审阅,由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6.0.9项目监理工作部的监理工作日志应由专人负责逐日记载。
6.0.10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所用物资或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抽检时,应填写监理抽检。
6.0.11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6.0.12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记录事故情况并书面上报。6.0.1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应撰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对工程建设质量做出综合评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
6.0.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代表应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并加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6.0.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七章施工资料
7.1施工资料的形成
7.1.1施工资料是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按其性质可分为:施工管理、施工技术、施工物资、施工测量、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过程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
7.1.2施工技术及管理资料的形成:
7.1.3施工物资及管理资料的形成:
7.1.4施工测量、施工纪录、施工试验、过程管理及过程验收资料的形成:
7.1.5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形成:
7.2施工管理资料
7.2.1施工管理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施工组织及监督审批等情况资料的统称。主要内容有: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中报请监理审批的各种报验报审表、施工试验计划及施工日志等。
7.2.3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地编制施工试验计划并报送监理单位。7.2.4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按专业指定专人负责逐日记载,其内容应真实。
7.3施工技术资料
7.3.1施工技术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用以指导正确、规范、科学施工的技术文件及反映工程变更情况的各种资料的总称。主要内容有: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等。
7.3.2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完成,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
审表报请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7.3.3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应齐全有针对性,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重点部位及施工季节变化等情况分别编制。施工方案应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报请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7.3.4施工组织设计及四新”(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应用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专业工长组织交底。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并有交底双方人员的签字。
7.4施工测量
7.4.1施工测量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建筑物位置、尺寸、标高和变形量等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各种测量成果记录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基槽平面标高测量记录、楼层平面放线及标高抄测记录、建筑物垂直度及标高测量记录、变形观测记录等。
7.4.2施工单位应依据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单位工程楼座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测定建筑物平面位置、主控轴线及建筑物±0.000标高的绝对高程,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7.4.3施工单位在基础垫层未做防水前,应依据主控轴线和基底平面图,对建筑物基底外轮廓线、集水坑、电梯井坑、垫层标高(高程)、基槽断面尺寸和坡度等进行抄测并填写基槽平面及标高实测记录。
7.4.4施工单位应依据主控轴线和基础平面图在基础垫层防水保护层上进行墙柱轴线及边线、集水坑、电梯井边线的测量放线及标高实测;在结构楼层上进行墙柱轴线及边线、门窗洞口线等测量放线,实测楼层标高及建筑物各大角双向垂直度偏差。填写楼层平面及标高实测记录。
7.4.5施工单位应在本层结构实体完成后应抄测本楼层+0.500m(或+1.000m)标高线。填写楼层标高抄测记录。
7.4.6施工单位应在结构工程完成后和工程竣工时,对建筑物外轮廓垂直度和全高进行实测,填写建筑物外轮廓垂直度及标高测量记录。
7.4.7设计和规范有要求的或施工需进行变形观测的工程,应有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变形观测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变形观测点布置图、变形量、时间荷载关系曲线图并形成报告。
7.4.8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各种施工测量成果的同时,应报监理单位查验并签字。
7.5施工物资资料
7.5.1施工物资资料是指反映工程施工所用物资质量和性能是否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各种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各种材料的进场复试报告、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单等。
7.5.2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人身健康的各种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7.5.3产品质量合格证、形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商检证明、中国强制认证(CCC)证书、计量设备检定证书等均属质量证明文件。
7.5.4涉及消防、电力、卫生、环保等有关物资,须经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应有相应的认可文件。
7.5.5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中文安装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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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3.2.2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3.2.3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3.2.4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3.2.5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阀门的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漏。阀门试压的试验持续时间应不少于表3.2.5的规定。3.2.6管道上使用冲压弯头时,所使用的冲压弯头外径应与管外径相同。3.3.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与相关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3.3.2隐蔽工程应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3.3.4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措施:1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2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150mm的净空。3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3.3.5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有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3.3.6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管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一致。3.3.7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2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3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4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5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6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3.3.8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金属管道立管管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5m,每层必须安装1个。2楼层高度大于5m,每层不得少于2个。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3.3.9管道及管道支墩(座),严禁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3.3.10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装修中每个施工工序都有严格的施工验收规范,对施工工序严格要求的任务我们可以交给专业的质检师傅,这样我们装修就能很省心省力了,我们可以申请土巴兔装修保,装修保有专业的质检服务,能全面细心帮业主严格检查装修施工工序,还能实现一对一的家装顾问,这些服务都是免费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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