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这个派出所的所长蓝某某介绍道,有一位市民陈先生在11年年底的时候在我渝中区某商场以1万8千元买了一套樱桃实木橱柜,在使用的过程中可是发现隔板非实木,而只是普通板材。在找商场进行交涉的时候,橱柜卖家已经撤柜并且不知去向了,打对方的联系电话也是无法接通,无奈下只好到当地的工商所投诉。查看了相关合同、消费凭证以及陈先生的拍照、录像等证据,查看了实物并且到商场了解情况,确认陈先生反映属实。通过重庆工商登记系统,该所发现沙坪坝区歌乐山有一家企业跟卖家登记信息类似,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经工商所多次联系和协调,卖家和陈先生达成一致:卖家一次性支付陈先生5000元,作为橱柜部分材质非实木的赔偿。
较场口工商所所长蓝天说,该案圆满解决,与陈先生的维权意识有关:首先,陈先生在购买橱柜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标注实木橱柜;其次,商家出示样品时,陈先生留取了部分样品;第三,陈先生付款后,所有票据、发票、合同等妥善保存;发现部分材质非实木时,当即拍照、录像取证,找邻居等作为证人。“有这些证据,如果卖家不愿意赔,消费者可以告上法庭,胜算十拿九稳。如果卖家真的消失,消费者也可以找商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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