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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增值额与扣除项目合计的比例,看其结果介于税率中哪一个层次,然后运用公式“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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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然后就是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最后按照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计算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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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如计算,出现了税企业争议比较大的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核算项目先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建筑面积分别核算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另一种是先按面积分开项目计算增值额与增值率,再分别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于企业来讲,出于节税的考虑,倾向于第一种计算方法;对于需要及时完成税收任务的税务机关来讲,更倾向与按照方法二进行计算土地增值税。本文依据现有的税收法律,运用对实证分析方法,对商铺住宅联体楼的两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了法律修改的具体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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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如计算,出现了税企业争议比较大的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核算项目先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建筑面积分别核算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另一种是先按面积分开项目计算增值额与增值率,再分别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于企业来讲,出于节税的考虑,倾向于第一种计算方法;对于需要及时完成税收任务的税务机关来讲,更倾向与按照方法二进行计算土地增值税。本文依据现有的税收法律,运用对实证分析方法,对商铺住宅联体楼的两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了法律修改的具体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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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地增值税的土地增值额小于扣除额,就不用交土地增值税。对非房地产企业出售购置房屋取得收入应按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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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扣除项目金额,即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项目的金额,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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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所支付的金额+至转让时每年加计5%扣除+与转让二手房的综合税+印花税+契税《扣除项目金额》,然后用房产转让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再用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50%应纳税额=增值额×30%,50%<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100%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100%<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200%应纳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5%,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200%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5%,按征收率核定征收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0.5%。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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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所支付的金额+至转让时每年加计5%扣除+与转让二手房的综合税+印花税+契税《扣除项目金额》,然后用房产转让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再用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50%应纳税额=增值额×30% ,50%<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100%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 ,100%<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200%应纳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5%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200%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5% ,按征收率核定征收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0.5%。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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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能在这里为您排忧解惑!土地转让土地增值税怎么算:1、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2、“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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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根据上述规定,工业企业转让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的评估增值部分不能扣除。转让旧房不是按房屋原值也不是按余值扣除。计算增值额时,可扣除旧房的评估价格;没有评估价格的,可按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金额,均不能取得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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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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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税率。相关规定:
①评估价格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③评估费可扣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发生的评估费可以扣除;但个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扣除不被允许;
④若是已经缴纳完契税,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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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经当地税务机关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第一、二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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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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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手房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
购房时所支付的金额+至转让时每年加计5%扣除+与转让二手房的综合税+印花税+契税《扣除项目金额》,然后用房产转让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再用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50%应纳税额=增值额×30% ,50%<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100%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 ,100%<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200%应纳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5%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200%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5% ,按征收率核定征收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0.5%,以上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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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的增值税,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
实质上属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价格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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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1)220号文件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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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的(一般的预征率在2%-4%,具体每个地方不一样的):
1、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
2、计算收入
3、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
5、按税率计算税额
基本步骤如下: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该扣除项目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的20%。
但上述加计扣除项目,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转让销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都可以加计扣除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一是必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也就是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二是必须实际从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只从事房地产二手转让的企业,不得减除加计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显然,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加计扣除项目。
第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这种情况虽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加计扣除项目时,仅是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成本价款不加计扣除。
第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在计算开发建造房屋转让销售的加计扣除项目时,不仅允许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成本价款也允许加计扣除。
第四,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税务机关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以及在转让时缴纳的有关税金。这主要考虑到如果按原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尽合理。而采用评估的重置成本价能够相对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比较合理。从中也可以看出,这种转让旧房的情况也不允许加计扣除。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